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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7次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资料

2018年09月06日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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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

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五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专题二  学习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评论文章

把握根本遵循,肩负使命任务

努力开创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

举旗帜,推动21世纪马克思主义深入人心

聚民心,朝着党中央确定的宏伟目标奋进

育新人,勇做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兴文化,书写中华民族新史诗

展形象,讲好中国故事,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

 

专题三  中共中央 国务院文件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

 

专题四  国务院各部委文件资料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央美术学院老教授重要回信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题五  四川省政府及教育厅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学期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

四川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2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专题六  学校文件制度

中共vwin德赢体育 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具体办法

中共vwin德赢体育 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中共vwin德赢体育 委员会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专题七  典型案例

近期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专题一  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

 

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

切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全党努力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王沪宁赵乐际出席

 

全国组织工作会议73日至4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党一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关键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开创新局面。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把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好,我们党必须勇于进行自我革命,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习近平强调,组织路线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要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中切实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出席会议。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作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部署,以坚定决心、顽强意志加以推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坚持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坚持强基固本,坚持正风肃纪、严惩腐败,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党群关系明显改善,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以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推动了伟大的社会革命。实践深化了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的认识。对我们取得的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发展。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但还远未到大功告成的时候。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是长期的、尖锐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政治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要看到,在新时代,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社会革命,涵盖领域的广泛性、触及利益格局调整的深刻性、涉及矛盾和问题的尖锐性、突破体制机制障碍的艰巨性、进行伟大斗争形势的复杂性,都是前所未有的。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要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习近平强调,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党中央是大脑和中枢,党中央必须有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党的地方组织的根本任务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有令即行、有禁即止。党组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强化党的意识和组织观念,自觉做到思想上认同组织、政治上依靠组织、工作上服从组织、感情上信赖组织。

  习近平指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关键是从严抓好落实。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健全基层组织,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创新活动方式,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要加强企业、农村、机关、事业单位、社区等各领域党建工作,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探索加强新兴业态和互联网党建工作。要加强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组织要在贯彻落实中发挥领导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发挥党的群众工作优势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基层各类组织自觉贯彻党的主张,确保基层治理正确方向。

  习近平强调,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是党的十九大总结实践经验、顺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提出的重大课题。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既要坚持和发扬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形成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又要根据党的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推进改革创新,用新的思路、举措、办法解决新的矛盾和问题。

  习近平指出,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关键,重点是要做好干部培育、选拔、管理、使用工作。要建立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教育引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筑牢信仰之基,加强政德修养、打牢从政之基,严守纪律规矩、夯实廉政之基,健全基本知识体系、强化能力之基,增强干部素质培养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要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强化分类考核,近距离接触干部,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要建立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选拔任用体系,坚持好干部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广开进贤之路,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人岗相适。要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加强全方位管理,加强党内监督,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特别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要建立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树立体现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要真情关爱干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关注身心健康,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和奋战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要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

  习近平强调,千秋基业,人才为本。要加快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建设一支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的优秀人才队伍。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把广大人才的报国情怀、奋斗精神、创造活力激发出来。要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改进人才评价机制,创新人才流动机制,健全人才激励机制。要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聚天下英才而用之。要广泛宣传表彰爱国报国、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在知识分子和广大人才中大力弘扬爱国奉献精神。

  习近平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归根到底在培养造就一代又一代可靠接班人。这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百年大计。要建设一支忠实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符合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忠诚干净担当、数量充足、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年轻干部队伍。优秀年轻干部必须对党忠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优秀年轻干部要有足够本领来接班,加强学习、积累经验、增长才干,自觉向实践学习、拜人民为师。要沉下心来干工作,心无旁骛钻业务,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要信念如磐、意志如铁、勇往直前,遇到挫折撑得住,关键时刻顶得住,扛得了重活,打得了硬仗,经得住磨难。优秀年轻干部要把当老实人、讲老实话、做老实事作为人生信条。要教育引导年轻干部强化自我修炼,正心明道,防微杜渐,做到有原则、有底线、有规矩。

  习近平强调,优秀年轻干部既要数量充足,又要质量优良。各地区各部门要着眼近期需求和长远战略需要,培养选拔一定数量规模的优秀年轻干部。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要放眼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各个行业,注意培养有专业背景的复合型领导干部。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还要让他们经受吃劲岗位、重要岗位的磨炼,把重担压到他们身上。对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要不拘一格大胆使用。各级党委要把关心年轻干部健康成长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加强长远规划,健全工作责任制,及时发现、培养起用优秀年轻干部。

  习近平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的建设的领导,扛起主责、抓好主业、当好主角,把每条战线、每个领域、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具体、抓深入。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推动党建责任层层落实落地,把党建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组织部部长陈希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重要思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不断提高组织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北京市、天津市、福建省、水利部、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部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出席会议。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金融机构、国有大型企业和高校,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

更好完成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使命任务

 

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于2018821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完成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上下功夫,在关键处、要害处下功夫,在工作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推动宣传思想工作不断强起来,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更大贡献。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主持会议。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宣传思想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实施一系列重大举措。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宣传思想战线积极作为、开拓进取,党的理论创新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弘扬,主流思想舆论不断巩固壮大,文化自信得到彰显,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大幅提升,全党全社会思想上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宣传思想战线广大干部是完全值得信赖的。

习近平强调,在实践中,我们不断深化对宣传思想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这就是坚持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坚持思想工作“两个巩固”的根本任务,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坚持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坚持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这些重要思想,是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发展。

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须把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中心环节。当前,我国发展形势总的很好,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战略目标,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更加需要坚定自信、鼓舞斗志,更加需要同心同德、团结奋斗。我们必须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既解决实际问题又解决思想问题,更好强信心、聚民心、暖人心、筑同心。我们必须既积极主动阐释好中国道路、中国特色,又有效维护我国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我们必须坚持以立为本、立破并举,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引领力。我们必须科学认识网络传播规律,提高用网治网水平,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变成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

习近平强调,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必须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举旗帜,就是要高举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推动工作,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深入人心、落地生根。聚民心,就是要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大做强主流思想舆论,把全党全国人民士气鼓舞起来、精神振奋起来,朝着党中央确定的宏伟目标团结一心向前进。育新人,就是要坚持立德树人、以文化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兴文化,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展形象,就是要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习近平指出,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全党特别是宣传思想战线必须担负起的一个战略任务。要做好做强马克思主义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在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下功夫。要把坚定“四个自信”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关键,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要加强传播手段和话语方式创新,让党的创新理论“飞入寻常百姓家”。要扎实抓好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更好引导群众、服务群众。要旗帜鲜明坚持真理,立场坚定批驳谬误。要压实压紧各级党委(党组)责任,做到任务落实不马虎、阵地管理不懈怠、责任追究不含糊。

习近平强调,宣传思想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的,要把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作为重要职责。重中之重是要以坚定的理想信念筑牢精神之基,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自信。要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引导全体人民自觉践行。要抓住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定的关键时期,引导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要广泛开展先进模范学习宣传活动,营造崇尚英雄、学习英雄、捍卫英雄、关爱英雄的浓厚氛围。要大力弘扬时代新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不断提升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全社会文明程度。要弘扬新风正气,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

习近平指出,要引导广大文化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用心用情用功抒写伟大时代,不断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书写中华民族新史诗。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引导文艺工作者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自觉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用健康向上的文艺作品和做人处事陶冶情操、启迪心智、引领风尚。要推出更多健康优质的网络文艺作品。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要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以高质量文化供给增强人们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要坚定不移将文化体制改革引向深入,不断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习近平强调,要不断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把握大势、区分对象、精准施策,主动宣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讲好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故事、中国人民奋斗圆梦的故事、中国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故事,让世界更好了解中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其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不仅是我们中国人思想和精神的内核,对解决人类问题也有重要价值。要把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提炼出来、展示出来,把优秀传统文化中具有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文化精髓提炼出来、展示出来。要完善国际传播工作格局,创新宣传理念、创新运行机制,汇聚更多资源力量。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要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宣传思想干部要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增强本领能力,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

王沪宁在主持会议时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历史方位和使命任务,深刻回答了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对做好新形势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作出重大部署。讲话总揽全局、视野高远、内涵丰富、思想精深,是指导新形势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纲领性文献。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宣传部部长黄坤明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肩负起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锐意改革创新,勇于担当作为,奋力开创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人民日报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北京市、广东省负责同志作交流发言。

部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出席会议。

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中管金融企业、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高校,军队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等参加会议。

《 人民日报 》( 20180823 01 版)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李克强栗战书王沪宁出席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824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栗战书、王沪宁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工作要点》,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研究部署了委员会近期工作。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需要,是研究解决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是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习近平强调,今年委员会工作要点已经明确,各责任单位要抓好落实。要研究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要推进科学立法工作,围绕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规划,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更好发挥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

习近平指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要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既要破解当下突出问题,又要谋划长远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顶层设计上。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主动谋划和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做好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运筹谋划、科学决策,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压实地方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责任,确保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考核评价,及时了解进展、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委员会各协调小组要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加强对相关领域法治工作的协调。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委员出席,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新华社北京824日电)

 

《 人民日报 》( 20180825 01 版)


 

 

习近平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5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造福人民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7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出席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5周年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共建“一带一路”顺应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内在要求,彰显了同舟共济、权责共担的命运共同体意识,为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案。我们要坚持对话协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鉴,同沿线国家谋求合作的最大公约数,推动各国加强政治互信、经济互融、人文互通,一步一个脚印推进实施,一点一滴抓出成果,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造福沿线国家人民,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韩正主持座谈会。

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国务委员、外交部部长王毅,上海市市长应勇,浙江省委书记车俊,重庆市市长唐良智,四川省省长尹力,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红,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书福,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史育龙先后发言。他们结合实际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介绍了情况,谈了意见和建议。

在听取大家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2013年秋天,我们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热烈响应,共建“一带一路”正在成为我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5年来,共建“一带一路”大幅提升了我国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我国开放空间从沿海、沿江向内陆、沿边延伸,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新格局;我们同“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货物贸易额累计超过5万亿美元,对外直接投资超过600亿美元,为当地创造20多万个就业岗位,我国对外投资成为拉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增长的重要引擎。

习近平指出,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我们要具备战略眼光,树立全球视野,既要有风险忧患意识,又要有历史机遇意识,努力在这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把握航向。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实践平台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是从我国改革开放和长远发展出发提出来的,也符合中华民族历来秉持的天下大同理念,符合中国人怀柔远人、和谐万邦的天下观,占据了国际道义制高点。共建“一带一路”不仅是经济合作,而且是完善全球发展模式和全球治理、推进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习近平强调,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而实现经济独立和民族振兴正方兴未艾。共建“一带一路”之所以得到广泛支持,反映了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促和平、谋发展的愿望。共建“一带一路”是经济合作倡议,不是搞地缘政治联盟或军事同盟;是开放包容进程,不是要关起门来搞小圈子或者“中国俱乐部”;是不以意识形态划界,不搞零和游戏,只要各国有意愿,我们都欢迎。

习近平指出,经过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的5年,共建“一带一路”正在向落地生根、持久发展的阶段迈进。我们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在保持健康良性发展势头的基础上,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这是下一阶段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工作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集中力量、整合资源,以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和产能合作为重点,解决好重大项目、金融支撑、投资环境、风险管控、安全保障等关键问题,形成更多可视性成果,积土成山、积水成渊,推动这项工作不断走深走实。

习近平指出,过去几年共建“一带一路”完成了总体布局,绘就了一幅“大写意”,今后要聚焦重点、精雕细琢,共同绘制好精谨细腻的“工笔画”。要在项目建设上下功夫,建立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支持,全力推动项目取得积极进展,注意实施雪中送炭、急对方之所急、能够让当地老百姓受益的民生工程。要在开拓市场上下功夫,搭建更多贸易促进平台,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到沿线国家开展投资合作,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注重贸易平衡。要在金融保障上下功夫,加快形成金融支持共建“一带一路”的政策体系,有序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引导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沿线国家基础设施、资源开发等项目,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外汇资金支持。要推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卫生、考古等领域交流蓬勃开展,围绕共建“一带一路”开展卓有成效的民生援助。要规范企业投资经营行为,合法合规经营,注意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形象大使。要高度重视境外风险防范,完善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高境外安全保障和应对风险能力。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党对共建“一带一路”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主动站在党和国家大局上谋划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工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有关部署和举措逐项落到实处。各地区要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同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对接,促进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开放,助推内陆沿边地区成为开放前沿,带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韩正主持会议时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统揽全局、思想深刻、内涵丰富,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深刻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到工作中,推动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要树立全局意识,强化战略思维,做好规划设计,紧抓重点项目,强化风险防范,注重宣传舆论,努力画好共建“一带一路”“工笔画”。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加强协调指导,强化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督促到位的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尽职尽责、主动作为,扎实高效开展工作。

丁薛祥、刘鹤、杨洁篪、胡春华、肖捷出席座谈会。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同志,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有关企业负责人和专家学者代表等参加座谈会。(新华社北京827日电 记者赵超、安蓓)

 

《 人民日报 》( 20180828 01 版)

 


 

 

专题二  学习贯彻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评论文章

 

把握根本遵循,肩负使命任务

——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重要讲话

新华社评论员

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新使命呼唤新作为。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深刻回答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深刻阐明新形势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历史方位和使命任务,作出一系列重大工作部署。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此为根本遵循,全力以赴抓好各项部署落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宣传思想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深入人心,广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巩固壮大主流思想舆论,大幅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使全党全社会思想上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党中央在实践中提出的“九个坚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深化了对宣传思想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是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根本遵循。

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是宣传思想工作的中心环节。当前,我国发展形势总的很好,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战略目标,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更加需要坚定自信、鼓舞斗志,更加需要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宣传思想战线必须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更好地强信心、聚民心、暖人心、筑同心。

举旗帜,就是要高举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完成好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推动工作的战略任务;聚民心,就是要唱响主旋律、壮大正能量,把全党全国人民士气鼓舞起来、精神振奋起来;育新人,就是要坚持立德树人、以文化人,履行好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重要职责;兴文化,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展形象,就是要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砥砺前行,同心筑梦,宣传思想工作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让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上下功夫,在关键处、要害处下功夫,在工作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奋力开创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努力开创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

——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

新华社北京823日电    人民日报

一个时代的画卷,底色是人心;一个民族的复兴,关键在精神。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奋进新时代的重要时刻,党中央召开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这是继5年前习近平总书记“8·19”重要讲话之后,党中央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又一次战略部署,对开创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具有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历史方位和使命任务,深刻回答了一系列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对做好新形势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作出重大部署。讲话总揽全局、视野高远、内涵丰富、思想精深,是指导新形势下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纲领性文献。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任务落实。

