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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典型案例

2017-04-07 15:23  点击:[

  

一、近期各级纪检机关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一)2017年2月2 3日青岛市纪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市粮食局有关党员干部违规占用公房问题。2009年6月至2015年12月,市粮食局产业发展处处长徐奎立、团委副书记邹利兵、调控储备处副调研员苏平山、监督检查处副调研员张美勇在已购买机关配售住房且面积已经达标的情况下,不按要求及时腾退租住的单位公房,其中:徐奎立、苏平山继续租住,未按市场租赁价格缴纳租金,分别造成单位租金损失2.18万元、2.36万元;邹利兵、张美勇将合租的公房对外出租并按市场价收取房租,各获利5416元。徐奎立、苏平山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邹利兵、张美勇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予以收缴,违规占用公房问题已整改到位。

2、市南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栾继荣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1月26日,栾继荣驾驶本单位公车参加私人聚餐。栾继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用车费用予以收缴。

3、李沧区楼山企业总公司党委副书记、楼山街道楼山后社区居委会原主任王厚君私车公养问题。2012年12月至2016年3月,王厚君以办理公务使用其个人车辆为由,用社区集体资金报销其个人车辆燃油费、保险费、维修费等共计3.58万元。王厚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费用予以收缴。

4、城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王刚违规接受宴请问题。2016年6月23日、7月13日,王刚两次接受执行申请人宴请。王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平度市白沙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原主任王立芹工作日午间违规饮酒等问题。2016年4月18日,王立芹在工作日午间参加私人聚餐时饮酒,下午工作时间脱岗打麻将。王立芹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2017年2月2 3日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纪委通报1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所属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仓储部副部长解汝滨同志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

经查,2016年12月,解汝滨同志在操办其父亲丧事过程中,违规收受与其职权和职务有关的员工礼金共计21600元。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给予解汝滨党内警告处分,退还违规收取全部礼金。

(三)2017年3月9日浙江省纪委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浔南村党支部书记王法明,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张鹤林违规用公款购买香烟问题。王法明、张鹤林违规用公款购买香烟,共计3万余元,用于接待。2016年11月,王法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鹤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江山市第四人民医院原党支部书记、院长刘小青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消费卡、礼金及礼品问题。2015年、2016年春节期间,刘小青违规收受医药公司代表所送加油卡2张2000元、礼金2000元和手机1部。刘小青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刘小青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二、近期部分地区通报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2017年3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通报2 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墨玉县奎牙镇二中原校长艾则孜·麦合木提套取补贴资金问题。艾则孜·麦合木提指使他人以少买多报方式,套取学生营养补贴资金3.63万元,将1.63万元据为己有。2016年9月,艾则孜·麦合木提受到开除党籍、行政降级处分。

2.鄯善县吐峪沟乡火焰山村团支部书记买买提依明·许克尔违规倒卖扶贫物品获利问题。2016年,买买提依明·许克尔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倒卖扶贫物品,从中获利1.81万元。2016年12月,买买提依明·许克尔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二)2017年3月9日广东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街道东漖经济联社原常务理事、财务经理李爱娣侵占集体资金问题。李爱娣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虚开发票,以个人所得税补贴等名义,个人侵占联社资金24.45万元。2016年1月,李爱娣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汕头市潮阳区金灶镇径头村经联社原出纳林成标侵吞村集体资金问题。林成标利用职务便利,以重复报销手段,侵吞村集体资金18万余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2016年5月,林成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高州市长坡镇党委原书记周广清收受钱款等问题。周广清利用职务便利,以违规擅自发包工程项目、转让国有土地等方式,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钱款94.6万元,收受礼金6.95万元;在单位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和福利;对抗组织审查,组织相关人员销毁和伪造证据。2016年11、12月,周广清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近期部分地区通报落实全面的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典型案例

(一)2017年2月21日,成都市纪委通报5起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典型案件

1、高新区合作街道办事处党政办负责人林春华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合作街道办事处服务大厅工作人员杨某某利用工作之便多次帮助社会中介违规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并违规收受现金2.4万元和价值1206元的化妆品一套,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林春华作为合作街道办事处党政办负责人,管理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高新区政务服务环境。林春华对杨某某的违纪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双流区原农村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晨之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李晨之在2009年11月至2015年5月担任原双流县农发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该局连续发生3起党员干部受贿、收受红包礼金以及工作失职、渎职违纪违法案件,6名干部受到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李晨之作为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明知本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规不纠正、不处理、不上报,在党员干部教育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致使该局腐败问题反复发生,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温江区公平街道原党工委副书记周宏伟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2015年11月20日,公平街道合江片区改造项目取得好成绩,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合江社区2万元奖励,该社区将其中1.6万元发放给个人作为奖励资金。

参照有关表彰奖励办法,给予社区的奖金只能用作集体工作经费,不能发放给个人。合江社区“两委”涉嫌违反廉洁纪律、滥发奖金。时任公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周宏伟作为联系该社区的街道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对社区存在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批评教育。

4、彭州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德全和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罗鹏因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2013年1月至2015年7月,彭州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德全在分管市教育局设备室期间,对设备室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严重缺位,设备室长期以各种名义乱发津补贴共计71.61万元,“白条”列支费用7.76万元。

杨德全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致分管科室出现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3年10月罗鹏任该局纪检组组长后,未对设备室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完善财经制度、执行党的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和查处,致该室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问题长期存在。罗鹏作为纪检领导干部,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龙泉驿区原黄土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庄财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2014年6月,因项目需要,黄土镇长伍村、大同村启动征地拆迁工作,由镇政府牵头,抽调部分机关工作人员会同村组干部组建了5个征地拆迁小组。

2014年7月,长伍村和大同村分别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两委”成员集体议定,对参与拆迁工作的所有人员发放误工补贴,该补贴在区财政拨付的拆迁工作经费中列支。同时,为规避镇机关在编人员不得违规领取补贴的相关规定,上述两村采用以伪造姓名替代机关工作人员真实姓名的方式制作了发放花名册。

王庄财作为镇纪委书记,在已知晓上述两村存在违规发放误工补贴的情况下,不制止、不查处,反而领取了11550元误工补贴。事后也未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放任违纪行为发生。王庄财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纪律,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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