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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校园张贴、悬挂类宣传品管理的规定

2013年04月10日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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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校园张贴、悬挂类宣传品管理的规定

 

根据川教环办《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校校园广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2010]3号)精神,为配合省、市相关部门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学校”活动,营造健康、文明、整洁的育人环境,经学院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张贴、悬挂类宣传品”是指公开张贴的各种通知、通告、广告、海报、启事、公示文件、舞台背景等纸质宣传品或者悬挂的会议横幅、宣传标语等布幅类宣传品。

第二条  因教学、科研和校园文化活动等需在校园内张贴纸质宣传品的,均须在学院统一设置或者专属的宣传橱窗、通知栏、展板上张贴,且纸张规格要与宣传橱窗、通知栏或展板相协调,不得影响校容校貌;需要悬挂横幅的,须提前到党委宣传部填写“宣传横幅申请表”,由党委宣传部审核横幅内容,统一负责制作、挂取。

第三条  校园内的纸质宣传品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内容必须真实、健康向上,符合有关规定,形式应丰富多彩、制作美观,不得以任何形式搞欺骗宣传。

第四条  橱窗内的主题宣传资料每期原则上不能超过1个月;其余纸质宣传品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在活动结束两日内必须由张贴部门予以撤除、清理。

第五条  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在学院指定的宣传橱窗、通知栏、展板以外的区域张贴纸质宣传品或者未经党委宣传部审批擅自悬挂横幅。

第六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要在校园内张贴纸质宣传品或者悬挂横幅的,必须征得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否则立即予以清除,并追究张贴人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  校园周边或校园内一旦出现违法、煽动、诱导作用类宣传品,由学院保卫处予以取缔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作如下处理:

1.对损毁校园宣传橱窗、通知栏或展板等公共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 

2.擅自在校园内设置广告、海报专栏的,党委宣传部将责令撤出并其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所设置单位承担。

3.凡是在学院指定的宣传橱窗、通知栏、展板以外的区域张贴纸质宣传品、涂写广告或者未经党委宣传部审批擅自悬挂横幅的,由党委宣传部责令张贴人或者悬挂人立即予以清除,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属于校内所属部门的,将扣除相应部门文明细胞考核分值。

4.对拒不执行处理规定且造成恶劣影响者,由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法规和校园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院部门和广大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好校园正常秩序。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单位或个人都应积极向党委宣传部反映,由学院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监督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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