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就要充分理解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思想工作的重大成果。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深入人心,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弘扬,再到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大幅提升……5年多的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宣传思想战线广大干部是完全值得信赖的。特别是,党中央在5年多的实践中提出的“九个坚持”,进一步深化了对宣传思想工作的规律性认识,是做好宣传思想工作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发展。

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就要充分领会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宣传工作必须立足新方位、找准新坐标,抓住历史机遇,应对风险挑战,把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中心环节。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就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更大贡献。

  学习贯彻讲话精神,就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重点工作。经过5年多来的努力,宣传思想战线正本清源的任务取得重大成效,现在进入了守正创新的重要阶段。新形势下推动宣传思想工作不断强起来,就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基础性、战略性工作上下功夫,在关键处、要害处下功夫,在工作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不断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

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必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看一个领导干部是否成熟、能否担当重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看重不重视、善不善抓宣传思想工作;看一级党委(党组)政治上强不强、全面从严治党是否坚定不移,一个重要标尺就是能否旗帜鲜明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作风是保证,要坚决纠正“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能力是关键,要不断增强宣传思想干部的脚力、眼力、脑力、笔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宣传思想工作队伍。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同心同德迈向前进,必须有共同的理想信念作支撑。让党的旗帜在宣传思想战线高高飘扬,以担当作为推动宣传思想工作开创新局面,我们就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举旗帜,推动21世纪马克思主义深入人心

 

“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必须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举旗帜,就是要高举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推动工作,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旗帜引领方向,道路决定命运。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也决定我们前进的方向。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在方向问题上,我们头脑必须十分清醒,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参天之木,必有其根;怀山之水,必有其源。”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政党,是勇担民族复兴历史大任的政党,是带领中国人民创造人间奇迹的政党。实践证明,马克思主义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使中国这个古老的东方大国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发展奇迹。事实还将证明,只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必须把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中心环节。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必须毫不动摇地把旗帜亮出来,把旗帜扬起来,必须坚定不移地高举马克思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必须始终把马克思主义当成我们认识世界、把握规律、追求真理、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胜利前进。

“宣传思想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的”。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既需要做宣传家,也需要做实干家。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治国理政考验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宣传思想工作面临巨大压力,更需要我们创新宣传理念,创新运行机制,在实际宣传中深入浅出,让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家喻户晓、入耳入脑。

学懂是前提,多注重采取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当前和未来相结合的方法,才能更好地葆有旗帜意识,把举旗帜的深刻内涵领会深、领会透。融会贯通,把每一项工作做细、做实,并分解任务、抓出实效,才能更好地推动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新时代,歌声嘹亮,旗帜高扬。当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举旗定向,掌舵领航,这艘承载着中华民族伟大梦想的巨轮正劈风斩浪,一往无前。只要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全力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不仅能够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更能为民族复兴注入无穷动力,引领中华民族走向更壮阔的未来。

 

(来源:人民网)


 

聚民心,朝着党中央确定的宏伟目标奋进

 

人心最为难得,精神最可宝贵。

在全国思想宣传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把脉宣传思想工作面临的形势机遇挑战,深刻阐释宣传思想工作的中心环节在于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概括提出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五大使命任务。他强调指出:“聚民心,就是要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唱响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大做强主流思想舆论,把全党全国人民士气鼓舞起来、精神振奋起来,朝着党中央确定的宏伟目标团结一心向前进。”这一重要要求,为宣传思想工作更好强信心、聚民心、暖人心、筑同心指明了努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无精神不立,国无精神不强。回望近代以来的民族复兴历程,每逢人民精诚团结、进取精神勃发的时刻,就能创造一个个胜利的奇迹。我们的国家之所以能历经磨难而不衰,我们的民族之所以能千锤百炼更勇毅,原因就在于民心牢聚、信心坚强、精神挺拔。今天,民族复兴的胜利曙光在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战略目标,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更加需要坚定自信、鼓舞斗志,更加需要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宣传思想工作是做凝心聚力工作的,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更显责任重大、分量千钧。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主导思想、主流文化,一个时代也有一个时代的多元现实、问题挑战。改革攻坚期、社会转型期,亦是矛盾凸显期,如何解开思想困惑,扫除认知误区?权利表达更顺畅,思想文化更多元,如何在多元中立主导,在众声中聚主流?网民总数突破8亿人,如何加强网上正面宣传,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挑战就是任务,机遇就要担当。宣传思想工作担当起聚民心的使命任务,就要把握新方位、迎接新挑战,对重大问题、疑难问题、社会热点问题加强引导,让主流声音、核心价值在舆论场中更加响亮,让人民群众的思想状态和精神面貌更加敞亮。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求我们不仅在物质上要强大起来,在精神上更要强大。如果精神懈怠,再好的前景也会落空,如果人心分散,再顺畅的道路也会坎坷。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告诫,人在哪儿,宣传思想工作的重点就在哪儿。下大气力做好人的工作,旗帜鲜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团结、凝聚亿万人民,充分阐释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和中国梦的内涵,我们才能把广大人民凝聚到党的周围,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做好宣传思想工作,事关党的前途命运、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既需要“乱云飞渡仍从容”的思想定力,也需要“纷繁世事多元应”的运筹智慧,还需要“吾将上下而求索”的不懈担当。宣传思想工作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讲话精神,切实担当起聚民心的使命任务,在凝心聚力、立根铸魂上狠下功夫、求取实效,一定能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人民网)


 

育新人,勇做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宣传思想工作是做人的工作的,要把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作为重要职责。”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将“育新人”作为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之一,深刻阐释了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认识论,深刻回答了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的方法论,成为做好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有力遵循。

成风化人,明德至善。育新人,就是要坚持立德树人、以文化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历史和现在都证明,只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搞好,国家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都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改善,才能培育昂扬向上、奋斗不息的精神气质,标注民族复兴、国家发展的精神坐标。

育新人,重中之重是要以坚定的理想信念筑牢精神之基,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自信。“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其核心价值观的生命力、凝聚力、感召力。”必须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引导全体人民自觉践行。

育新人,离不开社会的文明风尚。“蓬生麻中,不扶自直”。既要广泛开展先进模范学习宣传活动,营造崇尚英雄、学习英雄、捍卫英雄、关爱英雄的浓厚氛围;也要大力弘扬时代新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不断提升人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全社会文明程度;还要弘扬新风正气,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焕发乡村文明新气象。多管齐下,才能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气。

育新人,就要关心青年成长,增强青年本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广大青年生逢其时,也重任在肩。“凿井者,起于三寸之坎,以就万仞之深。”必须抓住青少年价值观形成和确定的关键时期,引导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一要爱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二要励志,立鸿鹄志,做奋斗者;三要求真,求真学问,练真本领;四要力行,知行合一,做实干家。青年一代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才能做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成天下之才者在教化。牢牢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勇做能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我们就能开创宣传思想工作新局面,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和强大精神力量。

 

(来源:人民网)


 

兴文化,书写中华民族新史诗

 

文化兴则国运兴,文化强则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近日,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成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使命任务,必须“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兴文化,就是其中的关键处、要害处,唯有下功夫,才能推动宣传思想工作不断强起来。 

何为“兴文化”?就是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到革命文化,再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兴文化的目的就在于激发活力、走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这不仅是实现文化强国的路径选择,而且能有力地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更大贡献。 

何故“兴文化”?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中华民族不仅创造了灿烂文化,而且展现了非凡的文化自信。这种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然而,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文化焦虑、“精神滑坡”、创作瓶颈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文化创新创造的繁荣动力与发展潜力。可以说,兴文化,既是要承续优秀文化的血脉与传统,又要破解当前文化发展面临的难题与困惑。不断抬升社会的文化水位、不断凝聚国民的文化力量,这样的民族和国家才能汲取不竭的前行动力。 

何以“兴文化”?文化是抽象的概念,兴文化则是具体的行动。兴文化,关键在于“创”。一方面是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特质,进行创造性转化;另一方面是“推陈出新,革故鼎新”,进行创新性发展。无论是日常文化生活还是文艺创作,亦或是互联网文化现象,都需要在充分激发活力的前提下提升创造力和创新力。当然,这不意味着要虚构历史、背离常识、宣扬谬论、肆意娱乐、挑战底线、违反法律,也不意味着恶俗、丑化、媚态,而是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以此作为文化创新创造的基石,才能提供高品质的文化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 

体制机制的创新,也是兴文化的重要保障。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心下移、共建共享,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让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才能让文化的力量蓬勃涌动,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才能不断增强。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中国有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其本质是建立在5000多年文明传承基础上的文化自信。我们从哪里来?我们走向何方?这样的历史感一再提醒我们所具有的文化厚重,这样的时间感也一再提示我们要延续文化生命。站立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土地上,吸吮着中华民族漫长奋斗积累的文化养分,就能凝聚起13亿中国人民的磅礴之力。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有这样的信心,惟其如此,我们的道路也才能具有无比广阔的舞台、无比深厚的历史底蕴、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

兴文化,功在当代、利在万代。阔步新时代,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需要齐心发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好声音”。

 

(来源:人民网)

 


 

展形象,讲好中国故事,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

 

“要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并深刻阐述了“展形象”这一使命任务,为新形势下开展宣传思想工作的重点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为我国外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大幅提升,文化自信不断彰显,中国不断接近世界舞台的中央,面临此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外宣工作处于历史最好时期,同时也面临最大压力。只有保持战略定力,积极主动做工作,才能真正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良好国际舆论环境,向世界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形象。

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形象,就是要主动宣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讲好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故事、中国人民奋斗圆梦的故事、中国坚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故事,让世界更好了解中国。从《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全球发行超过500万册,到“一带一路”倡议中精彩纷呈的文化交流活动;从中央媒体开设英文客户端主动发声,到中国主流题材电影打入世界电影市场,曾经我国在国际舆论场中一度处于“失语”状态,但凭借着精心的策划、创新的方式,在着力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方面也下了一番功夫,才获得今天的成绩,真正实现了把中国故事讲遍世界,把中国声音传遍全球。 

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形象,宣介优秀传统文化是关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其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不仅是我们中国人思想和精神的内核,对解决人类问题也有重要价值。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就是要讲清楚中华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把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提炼出来、展示出来,把优秀传统文化中具有当代价值、世界意义的文化精髓提炼出来、展示出来,我们就能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走出去,实现中华文化扎根全球、造福人类的目标。 

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形象,还要完善国际传播工作格局,创新宣传理念、创新运行机制,汇聚更多资源力量。传播力决定影响力,话语权决定主动权。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精心构建对外话语体系,增强对外话语的创造力、感召力、公信力。对外传播作为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的一部分,只有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工作,才能真正增强主动性、掌握话语权, 

“善其谋而后动,成道也。”讲好中国故事是外宣工作的基本方法,也是提高中华文化影响力的基本途径。坚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不断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我们就一定能不断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向全世界展示强起来的中国形象,让世界看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

 

(来源:人民网)

 

 

 

 

 

 

 


 

 

专题三  中共中央 国务院文件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10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新华社北京826日电)

  《 人民日报 》( 20180827 03 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定不移把教育放在优先位置,改革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以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着力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促进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发展。

《意见》强调坚持“优先保障、加大投入,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深化改革、提高绩效”的原则,对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明确要求。

一是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要持续保障财政投入,全面建立生均拨款制度,保证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一般不低于4%,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要鼓励扩大社会投入,完善政府补贴等政策制度,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所占比重。

二是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要科学规划教育经费支出,合理确定阶段性目标和任务,严禁随意扩大免费教育政策实施范围。要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始终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落实政府责任。要不断提高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水平,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力争用三年时间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要着力补齐教育发展短板,积极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现代职业教育,财政教育经费着力向深度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要聚焦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持续支持部分地方高校转型发展,落实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要持续加大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投入力度。

三是科学管理使用教育经费。要全面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要全面改进管理方式,以监审、监控、监督为着力点,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教育经费监管体系。要全面提高使用绩效,建立健全体现教育行业特点的绩效管理体系。要全面增强管理能力,落实完善资金分配、使用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制度体系。

 

 


 

专题四  国务院各部委文件资料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给中央美术学院老教授重要回信精神的通知

教党〔2018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党委:

  2018830日,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央美术学院周令钊等8位老教授回信,对他们长期以来不改初心、心系祖国接班人培养予以充分肯定,并就做好美育工作,弘扬中华美育精神提出殷切期望。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对于推进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回信高度赞扬了老教授们辛勤耕耘、教书育人、潜心创作,耄耋之年初心不改,对美育工作、美术事业发展不懈追求的殷殷之情;充分肯定了美育对塑造美好心灵的重要作用;特别强调了做好美育工作,要坚持立德树人,扎根时代生活,遵循美育特点,弘扬中华美育精神,让祖国青年一代身心都健康成长;希望中央美术学院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优良传统,以大爱之心育莘莘学子,以大美之艺绘传世之作,努力把学院办成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摇篮。习近平总书记的回信情真意切、立意高远、内涵丰富、催人奋进,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美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亲切关怀,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新时代美育改革发展,大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进一步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回信精神上来,切实抓好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努力推动美育工作迈上新台阶。

  1.坚持立德树人,把握正确方向。各地各校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学校美育要高度重视思想和价值观的培育,以美育人、以文化人、立德树人,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美育的各方面、各环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切实做强中华文化的根基,培植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种子。要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学校美育改革发展道路,引领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高尚的道德情操、塑造美好心灵。

  2.坚持面向人人,改进美育教学。要整体推进各级各类学校美育,重点解决基础教育阶段美育存在的突出问题,缩小城乡差距和校级差距,让每个学生都享有接受美育的机会。要落实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程的要求,遵循美育特点和学生成长规律,探索构建以审美和人文素养培养为核心、以创新能力培育为重点的美育课程体系。要建立以提高美育教育教学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改进学校美育教学。要深化高校美育教学改革,深入实施普通高校艺术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推动高校修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托一流专业建设“双万计划”,建设好国家级一流艺术类专业。

  3.扎根时代生活,弘扬中华美育精神。专业艺术院校要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发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优良传统,培养德艺双馨的艺术人才,以大爱之心育莘莘学子,以大美之艺绘传世之作。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造具有鲜明时代烙印的精品力作,用高尚的艺术作品引领社会风尚。各地各校在美育推进中,要根植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厚土壤,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浸润学生心田。要切实办好高雅艺术进校园、全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学校和基地、传承的力量等品牌项目活动,引领学生自觉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汲取中国智慧、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

