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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的发展现状及其建议
2014-08-18 16:11 赵勇 

四川化工高级技工学校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是办好职业教育,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所需要的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2014年5月2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深化校企合作模式”。这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和根本举措。教育部也明确要求:“要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找准企业与学校的利益共同点,注重探索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建立学校和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联席制度,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加强校企合作、产教结合、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是实现职业教育和企业生产管理深度融合、相辅相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发展现状

    1.典型经验做法

职业教育经过多年来校企合作办学机制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其具典型经验做法有:    

1)企业生产车间进校园。实现生产车间与实习车间合一、教师与师傅合一、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合一、作品与产品合一。车间进校园,让学校和企业实现了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目标。

    2)学校与企业建立定期沟通机制。企业把人才需求信息传递给学校,帮助学校规划专业设置、共同编写教材讲义、设计教学过程;派遣技术人员到学校作兼职教师,学校派教师以“访问工程师”身份到企业进行实践,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3)订单、定向培养模式。企业在招生、制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选用教材、师资配备等方面均介入学校过程。企业将企业文化、企业理念、管理制度等融入教学过程,培养目标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4)学校与企业、行业、同类型职业院校组建职教集团。通过职教集团来整合教育资源、协调各院校专业设置、教材开发、人才评价、质量评估等方面建立信息互通、成果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紧密团体。

实践证明,通过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对学校资源与企业生产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拓展了办学空间,强化了人才培养的合力,提高了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存在的突出问题

    校企合作从理念上不容置疑,但在现实上却难有实质性的进展,问题的原因很多,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设计问题。尽管国家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制定了相应的指导方针及原则,但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和实施规则,对校企双方在实施校企合作中的责、权、利没有明确的表达,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缺乏约束力和驱动力。

2)运行机制的问题。政府层面的政策推动机制、经费保障机制、校企之间利益平衡机制、以及常态化运行机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无法协调好企业、受教育者、院校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3)企业的积极性问题。影响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因素很多,除相应的法律政策缺失以外,主要有以下几点:①难以承受学生顶岗实习的安全风险。②职业院校目前的人才培养水平达不到企业的用人要求。③职业院校学生流动性太大。④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贡献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对校企合作的费用得不到合理的补偿。

    4)学校要求多、企业回报少。从理论上说,企业可优先录取优秀学生,在产品研发和技术改造中能获取学校一定的智力支持与服务。但从实际看,企业的利益难以实现,为学校提供服务多,给企业带来的麻烦多。

    5)校企合作缺乏起协调服务作用的第三方。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合作。应有第三方进行协调、监督和评价考核,这样才能保证校企合作利益平衡,顺利推进。   

二、对策建议

    行业企业是职业教育的直接权益者也是多元办学主体,要使其成为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社会合作伙伴,就必须建立引导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展制度设计、政策制定、参与实施的机制。

1.在政府层面应细化“国发【2014】19号文件”,制定可操作性的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按照国务院要求真正落实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把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落到实处。    

2.形成责、权、利对等的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关于学生顶岗实习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积极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表彰、鼓励,对支付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学生顶岗实习中涉及的风险因素,通过社会保险予以规避。以政府购买校企合作成果方式予以大力支持。

    3.企业要积极配合支持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实施办法,把握好入口关,为企业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一线队伍。

    4.职业院校应强化服务企业的功能,为企业开展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岗前培训、以及各种技能鉴定,为企业设计人才评价体系,参与考核评价,校企联合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为企业提供智力支持和人力资源服务。

    5.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监督和协调机制,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监督和评价服务机制。 

    6.发挥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中的行业指导与服务作用,有必要在赋予其职责的同时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使其在自身组织的发展中同时增长指导服务职业教育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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