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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4-07-08 15:50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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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内无论何种渠道来源的经费购置、自制、自建以及投资者投入与接受捐赠的各种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均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院内各单位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销时,必须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编目造册,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并以正式交接手续为依据,区分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院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和用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统一标准,实行统一配置,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为学院固定资产一级管理机构,其他部门为固定资产二级管理机构,各实验实训室为固定资产三级管理机构。各部门要落实一名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若需工作调动,必须在本部门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部门第一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管理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一)一级管理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