  4.坚持不忘初心,建强教师队伍。广大教师要深刻学习8位老教授不忘初心、教书育人、对教育事业不懈追求的感人精神,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美育教师队伍建设,要把美育教师队伍建设作为美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要破解美育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要引导高校教师把主要精力用在人才培养上,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美育教师队伍。

  5.遵循美育特点,健全完善机制。要加强对中华美育精神学术研究。要深入研究美育的教育教学规律、学科规律、评价规律。要进一步优化普通高校艺术专业学科布局,构建多元化、特色化、高水平,具有中国风格的艺术学科体系。要按照内涵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美育协同机制,课堂教学、课外活动、校园文化建设“三位一体”的美育融合机制,学生、学校、教育部门“多元立体”的美育评价机制。要把美育课程与实践纳入高校人才培养方案,纳入学分制管理。要完善评价体系,把美育工作纳入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绩考核指标和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指标,纳入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指标体系。

  三、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热潮

  各地各校要把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紧密结合,与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流大学的历史使命紧密结合。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设计方案,系统科学规划,专题部署传达回信精神,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热潮,以回信精神指导美育改革实践。要强化宣传阐释,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深入宣传解读回信精神,让广大师生深刻领会总书记回信的重大意义和丰富内涵,形成学习贯彻回信精神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教育系统特别是高校人才资源和理论研究优势,围绕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形成一批有深度、有分量、有影响的高质量研究成果,为在新时代弘扬中华美育精神提供理论支撑。

  各地各校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回信精神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883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学厅〔201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的通知》(教财厅〔2018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和学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学历学位,一律实行网上查询和电子认证。国内高等教育学历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和电子认证;国内学位信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www.cdgdc.edu.cn)中国学位认证系统查询和电子认证。

  二、实施电子注册制度前的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2002年以前毕业的学历信息和20089月以前授予的学位信息),继续通过人工核查提供书面认证。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学历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承担学历学位核查职责,共同做好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工作。各高等学校和其他学历学位授予单位收到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学历学位查证函后,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三、各高等学校和其他学历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务、学生、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申请出具学习成绩单、学习经历和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教育部所属学历学位认证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简化流程、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教育部办公厅

2018723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教研〔201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双一流”建设,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88

 

关于高等学校加快“双一流”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提升我国高等教育整体水平,根据《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和《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中国特色世界一流为核心,以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主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抓住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和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三项基础性工作,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在深化改革、服务需求、开放合作中加快发展,努力建成一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标杆大学,确保实现“双一流”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战略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特色一流。扎根中国大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传承创新优秀文化,积极主动融入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伟大进程,体现优势特色,提升发展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瞄准世界一流,吸收世界上先进的办学治学经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有效扩大国际影响,实现跨越发展、超越引领。

  坚持内涵发展。创新办学理念,转变发展模式,以多层次多类型一流人才培养为根本,以学科为基础,更加注重结构布局优化协调,更加注重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更加注重资源的有效集成和配置,统筹近期目标与长远规划,实现以质量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改革驱动。全面深化改革,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高校内生动力,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动态竞争的体制机制。

  坚持高校主体。明确高校主体责任,对接需求,统筹学校整体建设和学科建设,主动作为,充分发掘集聚各方面积极因素,加强多方协同,确保各项建设与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落实根本任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必须坚持办学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四个自信”转化为办好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自信和动力。践行“四个服务”,立足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为国家发展、人民福祉做贡献。高校党委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实施基层党建质量提升攻坚行动,全面推进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计划和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加强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建设,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

  (四)引导学生成长成才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着力培养一大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深入研究学生的新特点新变化新需求,大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国情教育,抓好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使党的创新理论全面融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实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深化“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实施普通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大力推动以“思政课+课程思政”为目标的课堂教学改革,使各类课程、资源、力量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育人优势,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引导。实施高校体育固本工程和美育提升工程,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艺术审美素养。鼓励学生参与教学改革和创新实践,改革学习评价制度,激励学生自主学习、奋发学习、全面发展。做好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鼓励学生到基层一线发光发热,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中大显身手。

  (五)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

  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一体化构建课程、科研、实践、文化、网络、心理、管理、服务、资助、组织等育人体系,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贯通人才培养全体系。突出特色优势,完善切合办学定位、互相支撑发展的学科体系,充分发挥学科育人功能;突出质量水平,建立知识结构完备、方式方法先进的教学体系,推动信息技术、智能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构建“互联网+”条件下的人才培养新模式,推进信息化实践教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开放共享,全面提升师生信息素养;突出价值导向,建立思想性、科学性和时代性相统一的教材体系,加快建设教材建设研究基地,把教材建设作为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考核指标,完善教材编写审查、遴选使用、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努力编写出版具有世界影响的一流教材;突出服务效能,创新以人为本、责权明确的管理体系;健全分流退出机制和学生权益保护制度,完善有利于激励学习、公平公正的学生奖助体系。

  (六)培养拔尖创新人才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率先确立建成一流本科教育目标,强化本科教育基础地位,把一流本科教育建设作为“双一流”建设的基础任务,加快实施“六卓越一拔尖” 人才培养计划2.0,建成一批一流本科专业;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明确不同学位层次的培养要求,改革培养方式,加快建立科教融合、产学结合的研究生培养机制,着力改进研究生培养体系,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深化和扩大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强化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大力培养高精尖急缺人才,多方集成教育资源,制定跨学科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建立政治过硬、行业急需、能力突出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新机制。推进课程改革,加强不同培养阶段课程和教学的一体化设计,坚持因材施教、循序渐进、教学相长,将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融入课程体系。

  三、全面深化改革,探索一流大学建设之路

  (七)增强服务重大战略需求能力

  需求是推动建设的源动力。加强对各类需求的针对性研究、科学性预测和系统性把握,主动对接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加强各类教育形式、各类专项计划统筹管理,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完善以社会需求和学术贡献为导向的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推进高层次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不同层次学生的培养结构,适应需求调整培养规模与培养目标,适度扩大博士研究生规模,加快发展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加强国家战略、国家安全、国际组织等相关急需学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超前培养和储备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相关人才。进一步完善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为核心、科学公正的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建立面向服务需求的资源集成调配机制,充分发挥各类资源的集聚效应和放大效应。

  (八)优化学科布局

  构建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学科体系。立足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发展规律,打破传统学科之间的壁垒,以“双一流”建设学科为核心,以优势特色学科为主体,以相关学科为支撑,整合相关传统学科资源,促进基础学科、应用学科交叉融合,在前沿和交叉学科领域培植新的学科生长点。与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需求紧密衔接,加快建设对接区域传统优势产业,以及先进制造、生态环保等战略型新兴产业发展的学科。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加快完善具有支撑作用的学科,突出优势、拓展领域、补齐短板,努力构建全方位、全领域、全要素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优化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布局,处理好交叉学科与传统学科的关系,完善学科新增与退出机制,学科的调整或撤销不应违背学校和学科发展规律,力戒盲目跟风简单化。

  (九)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

  人才培养,关键在教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把选聘考核晋升思想政治素质关,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打造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建成师德师风高地。坚持引育并举、以育为主,建立健全青年人才蓬勃生长的机制,精准引进活跃于国际学术前沿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坚决杜绝片面抢挖“帽子”人才等短期行为。改革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突出教学一线需求,加大教师教学岗位激励力度。建立建强校级教师发展中心,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促进高校教师职业发展,加强职前培养、入职培训和在职研修,完善访问学者制度,探索建立专任教师学术休假制度,支持高校教师参加国际化培训项目、国际交流和科研合作。支持高校教师参与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建设等工作。深入推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不唯头衔、资历、论文作为评价依据,突出学术贡献和影响力,激发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提升科学研究水平

  突出一流科研对一流大学建设的支撑作用。充分发挥高校基础研究主力军作用,实施高等学校基础研究珠峰计划,建设一批前沿科学中心,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哲学社会科学平台建设,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全面发展、重点突破。加强协同创新,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在人才、资本、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加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力度;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共性问题,完善成果转化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探索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及新型研发机构,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主动融入区域发展、军民融合体系,推进军民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提升对地方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的贡献度。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从我国改革发展的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构建新理论,打造高水平的新型高端智库。探索以代表性成果和原创性贡献为主要内容的科研评价,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

  (十一)深化国际合作交流

  大力推进高水平实质性国际合作交流,成为世界高等教育改革的参与者、推动者和引领者。加强与国外高水平大学、顶尖科研机构的实质性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建立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推动中外优质教育模式互学互鉴,以我为主创新联合办学体制机制,加大校际访问学者和学生交流互换力度。以“一带一路”倡议为引领,加大双语种或多语种复合型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的制度体系,不断优化生源结构,提高生源质量。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和中外人文交流项目,在推进孔子学院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建设高校的主体作用。选派优秀学生、青年教师、学术带头人等赴国外高水平大学、机构访学交流,积极推动优秀研究生公派留学,加大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荐高校优秀人才在国际组织、学术机构、国际期刊任职兼职。

  (十二)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培育理念先进、特色鲜明、中国智慧的大学文化,成为大学生命力、竞争力重要源泉。立足办学传统和现实定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动中华优秀教育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构建具有时代精神、风格鲜明的中国特色大学文化。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深入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大学生艺术展演、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建设,营造全方位育人文化。塑造追求卓越、鼓励创新的文化品格,弘扬勇于开拓、求真务实的学术精神,形成中外互鉴、开放包容的文化气质。坚定对发展知识、追求真理、造福人类的责任感使命感,在对口支援、精准扶贫、合建共建等行动中,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发挥带动作用。传播科学理性与人文情怀,承担引领时代风气和社会未来、促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使命。

  (十三)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以制度建设保障高校整体提升。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大学章程,规范高校内部治理体系,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强化依法治校;创新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和学术管理模式,完善学术治理体系,保障教学、学术委员会在人才培养和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建立和完善学校理事会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支持和参与学校发展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数字校园支撑体系,提升教育教学管理能力。

  四、强化内涵建设,打造一流学科高峰

  (十四)明确学科建设内涵

  学科建设要明确学术方向和回应社会需求,坚持人才培养、学术团队、科研创新“三位一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遵循学科发展规律,找准特色优势,着力凝练学科方向、增强问题意识、汇聚高水平人才队伍、搭建学科发展平台,重点建设一批一流学科。以一流学科为引领,辐射带动学科整体水平提升,形成重点明确、层次清晰、结构协调、互为支撑的学科体系,支持大学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十五)突出学科优势与特色

  学科建设的重点在于尊重规律、构建体系、强化优势、突出特色。国内领先、国际前沿高水平的学科,加快培育国际领军人才和团队,实现重大突破,抢占未来制高点,率先冲击和引领世界一流;国内前列、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学科,围绕主干领域方向,强化特色,扩大优势,打造新的学科高峰,加快进入世界一流行列。在中国特色的领域、方向,立足解决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积极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一流学科和一流教材,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教材体系,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十六)拓展学科育人功能

  以学科建设为载体,加强科研实践和创新创业教育,培养一流人才。强化科研育人,结合国家重点、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建立科教融合、相互促进的协同培养机制,促进知识学习与科学研究、能力培养的有机结合。学科建设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支撑引领专业建设,推进实践育人,积极构建面向实践、突出应用的实践实习教学体系,拓展实践实习基地的数量、类型和层次,完善实践实习的质量监控与评价机制。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探索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机制,依托大学科技园、协同创新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等,搭建创新创业平台,鼓励师生共同开展高质量创新创业。

  (十七)打造高水平学科团队和梯队

  汇聚拔尖人才,激发团队活力。完善开放灵活的人才培育、吸引和使用机制,着眼长远,构建以学科带头人为领军、以杰出人才为骨干、以优秀青年人才为支撑,衔接有序、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和梯队,注重培养团队精神,加强团队合作。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凝练方向、引领发展的重要作用,既看重学术造诣,也看重道德品质,既注重前沿方向把握,也关注组织能力建设,保障学科带头人的人财物支配权。加大对青年教师教学科研的稳定支持力度,着力把中青年学术骨干推向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前沿,承担重大项目、参与重大任务,加强博士后等青年骨干力量培养;建立稳定的高水平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实践指导和管理服务人才队伍,重视和培养学生作为科研生力军。以解决重大科研问题与合作机制为重点,对科研团队实行整体性评价,形成与贡献匹配的评价激励体系。

  (十八)增强学科创新能力

  学术探索与服务国家需求紧密融合,着力提高关键领域原始创新、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性社会影响。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凝练提出学科重大发展问题,加强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有组织攻关创新,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和建设性社会影响的重大突破。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的培育和组织,积极承担国家重点、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在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参与、牵头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研究和解决全球性、区域性重大问题,在更多前沿领域引领科学方向。

  (十九)创新学科组织模式

  聚焦建设学科,加强学科协同交叉融合。整合各类资源,加大对原创性、系统性、引领性研究的支持。围绕重大项目和重大研究问题组建学科群,主干学科引领发展方向,发挥凝聚辐射作用,各学科紧密联系、协同创新,避免简单地“搞平衡、铺摊子、拉郎配”。瞄准国家重大战略和学科前沿发展方向,以服务需求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以科研联合攻关为牵引,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重点,依托科技创新平台、研究中心等,整合多学科人才团队资源,着重围绕大物理科学、大社会科学为代表的基础学科,生命科学为代表的前沿学科,信息科学为代表的应用学科,组建交叉学科,促进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之间的交叉融合。鼓励组建学科联盟,搭建国际交流平台,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五、加强协同,形成“双一流”建设合力

  (二十)健全高校“双一流”建设管理制度

  明确并落实高校在“双一流”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增强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高校党委在“双一流”建设全程的领导核心作用,推动重大安排部署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双一流”建设方案全面落地。健全高校“双一流”建设管理机构,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全员协同参与的责任体系,建立内部监测评价制度,按年度发布建设进展报告,加强督导考核,避免简单化层层分解、机械分派任务指标。

  (二十一)增强高校改革创新自觉性

  改革创新是高校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建设高校要积极主动深化改革,发挥教育改革排头兵的引领示范作用,以改革增添动力,以创新彰显特色。全面深化高校综合改革,着力加大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人事制度、科研体制机制、资源募集调配机制等关键领域环节的改革力度,重点突破,探索形成符合教育规律、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增强高校外部体制机制改革协同与政策协调,加快形成高校改革创新成效评价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合作机制,促进优质资源共享,为高校创新驱动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十二)加大地方区域统筹

