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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办理须知

2016年06月16日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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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办理须知

办理工伤登记

    1.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确诊职业病),用人单位持《成都市职工工伤事故备案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限内(死亡三日、重伤七日,轻伤、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事故备案。

    2.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确诊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工伤事故发生(确诊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地点:壹街区政务中心负一楼人社局窗口,联系电话:61929029);待认定工伤决定书下达后,持《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式四份)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认定登记。

    3.工伤(职业病)职工经救治伤情相对稳定后,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地点:壹街区政务中心负一楼人社局窗口,联系电话:61929029);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方可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登记。

办理工伤(亡)一次性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费拨付

    1.填报《成都市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审批表》(经劳动能力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填报《成都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拨付审批表》;属于工亡的填报《成都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提供《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提供《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原件、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费收据原件及各类检查(CT、核磁共振、X光、CRDRB超、彩超等)报告单复印件。

    4.提供工伤职工本人成都地区的银行储蓄卡(存折)复印件(只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5.属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赔偿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赔偿证明原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6.属工亡的还需提供死亡通知书、火化证、工亡职工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工伤职工医疗费结算

    1.填报《成都市工伤保险医疗费清单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提供《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住院治疗的应提供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手术记录单、结算收据原件(门诊治疗的应提供病情证明、复式处方、结算收据原件);在治疗期间如有CT、核磁共振、X光、CRDRB超、彩超等检查的应提供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4.属交通事故等存在第三方赔偿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和赔偿证明原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

    注: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应到成都市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就医,情况紧急的在就近医院进行急救,待伤(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院继续治疗。工伤职工需康复治疗的,应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康复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到成都市工伤康复中心(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医疗或工伤康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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