  将“双一流”建设纳入区域重大战略,结合区域内科创中心建设等重大工程、重大计划,主动明确对高校提出需求,形成“双一流”建设与其他重大工程互相支撑、协同推进的格局,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对建设高校在资金、政策、资源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落实“放管服”要求,积极推动本地区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引导“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本地区高水平大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构建协调发展、有序衔接的建设体系。

  (二十三)加强引导指导督导

  强化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引导。适度扩大高校自主设置学科权限,完善多元化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适度提高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比例。建立健全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实施国家急需学科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探索研究生招生计划与国家重大科研任务、重点科技创新基地等相衔接的新路径。继续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管理需要的绩效管理机制,增强建设高校资金统筹权,在现有财政拨款制度基础上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建设高校要建立多元筹资机制,统筹自主资金和其他可由高校按规定自主使用的资金等,共同支持“双一流”建设。完善政府、社会、高校相结合的共建机制,形成多元化投入、合力支持的格局。

  强化建设过程的指导督导。履行政府部门指导职责,充分发挥“双一流”建设专家委员会咨询作用,支持学科评议组、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各类专家组织开展建设评价、诊断、督导,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校建设。推进“双一流”建设督导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按建设周期跟踪评估建设进展情况,建设期末对建设成效进行整体评价。根据建设进展和评价情况,动态调整支持力度和建设范围。推动地方落实对“双一流”建设的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

  (二十四)完善评价和建设协调机制

  坚持多元综合性评价。以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探索建立中国特色“双一流”建设的综合评价体系,以人才培养、创新能力、服务贡献和影响力为核心要素,把一流本科教育作为重要内容,定性和定量、主观和客观相结合,学科专业建设与学校整体建设评价并行,重点考察建设效果与总体方案的符合度、建设方案主要目标的达成度、建设高校及其学科专业在第三方评价中的表现度。鼓励第三方独立开展建设过程及建设成效的监测评价。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现代高等教育评估制度。

  健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双一流”建设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创新省部共建合建机制,统筹推进“双一流”建设与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实现政策协同、分工协同、落实协同、效果协同。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函〔2018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升大赛管理水平和赛事质量,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研究制定了《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888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章程》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赛经费是指统筹安排用于大赛赛事公共运转开支和各赛项直接开支的资金,包括通过教育部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建设专项(以下简称部职教专项)安排和大赛筹措的资金。

  部职教专项属于补助性资金,安排用于大赛赛事日常公共运转和有关赛事示范引导性委托业务开支。根据预算安排,有关赛事示范引导性业务开支与绩效目标由教育部一并直接下达、拨付给赛事受托单位(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赛项承办院校)使用与管理,纳入赛事受托单位年度预(决)算管理。

  大赛筹措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分赛区地方财政支持(投入)和各赛项承办校自筹等三个方面。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作为受赠人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社会捐赠给具体赛项的非货币资金,由基金会或赛项承办单位(定向)作为受赠人依法接受与管理。分赛区地方财政支持(投入)资金可以直接拨付给赛项承办院校使用与管理。赛项承办院校应当具有足额补齐赛项预算差额、保障赛项顺利开展的经费自筹能力。

  第三条  大赛经费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多元筹集、定向投入,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大赛赛事日常公共运转经费委托基金会统一管理;具体赛项经费〔包括部职教专项、社会捐赠、分赛区地方财政支持(投入)和各赛项承办校自筹的资金,下同〕应当纳入赛项承办院校年度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组委会)负责大赛制度安排的顶层设计。

  第五条  大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执委会)作为大赛组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筹集、安排赛事经费;负责审核批准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负责赛项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支出绩效考核与结果应用。

  大赛执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大赛办)作为大赛执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出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支出建议;负责汇总各赛项预(决)算,提出赛季具体赛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用于补贴赛项的经费)方案建议;对部职教专项、分赛区地方财政支持(投入)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协同基金会共同管理好、使用好社会捐赠的货币资金;监督赛项承办院校管理好、使用好社会捐赠的非货币资金。

  大赛执委会经费管理委员会作为大赛执委会专业性议事机构,应当对有关大赛经费管理制度、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经费预(决)算、赛季具体赛项补助资金方案提出审核意见,为大赛执委会决策提供参考。

  经费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应当具有代表性。经费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由经费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委托某成员主持,须超过2/3成员参加(经主任许可派员参加)方能召开。经费管理委员会专题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征求意见。

  第六条  分赛区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分赛区组委会)对本赛区所有承办赛项经费负监督责任,对大赛执委会负责。

  第七条  分赛区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分赛区执委会)作为分赛区组委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赛区所有赛项经费预(决)算进行审核,保障本赛区所有赛项顺利进行。

  第八条  赛项执委会负责本赛项经费的筹集,赛项预(决)算的编制,监督赛项预算执行及经费使用与管理,并对赛项经费的预(决)算负总责。

  第九条  赛项承办院校作为赛项经费的执行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赛项经费的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条  捐赠资产是指捐赠人向大赛定向捐赠的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非货币资金主要包括专用设备、专用材料、专用软件等。

  第十一条  捐赠资产为货币资金的,基金会作为受赠人依法接受与管理,须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的金额和用于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用途等内容,并出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受赠资金依法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专账核算,并将受赠有关资料造册建档。

  捐赠资产为非货币资金的,由基金会或赛项承办院校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基金会或承办院校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内容,并在协议的资产用途条款中注明具体支持的赛项名称。

  第十二条  大赛执委会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结合大赛实际,制定受赠资产的赛季分配原则和批准赛季具体赛项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将受赠的货币资金或者非货币资金(受赠院校直接作为受赠人的除外)直接拨付给赛项承办院校。

  赛项承办院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加强核算,造册建档。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各赛项执委会是各赛项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各赛项承办院校是赛项支出预算执行与结果的责任主体。

  各分赛区执委会是本赛区所有赛项预(决)算编制的审核责任主体。

  大赛办是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支出预(决)算编制与执行、具体赛项国家补助经费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

  大赛执委会是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支出预算、预算外支出和具体赛项国家补助经费预算的审核和批准责任主体。

  大赛组委会和分赛区组委会对预算编制、调整以及预算执行与结果负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编制原则,按照经济业务分类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赛项预算编制。每年大赛赛项和承办校确定后,大赛办安排部署赛项预算编制工作,明确赛项预算编制要求;各赛项执委会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1个月内完成赛项预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分赛区执委会将审核批准的本赛区各赛项预算汇总上报大赛办;大赛办汇总各赛区申报的预算后,提出具体赛项补助资金方案,报大赛执委会审批和拨付。

  第十七条  大赛办编制下一年度大赛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算建议数,由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核,大赛执委会批复下达下一年度大赛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大赛赛事公共运转支出预算和赛项经费补助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大赛办须按程序提出申请,说明预算调整原因、项目和金额,经大赛执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编制预算不考虑赛项所需日常办公及水、电、气等开支(应当由赛项承办院校承担)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预算执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支出预算,无预算不得开支。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赛项经费使用与管理实行赛项执委会主任委员和赛项承办院校院(校)长负责制;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大赛办主任和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制。大赛办、基金会、赛项执委会以及承办院校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完善的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强化制度约束,加强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赛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用于赛项筹备、组织竞赛所发生的竞赛事务、培训、购买专用材料、租赁、差旅、会议、赛事用餐等直接开支,赛事用餐须按照校内成本价据实结算。

  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经费主要用于维持大赛执委会日常运转所需的会议、差旅、咨询、调研、论证、考核评审、宣传等相关开支。确需购置办公设备并构成固定资产的,资产产权应当归属于赛事承办院校,按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参与筹备、裁判、监督等专家的差旅、交通、食宿等费用,来自职业院校的,原则上由专家所在院校承担;来自行业企业及本科院校且所在单位承担有困难的专家以及离退休的职业院校专家,可以由承办院校向大赛办提出申请,由赛项经费或大赛赛事日常公共运转经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并确保工程质量。

  凡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否则不得列支。凡使用赛项资金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纳入赛项承办院校统一管理。

  凡发放给赛项聘请的专家、裁判、监督、仲裁及相关人员的有关劳务性补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赛项经费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缴纳罚款、对外投资、弥补其他建设资金缺口、赞助捐赠等,不得从赛项经费中提取管理经费,不得将赛项资金与其他经费混用,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大赛赛季日常公共运转经费,在经费预算使用开支范围内的,由大赛办主任负责审核或委托专人审核开支。

  赛项承办院校应当严格执行各赛项执委会制定的赛项经费审批权限,加强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各赛项结束后,赛项结余经费由赛事承办院校作为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赛事承办经费预算。赛事承办院校下一年度不再承办的交由大赛办统筹管理,结余经费中的部职教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大赛办、赛项执委会和承办院校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经济和业务活动全过程,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

  第二十七条  各赛项须在比赛结束后1个月内,由赛项承办院校根据要求编制赛项报表(报告)。主动接受分赛区执委会委托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赛项预算执行,经费筹集、使用与管理,绩效目标的实现等进行全面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赛项审计报告。比赛结束后2个月内将赛项审计报告报送分赛区执委会、大赛办备案。

  赛项承办院校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赛项资金的行为,给予停赛、禁赛或者禁止承办的处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内容如与此后国务院部门发布的经费管理、财务审计等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赛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大赛执委会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赛季开始施行。  

 

 

 

 


 

专题五  四川省政府及教育厅文件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学期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18478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校:

夏秋季是各类传染病高发季节。为切实做好2018年秋季学期学校公共卫生防疫、传染病防控、食品饮水安全和学校健康教育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各校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传染病防控措施,防止聚性集疫情发生

目前,各级各类学校正值开学,学生从各地返回学校,极易将致病菌带入学校,引发传染病在校内聚集发生。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定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以来教育厅和省卫生计生委、省食药监局下发的一系列关于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把学校卫生防疫、传染病防控、食品饮水安全作为开学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细化工作措施,防治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食源性疾病在学校发生和蔓延。

学校要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做好校园清洁卫生,教室、寝室、图书室等人群高度密集场所要保持通风换气,定时清洁消毒。要保证学生每天足够的睡眠和1小时校内体育锻炼时间。

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要切实加强学生晨检、午检和住校学生健康巡查,若发现师生中出现(发热、咳嗽、出疹、腹泻等)健康状况异常者,应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学校要认真做好因病缺课学生登记随访和病因追踪工作。小学和托幼机构要认真做好入学、入托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追踪工作。

普通高校应进一步加强学校医疗机构建设,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确保医疗机构能胜任学校卫生工作所赋予的各项任务。校医院(卫生科)应启动肠道门诊,一旦发现疑似肝炎、痢疾、感染性腹泻、肺结核等传染病疫情时,应按照“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的原则,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疾控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二、切实加强食堂食品饮水卫生安全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加强食堂和食品生产加工的规范管理。学校食堂禁止出售发芽土豆、四季豆、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中小学食堂禁止出售凉拌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不允许对外承包经营,对暂时没有收回的对外承包学校食堂,要指定专人加强监管,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使用自备供水、二次供水(含安装直饮水机)的学校应于开学前请当地卫生疾控部门对水质和卫生指标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水源,应立即按照卫生部门要求进行整改,使之达标。同时要加强日常消毒和管理,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学校要组织师生开展以校园环境整治为重点的秋季爱国卫生活动,做到校园内所有场所清洁扫除不留空白,环境整治不留死角。培养学生养成讲清洁、爱卫生的良好习惯。

秋季学期开学后,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辖学校食堂食品、饮水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学校食堂、饮水设施、厕所、校园环境卫生状况,学生晨午检、健康巡查、因病缺课登记追踪、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并限时整改。学校应主动接受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督查与指导。

三、认真开展健康教育和禁毒防艾专题教育

学校开学后一周内要在师生中认真开展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宣传肝炎、痢疾、感染性腹泻、肺结核的防治知识。要充分利用9月卫生宣传活动月,按照“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教育活动要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

全省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要将禁毒防艾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抓好落实。确保新生入学时发放预防艾滋病教育处方,入学教育中开展不少于1课时的禁毒防艾专题知识教育,确保初中、高中(含职业中学)每学年不少于2课时,确保高校每学期开展1次艾滋病专题讲座,年内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要创新教学方法和模式,充分发挥在线课堂作用,开发应用预防艾滋病教育网络课程、慕课、微课等,为学生提供便捷的健康教育学习平台,扩大预防艾滋病教育的覆盖面,提升教育实效。学校要利用“121”世界艾滋病日,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青少年学生禁毒防艾知识入脑入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落实《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加强学校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84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毒品预防教育的通知》(川教函〔2018295号)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等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和校园禁毒工作,抓好艾滋病、结核病预防教育和综合防控工作,尤其是医科(师范)院校、艾滋病疫情重点地区高校要创新举措,扎实推进工作,增强工作实效。对工作不力,师生禁毒防艾知识知晓率抽样调查达不到95%或师生中HIV感染率明显上升的学校;对结核病防控措施不落实,师生结核病防控知识知晓率抽样调查低于90%的学校,我厅将严格实行约谈制。

包虫病流行地区要切实抓好中小学生包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养中小学生养成不玩狗、喝开水、吃熟食、勤洗手的卫生生活习惯。

四、做好信息上报,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四川省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做好信息上报,确保信息畅通。对因漏报、瞒报,造成学校重大食品饮水安全事故和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发生的,要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实施问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秋季学期开学后,教育厅将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组织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专家组成员对部分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学卫生工作,“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活动实施情况一并进行督查,并适时通报督查情况,作为2018年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川省教育厅

2018815

 

 


 

 

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的通知

川教督委办〔20186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各高等学校:

《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111日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省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空白,是我省教育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已全面进入法治轨道,为推进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在保持与国家教育督导制度统一的基础上,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教育监管的要求,吸收了我省教育综合改革发展成果和教育督导的实践经验,结合当前教育督导工作面临的问题,通过地方教育督导立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的监督,确保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到位,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条例》确定了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对教育督导的范围、职能、内容、实施、结果运用和督学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教育督导是教育治理的重要方式,《条例》的实施,必将为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各地各校要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统筹做好学习和宣传部署工作。教育系统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贯彻执行。各地要在全面、准确理解《条例》内容的基础之上,通过集中培训、讨论交流、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手段,面向有关部门、学校和督学做好讲解宣传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切实落实《条例》的规定,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教育质量提升。通过学习宣传,政府相关领导、有关部门、学校和全体督学要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切实做到对《条例》学懂悟透,自觉遵守践行,依法保障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使《条例》成为推动教育科学发展,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力助推器。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是教育督导的法制保障,各地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教育督导体制,强化教育督导职能,全面落实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的法定职责,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切实抓好督导工作的落实。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着力抓好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完善条件保障,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政府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增强教育督导权威性。要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教育督导机构必须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和专职督学,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适当的兼职督学,建立专业专家库,加强对督学和专家的培训管理,保证督导工作正常开展。要全面完善教育督导体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督促各地政府落实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督学责任区和挂牌督导制度建设,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立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开展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评估监测,为改进教育教学提供科学依据。要严格教育督导评估程序,做到督导事项公布,督导过程公平、公正,督导结果公开,督导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要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发布督导报告,适时开展督导约谈、问责。各地要将督导结果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人民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吴毅,联系电话:028-86110490 

附件: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887

 

 

 

 

 

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

20187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立德树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实施督导;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实施督导;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实施评估监测。

第四条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坚持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合理配置督导人员,将教育督导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独立有效开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全省教育督导工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教育督导具体实施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实施教育督导。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上一年度的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制定年度督导计划,并报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经常性督导中发现的普遍问题、评估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社会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等应当纳入年度督导计划。

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统筹安排督导事项。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家长、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九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合理配备专职督学。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公开聘任,聘任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督学的任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理论素养和专业知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热爱教育督导工作,熟悉教育督导业务;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十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完成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机构制定督学管理办法,对任命或者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职级、表彰奖励的依据;考核优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督学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教学管理、督导实务等方面的培训。

督学应当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提高专业素养。

第十七条  实施督导的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情形的。

督学存在前款回避情形或者被督导单位发现督学存在前款回避情形的,督学或者被督导单位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并由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决定。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实施督导的督学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决定督学的回避,并决定是否重新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方式。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的特点实施教育督导。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改革发展,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等情况;

(二)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情况;

(四)招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五)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及教职工的权益保障情况;

(六)校舍的安全、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等教育条件的保障、维护情况;

(七)学校周边环境治理情况;

(八)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扶持情况;

(九)创新创造和创新人才培育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特殊教育发展情况;

(十一)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情况;

(十二)社会普遍关注的教育问题解决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实施的教育督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法治意识,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

(二)依法规范办学的情况;

(三)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科技创新、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运用等情况;

(四)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情况;

(五)招生政策落实情况;

(六)学校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七)办学经费、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学校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九)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和专业化建设情况;

(十)保障学生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情况;

(十一)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二)教师履职尽责情况;

(十三)教育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理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发布评估监测报告。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健全、目标分层、多级评价、多元参与、学段完整的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为改进教育教学提供科学依据。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教育评估监测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和在校学生规模等情况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并将督学的姓名、联系方式及督导事项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布,公示在责任区内学校校门的显著位置。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可以就学校规范办学、教育教学、学校安全等情况向督学反映、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三条  经常性督导可以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进行,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对责任区内的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经常性督导结束时,督学应当向被督导学校反馈情况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教育督导报告;如需下达整改通知的,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建议,由教育督导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监督,依法公开以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学校招生、收费等情况;

(二)学校课程开设情况;

(三)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四)学生学习和体育锻炼情况;

(五)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

(六)教育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处理情况;

(七)内部教育教学督导体制的建设及运行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所有事项实施综合督导。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第二十七条  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事先确定督导事项,成立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的督导组;

(二)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公布督导事项,并事先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

(三)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还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四)督导组可以通过网络、报刊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开展满意度调查;

(五)督导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采取分别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等形式公开听取学生、教师、家长及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六)督导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现场考察情况和公众意见进行评议,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及时反馈被督导单位;

(七)被督导单位对初步督导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初步督导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督导组或者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八)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督导组的初步督导意见,综合分析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自作出初步督导意见或者收到被督导单位的申辩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督导单位发出督导意见书;

(九)教育督导机构作出的督导意见书应当就督导事项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向被督导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提出的问题、整改期限和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跟踪督导;

(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结束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并将督导报告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建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参加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

第二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查阅、复制与教育督导事项有关的财务账目、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第三十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单位地址和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情况反映、举报和投诉。

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接受情况反映、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予以记录、保存,按照职责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情况反映人、举报人和投诉人反馈。受理情况反映、举报和投诉的,应当为情况反映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其信息。

 

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专项督导报告、综合督导报告、年度督导报告、评估监测报告、公众参与教育督导情况等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三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结果,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改进工作。

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结果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督导工作,包括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情况、公众参与教育督导情况、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整改情况以及对有关被督导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处理、考核情况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督导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对督学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不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情况反映、举报和投诉的,泄露情况反映人、举报人和投诉人信息的。

督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督学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等情况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111日起施行。

 


 

 

四川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

2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川教函〔2018449号)

 

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起,每年9月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经研究,定于2018年9月10日至16日举办第21届全国推普周。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第21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教语用函〔2018〕3号),结合四川实际,为做好本届推普周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升国民语言能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建设与省情相适应的语言文化强省提供有力支撑,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二、活动主题

本届推普周主题为:说好普通话,迈进新时代。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等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统揽全省语言文字工作,找准“定盘星”,把准“脉搏”,校准“航向”,调准“航道”,加快形成“高站位、全覆盖、广动员、深合作”的大语言文字工作格局。自觉将语言文字工作融入新时代治蜀兴川各项事业,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和实践活动,引领广大群众不断增强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和自觉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开展经典诵读、书写、讲解等文化实践活动和传统礼仪、技艺展示等活动,树立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不断强化语言文字工作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战略地位,推动四川语言文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和乡村振兴等国家发展战略需求,服务四川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建设语言强省、语言强国目标。

三、工作要求

()紧扣主题,做好推普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改革开放40周年等重要历史节点,紧扣改革发展主题,发扬改革创新精神,深刻认识语言文字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以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为核心,融入发展求发展,积极探索推普工作新路径,丰富推普工作新内容,取得推普工作新成效。

()多措并举,助力推普脱贫攻坚。要聚焦脱贫攻坚战略,深入实施《推普脱贫攻坚行动计划(20182020),加大农村、边远、民族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推普工作力度,采取更加集中的支持、更加精准的举措、更加有力的工作,不断提高贫困地区群众对学习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重要性的认识,使其基本具备普通话交流能力,促进贫困地区普通话普及率明显提升,初步具备普通话交流的语言环境,为提升“造血”能力打下语言基础。国家、省将对“三区三州”所在地区推普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在凉山彝族自治州举办第21届全国推普周开幕式重点活动,在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和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举办第21届全国推普周系列重点活动。

()行业联动,提升推普活动综合成效。各地教育和语委部门要牵头协同好本地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电、公务员管理、共青团、少先队等部门(组织)及军队相关部门,结合本届推普周主题和各行业的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自身特点认真组织开展推普周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

()创新方式,增强宣传活动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将第21届全国推普周宣传活动与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及攻坚工程、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普通话基本普及县域验收、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创新活动内容、载体和方式,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创新社会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单位、媒体、企业等根据各行各业特点,开展公益性推普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拓宽覆盖面,扩大影响力。要特别重视利用“互联网+”手段,探索开展投入少、效果好、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

四、组织实施

()推普周期间,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厅、省语委、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将积极配合教育部、国家语委等九部门在凉山州举办第21届全国推普周重点活动。省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厅语委办)将继续指导开展全省推普周系列宣传活动,发放推普周宣传片、宣传海报、公益广告等宣传资料,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赴有关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进行巡视、观摩、检查。鼓励和支持各市()和各行业系统结合本届推普周主题及各自特色,自行设计制作各种宣传品,并通过各类媒体、各种活动进行广泛宣传。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坚持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准确有效的推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推普周整合引领作用,将推普周宣传活动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形成“融入日常、抓在经常”的推普工作新常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坚持绿色发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节俭举办各项活动,务求实效。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语委)、各高等院校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积极会同当地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电、公务员管理、共青团、少先队等部门(组织)及军队相关部门,尽快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推普周活动方案,并于推普周后对活动成效及时总结。请将活动方案和活动总结分别于8月15日、1010日前报送省推普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厅语委办)

联系人:王育英、梁正科,联系电话:0288611103786146407;电子邮箱:scywb8611103163com

 


 

 

专题六  学校文件制度

 

中共vwin德赢体育 委员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的

具体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实施细则,深化学校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措施,根据中央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四川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十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学校《关于改进工作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贯彻落实具体办法。

一、改进调查研究

1.突出调研实效。学校领导要深入学习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系列新思想新要求,紧紧围绕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委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学校改革发展以及群众集中反映的利益诉求深入系部、处室、班级开展调查研究。调研活动要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调研主题和重点,实事求是解决学校工作中困难和问题,与“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活动结合起来,倾听群众真切呼声,凝聚群众智慧,以解决问题为抓手,推动学校事业持续发展。调研结束后,两周内形成调研报告。由党政办公室汇总,学校中心工作和师生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梳理形成议题,及时提请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研究解决。

2.改进调研方式。完善学校领导调查研究机制,认真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制度》,坚持和完善书记院长接待日制度。提倡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开展调研,在保障学校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安排的基础上,采取自主调研和统筹调研方式,合理安排调研活动,尽量不安排在周末和节假日调研,不影响处系、部门工作秩序和班级正常教学。

3.精简陪同人员。经党委批准自主开展调研活动的学校领导,其调研内容、时间、系部、处室要提前告之党政办公室,视其调研内容由党政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1人陪同。陪同人员做好联系调研相关工作及记录。统筹安排的调研活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联系系部负责人1人参与陪同、记录。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无直接工作任务人员一律不到现场。

4.简化调研接待。上级来校考察调研,由党政办统筹协调安排,党政办或职能部门接待,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和安排电子欢迎屏,不安排迎来送往,不安排到风景名胜古迹参观游览,在学校食堂安排工作餐或就近餐馆按工作餐标准安排。校内调研不安排工作餐。

二、联系指导基层

5.联系指导部门。学校领导要直接联系服务师生工作,促进联系指导系部、部门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加大问题解决力度,帮助系部促进发展,协助解决师生困难。学校领导每学期要深入到定点联系系部、部门调研不少于2次,听课不少于2次,做到调研要有成果,听课要有交流,系部工作要有新成效。

6.规范基层检查。学校领导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规范教学、管理检查活动,检查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和周工作安排制度,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不能以会议形式代替检查。禁止经批准组织各种检查、评比、表彰活动。进一步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开展联合检查,提高检查实效。

7.对口精准扶贫。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精准扶贫工作制度规定,落实学校领导对口帮扶责任制。学校领导要加强对对口扶贫联系点的帮扶力度,联系指导对口扶贫乡村贫困户1户,每年到对口扶贫联系点了解情况,主要负责人不少于4次,其它校领导不少于8人次,帮助联系点解决难题,切实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对扶贫工作中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要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党委会研究审定。

8.校内困难帮扶。落实对校内困难职工、困难党员、贫困学生的帮扶救助措施,建立学校困难职工、困难党员、贫困学生的帮扶制度,整合系部、工会、学生部门救助力量,建立校内困难救助基金,开展慰问走访和对口帮扶,从生活上关心,切实帮助困难师生渡过难关。

三、不断改进会风

9.严格会议审批。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合并。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大致相同的会议可合并召开或接续召开。实施周会议计划管理制度,部门提出会议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党政办列入周会议日程安排,确定会议出席领导和参加部门及人员(临时重大紧急性工作除外)。未报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处室负责人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颁奖、揭幕和庆祝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种论坛。召开系统专项工作会议,由分管校领导参加,不邀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出席。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10.减少会议人员。本着会议务实高效原则,各类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处室及人员参加,原则上同一部门两个负责人除明确两人参加外,只安排第一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会议,要事先充分准备,开短会、讲短话能以QQOA系统等方式部署或通告的,不再召开会议。

11.提高会议实效。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减少参会人员,杜绝陪会现象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按干部学习规定要求安排,全校性会议时间不超过半天,专题会议时间控制在两个小时以内。学校领导在全校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超过45分钟,会议交流发言需从严安排,每个发言人一般不超过8分钟,要严格遵守会议议程确定的讲话、发言时间。不增加会议议程和临时安排与会议主题内容无关人员讲话。

12.减少事务性活动。不请校领导出席校内一般性庆典活动、学术活动、各类论坛,不请非分管校领导出席专项工作会议或活动。确有特殊情况,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党政办公室说明。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未经批准,学校各部门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四、精简文件简报

13.严控文件简报数量。各处室应通过校园网《学院要闻》《综合新闻》《重要通告》等栏目反映重要动态。加强学校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总量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校内不印发一般性文件简报,严格控制各类文件。

14.严格报文程序。严格按照省经信委、省教育厅有关要求,规范文件和简报的报送程序和格式,加强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通过OA系统平台发送公文签阅,发文人要通过OA系统、QQ、微信等方式提醒经办人员、签发领导及时处理公文。通过OA系统平台发送文件的,不发纸质文件。

15.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制定文件简报要提高文稿质量,突出工作创新举措。严格控制文件篇幅,做到文风朴实、文字精练。弘扬“短时新”文风,严格控制篇幅,上报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等重要工作文件一般不超5000字,校内公文一般不超过3000字,请示报告一般不超过1500字。

16.严格文稿发表。校领导代表学校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要报学校党委批准,并送党政办公室备案。除学校统一安排外,学校领导个人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专业学术著作除外),不举办个人作品展览,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原则上也不为出版物作序。

五、规范公务出访

17.合理安排出访。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因工作需要安排出访的,需制定年度出访计划,由党委会研究审定后报上级及外事部门批准后实施。严格执行出访管理规定,出国(境)团组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在人数、经费等指标范围内打紧安排出访活动。严控随行人员,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禁止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分别报批等,严禁无外事任务“搭车”出访。

18.严格执行出访规定。认真执行出访审批制度,实施出访团组长负责制,严格执行外事工作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不对外赠送礼品,外方所赠礼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出境)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按照批准的内容、线路、日程执行出访任务,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个人接受国(境)外授予的学位、勋章和荣誉称号,需事先报党委批准。出国(境)团组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报学校党委。

六、改进新闻报道

19.规范新闻报道。新闻报道要贴近师生,校内新闻媒体要多宣传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思路,多宣传系部、部门成功做法和经验,多宣传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先进典型事迹。校领导参加工作调研和工作会议的报道,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压缩数量、字数,篇幅一般不超过500字,不配照片,不使用“重要讲话”表述

20.加强新闻报道管理。学校涉及重大事项、重要政策以及关系民生的工作,由党委宣传部按程序组织宣传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学校领导一般不接受媒体专访,确因工作需要,事前要报党委批准。新闻报道工作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负责对新闻报道的审核把关,督促指导各部门落实有关规定,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

七、加强作风建设

2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和《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川委办201411号)的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上级单位领导来校视察、检查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1次,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不上高档菜肴,不上酒,不提供香烟,原则上在学校食堂或就近餐馆安排,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

22.严格执行外事接待宴请管理规定。外事接待宴请应严格控制,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宴请不超过2次,不上高档菜肴和高档酒学校领导参加的接待由国际交流中心拟定接待方案,报经党委书记批准后实施。按外事礼仪需赠送纪念品的,应连同接待计划一并报党委书记批准。

23.严格落实请销假制度。学校领导和部门人员工作日实施门牌公示栏制度,按规定在门牌公示栏注明在岗标识和离岗事由。在工作日内因公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应提前在OA系统上填写出差审批单或请假单报备。

24.厉行勤俭节约。严格“三公经费”使用和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坚决杜绝公款浪费。学校和各处室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出差、因公出国人员应严格按标准住宿和乘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住宿和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工作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得体,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插彩旗、不举办展览、不安排茶歇,不摆放水果和食品。工作会议除统一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得再发放各种参考材料、宣传材料、画册、文具、纪念品等。

25.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学校重大会议、重要典礼仪式严格按学校会务费管理办法执行,会务费应纳入预算管理,邀请校外人员参加会议与活动不使用实物贺卡式邀请函。住宿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八、带头廉洁从政

26.严格执行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学校领导要带头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交通等方面的待遇规定。

27.加强廉洁自律。学校领导要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不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接受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支付凭证,不利用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不利用公款相互吃请,不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超规格标准的接待,严格落实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制度,发挥好领导干部“头雁效应”,不乱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严于律己,勤政廉洁,培养健康生活情趣,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九、加强监督检查

28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党政办公室纪委办、监审处要定期专项检查各部门执行本办法的落实情况,党委组织部要把执行情况纳入干部管理和考核,计财处要加强报销审核,违反规定的开支不予报销。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处理。监督检查及问责情况在学校公示栏内定期公开,接受教职员工民主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vwin德赢体育 委员会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新闻信息发布工作,保证新闻信息的时效性和权威性,营造学校建设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展示良好公众形象,提升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26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中共vwin德赢体育 委员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川工商院委〔201760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由学校党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新闻发言人负责组织实施本校重要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学校的新闻发布活动。

(二)负责对学校重大事件,以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相关新闻信息。

(三)负责学校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代表学校接受记者采访,或组织邀请并配合记者进行采访。

(四)负责了解掌握新闻媒体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报道情况,并对新闻发布效果及时评估、分析和反馈。

第三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

(一)学校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决策。

(二)学校发展重要阶段性成果及典型经验。

(三)学校重大改革措施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四)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及师生员工关心、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五)发生的重大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意外事故的事实情况和学校的处置措施等。

(六)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

(七)对新闻媒体有关学校报道的回应和说明。

(八)其他应向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机制

(一)新闻发布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参与。

(二)党委宣传部作为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统一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三)新闻发言人下设新闻联络员,由党委宣传部和党政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担任;新闻联络员负责与学校各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进行联系和协调,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

(四)学校各部门应支持新闻发言人和新闻联络员的工作,积极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五)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后,责任部门要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汇报,并提出初步的应对意见;党委宣传部要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新闻信息的预案,并向学校党委汇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后,新闻发言人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媒体、校内师生公布突发事件的过程和学校采取的措施。

(六)学校应不断加强对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背景吹风会、发布新闻通稿、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等。

(二)组织记者集体或单独采访。

(三)向新闻界发表声明、谈话、署名文章。

(四)答复记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五)通过校报、校园网等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程序

(一)新闻发言人根据相关业务部门报送的新闻信息,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事项、发布形式、宣传口径、发布时间等),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二)根据新闻发布方案,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协助新闻发言人草拟有关背景材料、新闻通稿、邀请记者等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三)新闻发言人得到校党委批准之后,立即与新闻媒体沟通,商定新闻发布的时间、地点等问题。

(四)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如遇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党委宣传部在经学校同意的第一时间,组织社会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记者见面会,由新闻发言人或新闻发言人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批准的材料对外发布信息,向社会媒体公布事件的过程和学校采取的措施,并根据对外统一宣传口径现场答复记者提问。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纪律要求

(一)新闻发布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不得违反新闻宣传纪律。

(二)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新闻发布,学校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三)未经批准,学校各部门和个人不得发布涉及学校层面的新闻信息。违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vwin德赢体育 委员会

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官方微博、微信是学校的重要宣传平台。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学校、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网络文化建设、交流信息、服务师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vwin德赢体育 官方微博”、“vwin德赢体育 微信公众平台”是学校党委适应新媒体快速发展的形势,利用新载体、新手段报道学校、引领舆论、沟通师生、树立形象的新媒体平台,已通过门户网站官方认证,是学校官方信息发布平台。

第三条  凡以校内各部门或学生组织,以及某项工作业务的名义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和微信注册的账号,均属于学校的官方账号。包括:账号中含有学校名称或名称简称的;账号中含有学校部门名称的;由校内各单位、学生组织注册或者运营管理的。

第二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审批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须填写《vwin德赢体育 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备案登记表》,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开通。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新建官方微博、微信,需填写《vwin德赢体育 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申请表》,报校团委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方可开通。已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但尚未备案的单位,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补报相关信息。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如要对所开设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学校官方认证时,需在完成备案登记的基础上,填写递交相关材料的书面申请,由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按照学校相关流程办理。

第六条  学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与校外单位合作开办以vwin德赢体育 为主题的微博、微信等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第三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发布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是以“vwin德赢体育 ”名义对外发布涉及全校性的重要制度、改革措施、工作部署以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要信息的唯一授权单位。校内各单位有重大信息需要通过“vwin德赢体育 官方微博”“vwin德赢体育 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可与党委宣传部联系。

第八条  未经党委宣传部授权,各单位官方微博、微信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如确需对外发布的,在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校保持统一口径,同时做好发布内容备案。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禁止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发布或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主权的,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名族仇恨、名族歧视,破坏名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涉及商业、学术或其它不宜公开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主管领导,负责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日常管理及发布信息审核。信息发布前须经本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主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各部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与本部门工作相关,不得发布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不得利用部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发布、转发、评论信息时,应确认信息的准确性。

第四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全校官方微博、微信的统筹管理。学校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平台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以学校各级部门或学生组织名义注册的微博、微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账号密码的掌管和信息发布须指定专人负责。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主管领导、工作人员变动后,应及时更换登陆密码,并将人员变动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开设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由校团委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有关规定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应每年填写年度检查报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审不合格的微博微信,学校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浪网、腾讯网关闭其帐号。

第十七条  校内各级微博、微信主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要高度重视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安全工作,不得私自将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外传;主办单位除管理员掌握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之外,还应将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密封存档;如出现管理员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开设和使用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官方微博、微信,并追究主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vwin德赢体育 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修订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专题七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一、近期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一)中央纪委2018612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曝光。这8起典型问题是: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武晋斌违规接受公款宴请问题。201686日晚,武晋斌与家属、朋友一行6人因私出行,违规接受固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公款宴请,共计消费2480元。201738日中午,武晋斌一行5人因公出差返回途中,违规接受固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公款宴请,共计消费2666元。武晋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退赔相关费用,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河南省气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赵国强接受超标准公务接待问题。2017316日,赵国强等人到洛阳市气象局调研,当晚接受该单位超标准接待,共计消费5332元,人均消费761.7元,其中违规饮用3瓶高档白酒共计3930元。当天,赵国强等4人入住洛阳市某酒店,4人当晚住宿费共超出标准322元(其中赵国强个人超出标准118元)。以上费用均由洛阳市气象局采取拆分单据、伪造公函、虚列会议费等方式公款报销。赵国强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赵国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刘宪峰违规组织公款吃喝问题。20174月至11月,经刘宪峰同意,新吉林街道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现金11300元,用于单位宴请和聚餐。刘宪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商务局原党组成员、区粮食局原副局长戴伟忠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问题。20176月,戴伟忠等人到浙江诸暨、江苏沭阳公务出差,戴伟忠携家属同行,期间赴诸暨、南京等景区旅游,景点门票和部分餐费1000余元由随行的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其他旅游相关费用12825元分别在区粮食局和下属单位报销。20177月,戴伟忠到舟山开会,携家属同行,违规要求下属单位租车并安排驾驶员,相关费用共计2950元在下属单位报销。戴伟忠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戴伟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并退赔相关费用。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街街道党工委原副书记、办事处原主任易干军违规组织公款吃喝等问题。2018114日至27日,易干军在担任常青街街道办事处主任、某房屋征收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先后组织私人朋友和区内其他单位人员在该指挥部食堂违规宴请、聚餐10次。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折合金额共计1万余元。易干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湖南省株洲市城发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廖晖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20176月至20182月,廖晖在担任株洲市城发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期间,先后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2笔共8000元、购物卡37张面值共7000元、高档香烟17条、高档女包1个,均未按规定登记、上交。廖晖还存在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等问题。廖晖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规收受的礼品、礼金、购物卡等被收缴。

  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河边镇波思村党支部书记王清胜借操办其子婚宴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8213日,王清胜为儿子举办结婚宴,共办宴席29桌,违规收受了波思村低保户、贫困户、五保户共12户村民所送礼金共计2200元。在组织调查前,主动退还了违规收受的礼金。王清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原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张莉军组织公款出国旅游问题。20175月至6月,在张莉军主持营业部工作期间,同意该部组织26名员工分四批赴斯里兰卡旅游,并以奖励费的名义公款报销了10名员工共计25532元的旅游费用,其他人员旅游费用因组织调查尚未公款报销。张莉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记大过政务处分,被免去现职,其他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并责令退回公款报销的费用。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监委2018815日通报了近期查处的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杜银杰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问题。2016421日晚,时任银川市委副书记杜银杰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杜银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民委(宗教局)党组书记陆军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问题。20163月至9月,时任石嘴山市政协主席陆军先后4次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陆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自治区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王永耀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问题。201646日、1018日中午,时任石嘴山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永耀先后2次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王永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石嘴山市政协主席马平安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问题。20164月至7月,时任石嘴山市人大副主任马平安先后3次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马平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自治区党委督查室主任王刚违规赠送礼品问题。20163月,时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王刚,违规参与用公款赠送、发放礼品。王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曹建利违规赠送礼品问题。20162月、3月,时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接待联络处处长曹建利,先后3次违规参与用公款赠送、发放礼品。曹建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石嘴山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党校校长吴保军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等问题。2016622日晚,吴保军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并存在违规签批同意公款旅游问题。吴保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建军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问题。2016920日晚,刘建军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刘建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石嘴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常晋宏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等问题。2017412日中午,常晋宏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且20171月至今,石嘴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未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常晋宏作为分管副市长,监管不力。常晋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中卫市沙坡头区委副书记、区长郭爱迪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等问题。201736日晚,时任中卫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郭爱迪违规超标准公务接待,且在协助分管中卫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期间,审批把关不严,发生多次违规超标准接待。郭爱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三)天津市纪委监委2018812日通报5起不作为不担当典型问题

1.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王爱敏失职失责导致该院学生违规获得国家助学金被问责。王爱敏在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未审核发现学生王某伪造的低保证,对有人反映该学生低保证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置若罔闻,不予追查,在明知弄虚作假的事实面前,阻挠其他学生举报,并在该校学工部调查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未如实说明情况,致使王某获得二等国家助学金2800元。王爱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天津理工大学理学院副院长王瑞东工作失职导致学生档案遗失被问责。王瑞东作为分管领导,对档案工作管理不严,学院一名学生部分档案遗失。20185月,王瑞东受到诫勉处理。

  3.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管局北淮淀镇食安办主任张明胜等人未及时向申办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被问责。宁河区某食品店、某公司均于20179月提交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张明胜未正确履行法定程序告知申办人许可证办理情况,导致信息沟通不畅,办理工作严重拖延,直至20184月才发证,比规定时限延后近半年之久。20185月,张明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所干部庞鹏、张斌分别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4.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党委书记赵海航、副局长王砚强未按规定完成干部学历学位认证等问题被问责。20179月,上级部门对该局进行人事档案管理督查,发现该局对上级的要求落实不到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干部学历学位认证和归档工作;对人事档案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格,造成干部人事档案中干部信息认定不准确;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不力,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20182月,赵海航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王砚强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5.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铃铛阁街市场监管所代所长李志国等人因管辖区域内发生非法交易药品问题被问责。该所未认真落实市市场监管委、红桥区市场监管局相关会议要求强化对非法交易药品问题的监管,日常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西关大街非法交易药品问题,李志国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该局药化科代科长张立新对基层所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并纠正该所上述问题。20186月,李志国受到记过政务处分,张立新受到诫勉处理。

(四)吉林省纪委监委2018810日通报12起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被问责案例

1.榆树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岩,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王文博因下属单位超标准配备和装修办公用房问题被问责。20171月至20184月,榆树市出租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陈玉国违规使用超过规定标准23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超标准装修出租车管理办公室1538平方米的办公用房。20185月,陈玉国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张岩、王文博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桦甸市人社局党委委员、就业局局长王立新因违反组织纪律、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问题被问责。2015年,桦甸市就业局未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擅自使用大额资金购买办公设备、支付维修费用66.66万元。20176月,桦甸市8名乡镇劳动保障所负责人在山东省考察期间绕道旅游1天,并在市就业局报销旅游费用0.32万元。20184月,桦甸市就业局财会人员宿磊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参加公款旅游人员分别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违纪款全部收缴;王立新负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四平市辽河垦区农业局原局长杨晓辉、辽河垦区双辽农场原党委书记兼场长梁宏臣等12人因下属单位人员违规饮酒造成严重后果问题被问责。2017714日中午,辽河垦区农业局农机监理站站长钱辉带领本站职工崔丽霞等共5人在辽河垦区双辽农场博爱分场检查工作时,违规接受博爱分场党支部书记、场长柴国平安排的公务接待并大量饮酒,当晚钱辉死亡,造成恶劣影响。20177月,柴国平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参加公务接待的分场副场长陈玉金、张良、治保主任张宝红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崔丽霞及分场会计宫文杰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4人受到相应处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辽河垦区农业局局长杨晓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支部委员、副局长刘国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副局长裴宇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辽河垦区双辽农场党委书记、场长梁宏臣,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牟福和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党委委员、副场长赵平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4.东丰县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健因分管部门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问题被问责。20131月至20152月,时任东丰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赵方正在对辖区内某钢铁企业进行环保检查时,未按规定对企业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查,并虚构检查结果,造成该企业长期超标排放废气,严重污染周边环境。20178月,赵方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韩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通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党委书记杨德武因下属单位违规评定职称等问题被问责。20158月至20176月,通化县人民医院院委会擅自决定,将不具备条件的4名科室主任晋升为副高职称,并按副高职称增幅的50%增发工资4.56万元。201711月,该院党总支书记焦延军、副院长迟有福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全部收缴;杨德武作为分管纪检和人事工作的党委书记,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白山市委统战部副部长王世洋因工作失职造成国家专项扶持资金遭受重大损失问题被问责。20153月,时任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旱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任胜远受白山市某种植合作社法人赵俊杰请托,采取编造虚假材料、伪造种植项目手段,骗取国家“兴边富民”专项扶持资金30万元。任胜远、赵俊杰已被检察机关立案并提起公诉。201712月,任胜远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时任浑江区副区长兼区“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王世洋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受到警告处分。

  7.镇赉县坦途镇党委副书记郑荣飞因对贫困户识别认定工作审核把关不严问题被问责。201511月,在贫困户识别认定工作中,该镇有4个村将8户公职人员家庭确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造成不良影响。20175月,四家子村村委会主任许庆福、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宁凤民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特力村报账员李世春、永庆村报账员孙国玉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郑荣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松原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原党支部书记姜洪生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问题被问责。201782日,该中心副主任孙永志为其儿子操办升学宴,邀请本单位同事及下属人员共40余人参加,违规收受礼金0.8万元。姜洪生接到孙永志通知后,采取虚假预警谈话方式规避责任,不但没有制止,还参加了升学宴。20178月,孙永志受到记大过处分并免职,违规收受礼金全部退还;姜洪生不担当、不作为、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职。

  9.图们市住建局纪检组组长朴青日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问题被问责。20171月至7月,该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违反有关规定,将收取的棚户区拆迁户回迁差价款14.94万元以现金形式存放于该局财务科金库内7个月,并将收取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租金13.2万元以现金形式存放于该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保险柜49天。20186月,该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主任周子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朴青日未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0.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驻长春联络处主任朴剑珲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问题被问责。2017年,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驻长春联络处综合科副科长兼会计徐新违规为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领导报销洗衣费、长途电话费、餐费、交通费共计1.19万元。20186月,徐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报销款项全部收缴;朴剑珲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11.公主岭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广告亮化中心副主任付春雁因下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被问责。2017429日晚,该中心司机孙兆荣驾驶本单位一台执法车辆执行公务后,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将该车停放在自家楼下,次日驾驶该车上班。20176月,孙兆荣受到警告处分;付春雁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12.梅河口市杏岭镇农机工作站站长张智凤因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财政专项补贴资金遭受损失问题被问责。2010年至2013年,该镇有3个村共虚报深松整地面积2970亩,骗取财政专项补贴资金2.97万元,用于村招待费等不合理费用支出。201711月,杏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周太权、兴起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刘成江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张智凤未履行对深松整地作业地块进行验收职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201889通报5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案例

1.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院长沈琦、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包雪松因发生非暴力性死亡事件,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201861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额尔登朝鲁,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门德巴雅尔和该院正科级检察员敖登格日勒、原党组成员、副科级检察员朝鲁门格日勒及该院司机宝音陶格陶等人在巴拉嘎尔高勒镇午间用餐期间饮酒,发生宝音陶格陶非暴力性死亡事件。20186月,沈琦、包雪松二人因对下属疏于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西乌珠穆沁旗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分别给予额尔登朝鲁、门德巴雅尔撤销党内职务和撤职处分;西乌珠穆沁旗纪委给予敖登格日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朝鲁门格日勒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87月,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给予敖登格日勒、朝鲁门格日勒撤职处分;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党组对包雪松、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苏和进行诫勉谈话,并进行通报批评。

  2.呼伦贝尔额尔古纳市商务外事局党组书记、局长徐炳贤因本单位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20116月,额尔古纳市商务外事局工作人员许晶晶考取国家定向培养的少数民族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于20119月至20159月带薪学习4年。许晶晶毕业后未能回市商务外事局工作,于20159月提出辞职申请(未办理手续),该局于同年10月停发其工资,并通知其退还上学期间的工资及交纳违约金。市商务外事局未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导致许晶晶在未履行相关协议约定、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长期脱岗。20185月,额尔古纳市纪委对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徐炳贤进行诫勉谈话,并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责令该局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许晶晶辞职等事宜。

  3.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华因本单位多人办公用房超标,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达拉特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3名领导班子成员的办公用房面积均超标。其中,李华的办公用房面积超标14.62平方米。李华身为旗委候补委员、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单位超标配备办公用房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1月,达拉特旗纪委给予李华党内警告处分。

  4.乌海市乌达区巴音赛街小学校长王珍因本单位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 20088月至201312月期间,王珍作为乌达区巴音赛街小学校长,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因其对学校资金疏于监管,导致该校报账员韩晓燕利用职务便利,于20091218日违反规定,挪用公款300000元,用于帮助其亲属从事营利活动,此事件在本地区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20171028日,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韩晓燕进行立案侦查。20182月,乌达区纪委给予王珍警告处分。

  5.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曼德拉苏木纪委书记王国成因推动上级纪委重点工作缓慢,履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2018年以来,王国成作风漂浮、办事拖沓、不负责任,对于上级纪委安排的重点工作推动进度缓慢,对上报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文件不进行审核把关,对上级纪委督查反馈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20184月,阿拉善右旗纪委因王国成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旗范围内进行通报。

(六)山东省纪委监委201888通报5起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典型问题

1.莱芜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王光华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4年至2017年,王光华在任职的年节期间和日常工作中违规收受他人所送礼金共计4.5万元。20186月,王光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阳信县农业开发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兼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赵成军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问题。2016年至2017年,滨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阳信县商店镇签订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田防护林施工作业合同,阳信县农业开发办公室负责该项目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以及资金审批。20182月,赵成军违规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所送价值1700元的五粮液白酒和贝瓷餐具。20185月,赵成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所得予以收缴。

  3.单县终兴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时雷鸣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问题。2013年至2018年春节,时雷鸣利用分管招商引资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辖区企业和个人洋河大曲白酒1箱、香烟4条、购物卡4800元。20186月,时雷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赵铁林违规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购物卡问题。20182月,赵铁林违规收受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特勤工程机械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大队工作人员购物卡1000元。20187月,赵铁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5.泗水县公安局特警大队二中队指导员潘海涛违规收受下属人员礼品问题。20182月,潘海涛违规收受该特警大队执勤中队值班长所送价值300元的1箱泸州窖藏酒和10斤花生油。20185月,潘海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七)湖南省纪委监委201886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长沙市望城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月亮岛管理所原所长罗文海违规使用办公用房问题。20185月,望城区纪委收到关于罗文海办公室面积超标的群众举报,查实罗文海和该所工作人员谭旭霞共同使用一间面积为27.12平方米的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罗文海不得超过12平方米、谭旭霞不得超过9平方米),超出规定标准面积6.12平方米。罗文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2.衡阳市常宁市环境保护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吕秋明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等问题。2018426日,衡阳市委督查组发现吕秋明与该局机动车尾气监测中心科员汤光明共同使用一间面积为26.54平方米的办公室,与隔壁一间面积为26.28平方米的接待室相通,仅在相通的门口处摆放办公桌进行临时隔断,应付整改。另外,该局环境监察大队配备6间办公室,每间办公室安排4名工作人员,但实际只摆设3张办公桌,整改不到位。吕秋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副局长王德春、环境监察大队教导员郭秀恒、局办公室主任罗宏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株洲市荷塘区项目投资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原主任谭前勇、市环境保护局荷塘分局原副局长郭斌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问题。2018527日中午,谭前勇、郭斌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株洲嘉德工业园入驻企业株洲夏普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宴请,并与周某洽谈其在工业园内闲置厂房的出售或出租事宜,被市纪委暗访组当场发现。谭前勇、郭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免职处理。

  4.岳阳市华容县扶贫办、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治河渡镇有关干部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问题。2018510日下午,华容县扶贫办借调干部刘胜(县农业局科员)等人(未开具公函)、易地扶贫搬迁联席办干部谢腊华(县移民局正科级干部)和李大鹏(县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行(出具公函),在治河渡镇开展扶贫有关工作后,治河渡镇分管扶贫工作的人大主席万述红请示镇长张述军,在某农庄安排晚餐。餐中,张述军、万述洪、刘胜、谢腊华、李大鹏和县扶贫办工作人员王学平、王乐、李榆等8人饮酒。刘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退回原单位工作,张述军、万述洪、李大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免职处理,谢腊华、王学平、王乐、李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常德市澧县规划局测绘队原副队长贺平贵、雷雨等干部违规接受服务对象请吃问题。2018419日至516日,贺平贵、雷雨共同或单独与测绘队队员汪勇、张春林、王强3名干部,在澧县黄家套现代科技农业园开展田园综合体项目测图和澧澹街道有关村开展私房测图工作中,多次接受黄家套现代科技农业园及澧澹街道办事处城市服务中心负责人王军请吃。贺平贵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雷雨受到记过处分、免职处理,汪勇、张春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王强受到记过处分,王军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6.永州市江华县公安局党委原副书记、政委洪兴福违规收受红包礼金等问题。20152018年,洪兴福多次收受永辉爆破工程服务公司江华分公司、南岭民爆工程服务公司江华分公司所送人民币共计35000元及香烟、土特产等礼品,并要求上述公司为其个人结账应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25120元。全省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期间,洪兴福未按要求自查自纠,整改不到位。洪兴福受到免职处理、立案审查,因其还存在其他违法问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

  7.湘西自治州永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石堤镇中心卫生院有关干部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问题。201873日上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层卫生股副股长王书平带领县疾控中心医生蔡泽平、县中医院副主任医师彭先和等5人,对石堤镇中心卫生院公共卫生工作进行半年检查。石堤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翁伟伟邀请王书平一行吃中餐,安排11人陪同。餐中,翁伟伟、蔡泽平、彭先和及卫生院工作人员邹振、林文、张广、杨秀海等7人饮酒。翁伟伟受到记过处分、免职处理,王书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免职处理,蔡泽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彭先和、邹振、林文、张广、杨秀海受到记过处分。

(八)四川省纪委监委201883曝光收受礼金等典型问题

1.四川省邮政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成建政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6914日至109日,成建政回拉萨休假期间,违规使用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公务用车。成建政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4月,成建政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85月,成建政受到行政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

  2.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20141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成铁中院)时任党组书记、院长蔡瑜(已退休)以专项经费、老同志活动慰问费等名义,向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干部职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34.6万元。20143月至20162月,成铁中院现任党组书记、院长马益迅以法官工作站专项活动费、亲情助廉活动费等名义,向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干部职工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82.7万元。20185月,蔡瑜和马益迅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已按相关规定处理。

  3.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原书记芦忠违规超额发放津补贴问题。2014年至2017年,芦忠违规决定超额发放教职工绩效工资共计2170万余元。芦忠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5月,芦忠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4.宜宾市国资委原党委副书记、主任刘岗违规签批发放并领取奖金问题。20138月,宜宾市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宜宾市国资委递交书面报告,提出对清理接收原宜宾某造纸厂下属公司遗留资产工作作出贡献的宜宾市某公司及有关部门给予特别奖励。同年1223日,刘岗在该报告上签批了同意的意见。其后,宜宾市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奖励经费并以现金形式向有关人员发放奖金29.9万元,其中刘岗领取1万元。20187月,刘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款已主动清退。

  5.泸州市龙马潭区委书记刘光明违规决策发放奖金问题。20172月,刘光明以区目标绩效督查管理领导组组长的身份,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具体配套奖励方案,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奖金共计105万余元。20185月,刘光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超范围超标准发放的奖金已全部主动清退。

  6.攀枝花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张敏在操办其父亲丧事期间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问题。2017322日至324日,张敏在操办其父亲丧事期间,违规收受47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礼金共计10.3万余元。张敏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4月,张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已全部收缴。

  7.凉山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海来木呷在操办其儿子婚礼期间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问题。20161125日至20171月,海来木呷在操办其儿子婚礼期间,在喜德县李子乡老家、西昌市某餐厅等地违规收受多名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他相关人员所送礼金共计11.04万元。20186月,海来木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已全部收缴。

  8.四川广播电视台原党委副书记、副台长钟叙昭(已退休)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问题。2005年至2016年,钟叙昭收受16名管理和服务对象以拜节等名义所送礼金共计59.3万余元和2万元的购物卡,其中党的十八大后收受29.2万元和2万元的购物卡。钟叙昭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5月,钟叙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违纪款已全部收缴。

  9.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原副庭长、审判员夏喜多次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6年至2017年,夏喜先后多次收受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等4人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夏喜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5月,夏喜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款已全部收缴。

  10.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二庭原审判员何映江违规收受礼金等问题。2010年至2017年,何映江先后多次收受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某等7人所送现金共计12.3万元,其中党的十八大后收受4.3万元。2016年至2017年,何映江先后2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徐某的宴请并收受徐某所送现金1.12万元。何映江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5月,何映江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款已全部收缴。

(九)天津市纪委监委2018730通报4起不作为不担当问题

1.天津市宁河经济开发区总公司总经理、宁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黄建华履职不力,导致宁河区经发园林绿化中心非法移植、砍伐树木问题。201835日,宁河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召开会议,确定经济开发区总公司下属宁河区经发园林绿化中心负责二经路两旁树木移植、砍伐工作。该中心工作人员刘某向黄建华口头汇报,称无相关部门办理移植、砍伐树木审批手续,黄建华未对此说法进行核实,便决定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移植、砍伐树木。313日,该中心移植树木177棵,砍伐315棵,违反了有关规定。424日,宁河区芦台镇政府对该中心未经审批移植、砍伐树木行为罚款51.4万余元,责令其补植树木492棵。黄建华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5月,黄建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杨桂林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其分管学院部门违纪问题频发。20143月至20176月,该学院南校区管理办公室将学生宿舍投币洗衣机费用私自留存,形成账外账5千余元。杨桂林对此知情,但未采取任何措施。上述问题存续期间,铁道学院先后3次开展小金库清理专项工作,南校区管理办公室均作出“零”承诺。杨桂林在分管该学院所属天津铁路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期间,该中心于20175月至8月多次违规公款购买烟酒用于公务接待,花费8千余元,中心主任受到党纪处分。杨桂林作为分管院领导,对分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求不严,失于监管,导致违纪问题发生,造成不良影响。20187月,杨桂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天津市河东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党支部书记、红星路项目分指挥部副指挥长袁志勇工作失职失责,导致拆迁项目部未能及时解决拆迁建筑影响环境问题。袁志勇自20162月起负责红星路拆迁项目。20166月,群众举报红星路平福里锅炉房成为垃圾回收站,影响环境。区政府对此问题要求及时确认权籍、予以清理回收。袁志勇作为该项目负责人,对清理回收工作重视不够、督促不力,项目部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该锅炉房进行清理回收,导致该锅炉房始终被社会人员控制并用于废品堆放。袁志勇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85月,袁志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原党委副书记、原镇长张立海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发生分管部门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大张庄镇原副镇长李某、农业和水务服务中心原主任王某,存在违规发放钱款、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公款私存、套取专项补偿资金、违规收受钱款等问题,涉案金额共计277.6万元。张立海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导致连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20182月,张立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十)成都市纪委监委2018728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锦江区莲新街道九眼桥社区党委书记褚火德违规发放津补贴和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问题。20141月,九眼桥社区党委书记褚火德主持召开社区“两委”会议,决定给社区6名“两委”成员每人每月发放价值人民币100元的超市购物卡,并以“粮油”项目费用在社区自有资金中报销。截至20158月,累计发放20个月,共计金额人民币12000元。此外,褚火德在社区自有资金中违规报销其私家车加油费用人民币200元。褚火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全部收缴。

  2.金牛区五块石街道玉局庵社区党支部书记邱作伟违规发放过节费问题。20157月至20162月,邱作伟在担任五块石街道玉局庵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使用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资金为7名社区“两委”委员发放国庆、春节过节费,每人每次200元,共计2800元。邱作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全部收缴。

  3.成华区龙潭街道办事处干部欧祖权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接受宴请问题。20075月,欧祖权任龙潭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后,因分管社会建设科工作与龙潭街道殡葬专车承包商马某结识。2007年至2015年期间,马某先后向欧祖权赠送红包、礼金、礼品、购物卡等,共计4800元。此外,欧祖权还多次接受马某的宴请。欧祖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全部收缴。

4.新津县安西镇永丰村村委会主任何远红违规操办喜宴并收受礼金问题。201710月,何远红在安西镇安西村某餐饮场所操办女儿婚宴,不按报备人数规模置办宴席,且违规收受17名管理服务对象以及企业主宋某某、杨某某等人礼金共计7000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何远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全部退还。

  5.温江区市容环卫所党支部书记、所长雷晓燕将本应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服务对象承担的问题。20179月至20183月期间,雷晓燕多次将私家车辆交由负责维修其所在单位环卫车辆的某修理厂进行修理、保养,并默认维修费用10868元由该修理厂承担。雷晓燕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已全部收缴。

  6.成都博瑞投资集团副总经理马崇予长期公车私用并违规领取交通补贴问题。20168月至20183月,成都传媒集团下属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崇予在兼任成都传媒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期间,长期公车私用,同时还违规以报销油票方式按月从博瑞投资集团领取2500元交通补贴,共计领取4.5万元。马崇予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公司所有职务,违规领取的交通补贴和公车私用期间产生的油费共计5.208万元已被收缴。

(十一)北京市纪委监委201873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1.门头沟区王平镇安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吕立公车私用问题。20169月,吕立违规使用公车到王平镇河北村参加其姨母葬礼、购买花圈、接送亲属。吕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门头沟区大峪街道向阳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孙淑云等4人违规发放奖金问题。20131月至201612月,向阳社区利用闲置房租金为4名“两委”干部及社工、协管员发放奖金共计4.9万余元。孙淑云、居委会副主任李洪明、专职党委副书记李建英和党委委员兼居委会委员曹存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已收缴。

  3.大兴区魏善庄镇大狼垡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耿玉生大操大办、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66月、20177月,耿玉生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组织本村党员到平北、鱼子山抗日战争纪念馆参观学习后去龙庆峡、京东大峡谷等风景区旅游,共计消费人民币2.6万余元;201724日,耿玉生在魏善庄镇某饭店为其父操办80岁生日宴,席设近10桌,其中参加酒宴人员包括本村两委班子成员、部分村民及其他服务管理对象,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耿玉生因大操大办、组织公款旅游及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北京兴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学峰违规公款购物问题。20152月,经张学峰提议,北京兴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购买20件羊绒围巾和3件羊绒衫,计划给员工作为年终福利发放,花费共计人民币12460元。张学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北京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平谷区分校党支部书记、校长刘春海私车公养问题。20174月至201710月间,刘春海用单位公车加油IC卡累计给私家车加油12次,加油费共计3982.28元。刘春海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平谷区信访办司机马建国公车私用问题。20171028日(周六)和20171217日(周日),马建国未经批准两次驾驶公车从平谷出发至北京城区办私事。马建国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

(一)成都市纪委监委2018815通报5起扶贫领域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1.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张鹏、胡睿鹏违规报销问题。20171031日至118日,肖家河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工作人员张鹏和经济科工作人员胡睿鹏在脱贫攻坚贫困退出验收工作中,两人合谋通过虚开住宿费发票的方式报销住宿费、伙食费等差旅费,共违规报销2860元。2018621日,张鹏、胡睿鹏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报销费用已退回。

  2.新都区新民镇东林村村委会主任廖世坤对“精准扶贫”对象核定不准确问题。2016年,廖世坤作为该村村委会主任、“精准扶贫”工作直接责任人,未认真审核资料,且未履行规范识别程序“两公示一公告”要求,将不符合条件的一户申报为“精准”扶贫对象,造成国家扶贫资金流失1358元。2018716日,廖世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流失资金由廖世坤承担,已退回集体账户。

  3.简阳市新星乡金盆庙村原党支部书记周陆军伪造项目工程比选程序资料、虚报数据问题。20172月,周陆军在具体实施金盆庙村水蜜桃栽植项目比选过程中,未按规定在比选会前张贴公告以及公示比选结果。20174月,周陆军根据何某(另案处理中)安排,伪造项目工程议事决议、项目比选公告、比选结果公示、中选通知书等比选程序资料。根据何某安排,周陆军在明知金盆庙村桃苗实际种植面积只有110余亩的情况下,为了套取扶贫资金,虚报种植面积至430余亩,虚增320余亩(资金尚未拨付)。2018518日,周陆军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4.邛崃市夹关镇雕虎村原党支部书记杨安旭套取扶贫资金问题。2011年至2012年期间,杨安旭在上报青菜种植面积(扶贫项目)时,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家种植面积2亩虚报成9.3亩,套取扶贫资金1200余元。2018621日,杨安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涉案资金正在追缴。

  5.金堂县三星镇双龙桥村村委委员粟代辉违规采购扶贫项目生产资料问题。20173月,粟代辉具体负责藤椒基地(扶贫项目)生产资料采购工作。采购过程中,粟代辉在商家提供的报价单种类不齐、规格不统一、未指定生产厂商的情况下,仍然确定了采购商家,其行为违反《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规定。2018716日,粟代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河北省纪委监委2018814通报8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1.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李耀滨、副局长苗祥恩履行责任不到位问题。20178月至20184月,市城管局下属排水公司向原第二污水处理厂氧化沟运送污泥约2.8万吨,未采取有效的抑菌除臭措施,污泥臭气浓度严重超标,群众多次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李耀滨、苗祥恩作为市城管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20186月,李耀滨受到政务警告处分,苗祥恩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2.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规占地建设工程项目等问题。2017年,该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土地审批手续,非法占地建设文昌路北延段、农贸街东延(宴城路至工业路段)、束鹿园广场、竞媚园广场等项目。2017年,该局对负责的二分干渠和辛深排渠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安排部署不力,治理工程进展缓慢。申玉山作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对此负有主要责任。20184月,申玉山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3.廊坊市广阳区民政局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等问题。20114月,广阳区民政局在区老年福利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中,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研究确定与无建筑资质公司投资合作建设;201211月,在没有会议研究的情况下,时任局长刘宝中擅自将投资合作方变更为另一无资质公司。20187月,刘宝中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滦平县纪委第四监督室副主任康永红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20111月至20182月,康永红在其丈夫刘某注册的滦平县定鼎新能源有限公司担任股东、监事。20185月,康永红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盐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主任科员张子云履行职责不到位问题。2015年,张子云在负责黄庄村卫生室建设监管、验收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黄庄村以民房充当卫生室的情况,致使6万元危房改造资金被骗取。20186月,张子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玉田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乱收费问题。20121月至201612月,出租车管理办公室在税务机关停收出租车机打发票工本费的情况下,仍以每卷5元的费用违规收取出租车机打发票工本费1.16万元,用于日常接待等支出。对此,玉田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站站长张学文、副站长曹瑞林负有领导责任,前后两任出租车管理办公室主任洪玉平、贾晓东负有直接责任。20185月,洪玉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学文、曹瑞林、贾晓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武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设计管理处干部郝现强对工程项目选址审查不严问题。201612月,郝现强作为负责市职教中心实训楼建设项目选址的工作人员,对项目选址审查不严,导致项目后期重新选址,影响项目进度,郝现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87月,郝现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8.赵县前大章乡投头庄村党支部原书记王青安侵吞危房改造款问题。20132月,王青安利用协助乡政府发放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的职务便利,侵吞危房改造款2.39万元。20185月,王青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三)河南省纪委监委201887通报6起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案例

1.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原局长成健收受贿赂,为涉黄赌毒场所充当“保护伞”问题。201211月至20182月,成健利用其担任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政委、洁云路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社会人员赵强、苏进军、吴文生所送贿赂,并为上述人员经营的“亿元动漫城”“伯爵国际娱乐会所”“久泓动漫城”等涉黄赌毒场所提供保护。连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75日,经郑州市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成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2.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原副局长张国华、新密市公安局原民警樊留发收受贿赂和介绍贿赂,充当涉赌场所“保护伞”问题。20176月至20181月,张国华、樊留发在明知吴文生经营的“久泓动漫城”涉赌的情况下,仍多次将吴文生提供的贿赂款留下部分自用,并将其余款项转送给成健,让成健对吴文生经营的涉赌场所予以关照和保护。连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627日,经郑州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国华、樊留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两人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3.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西大街接警队原大队长蒲刚徇私枉法,充当涉赌场所“保护伞”问题。20174月,蒲刚在办理“鼎泓动漫城”涉赌案件中,在明知周延如是该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徇私枉法,故意不深挖细查,不上报案件线索,致使周延如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连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627日,经郑州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蒲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4.开封市杞县公安局原副政委王华收受贿赂,为王朋举涉黑团伙充当“保护伞”问题。201410月至11月期间,王华利用其担任杞县公安局副政委分管治安工作的便利,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首犯王朋举等人贿赂,对其经营的酒店予以关照。20152月,王华在得知王朋举控制经营的酒店容留、组织卖淫问题被曝光的舆情后,当天通过电话向王朋举通风报信,导致公安机关未能查处到该酒店的违法犯罪证据。连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528日,经开封市纪委监委同意,杞县纪委监委给予王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开封市监委指定尉氏县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5.开封市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队长仝运贞收受贿赂,为王朋举涉黑团伙充当“保护伞”问题。2014年至2015年期间,仝运贞利用担任杞县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职务便利,收受王朋举贿赂,为王朋举经营酒店提供帮助和保护。20152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安排杞县对王朋举经营的酒店涉黄问题进行查处,仝运贞故意包庇相关人员,致使相关人员逃避刑事追究。连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525日,开封市监委指定尉氏县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6.开封市杞县公安局西关派出所原副所长王永久收受贿赂,为王朋举涉黑团伙充当“保护伞”问题。201410月,西关派出所副所长王永久在承办王朋举经营的酒店发生的打斗案件期间,收受贿赂,为使王永赞逃脱法律追究,违反办案规定,造假制作询问笔录,使王朋举找的孟祥彪成功顶罪。连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57日,经开封市纪委监委同意,杞县纪委监委给予王永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开封市监委指定尉氏县监委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四)陕西省纪委监委2018724通报8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1.渭南市韩城市公务员局原局长张晓峰挪用扶贫资金问题。20161月,张晓锋在担任市扶贫办工会主席期间,利用分管扶贫互助协会便利,通过某扶贫互助协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吴某将市财政拨付给该协会的23万元扶贫专项资金借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支,直至20184月组织调查时予以归还。20187月,张晓峰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商洛市山阳县农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乐发仁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收受贿赂问题。2017年,乐发仁在某茶叶专业合作社、两家茶叶有限公司申报标准化茶叶建设项目和拨付扶持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给其提供帮助,收受该茶叶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6万元,收受两家茶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送钱款各2万元,共计10万元,用于个人花销。20186月,乐发仁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延安市延川县扶贫办原党支部书记高杰在扶贫资金安排中优亲厚友问题。2015年,高杰利用职务便利,在关庄镇十甲村与其关系较好的两户村民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安排镇政府直接将其添加到同镇的太相寺村低收入户申请生产发展项目资金花名册中,给予每户1万元的大棚维修补助资金。20186月,高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西安市周至县楼观镇马岔村村委会原主任汪关保扶贫工作失职失责问题。2015年,汪关保在协助镇政府从事移民搬迁、危房改造工作期间,明知该村4户群众不符合危房改造项目条件,却让其提供虚假资料予以审核上报,致使62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被其违规领取。20184月,汪关保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被依法处理。

  5.安康市汉阴县双乳镇新塘村党支部原书记沈兰美、党员沈桂军违规套取国家移民搬迁补助款问题。2015年底,沈桂军利用在双乳镇“关爱家园”移民搬迁项目工作之便,冒用本村3名村民的名义,套取移民搬迁补助款15万元,并在其父沈兰美的帮助下,将钱转入私人账户,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201712月沈兰美辞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20182月,沈兰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沈桂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二人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被依法处理。

  6.榆林市神木市沙峁镇石板上村党支部原书记李永亮截留退耕还林补偿款问题。2010年至2017年,李永亮利用协助镇政府管理退耕还林补偿款的便利,将市林业局下拨的60亩村集体退耕还林补偿款34200元打入其家人的银行账户,据为己有。20185月,李永亮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7.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南峪村党支部原书记梁有军、村委会原主任、村支部原委员袁志成在移民搬迁中弄虚作假问题。2016年,梁有军、袁志成采用弄虚作假的方式,以本村贫困户袁某名义申请当地搬迁建房补助资金,为他人套取补助款4.5万元。20183月,梁有军、袁志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袁志成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违纪资金被收缴。

  8.铜川市印台区阿庄镇西沟村八组组长朱财宝虚报冒领种粮直接补贴问题。2006年至2017年,朱财宝利用职务之便,以自己和妻子名义虚报耕地面积,套取种粮直接补贴17681.14元,用于个人支出。20184月,朱财宝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违纪资金被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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