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今天,我们进行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内容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党的政治建设这个重大命题,强调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我们以这个题目进行集体学习,目的是深化对党的政治建设的认识,增强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党的十九大提出党的政治建设这个重大命题,是有很深的考虑的。任何政党都有政治属性,都有自己的政治使命、政治目标、政治追求。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崇高政治理想、高尚政治追求、纯洁政治品质、严明政治纪律。如果马克思主义政党政治上的先进性丧失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无从谈起。这就是我们把党的政治建设作为党的根本性建设的道理所在。
我们党有8900多万名党员和45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保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政治属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能指望泛泛抓一抓或者集中火力打几个战役就能彻底解决问题。党的政治建设是一个永恒课题,来不得半点松懈。我们党历来注重从政治上建设党。从古田会议上毛泽东同志提出思想建党、政治建军原则,到1945年党的七大提出“首先着重在思想上、政治上进行建设,同时也在组织上进行建设”;从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提出“政治工作是一切经济工作的生命线”,到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强调“到什么时候都得讲政治”,都表明注重从政治上建设党是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党内存在的很多问题都同政治问题相关联,都是因为党的政治建设没有抓紧、没有抓实。“治其本,朝令而夕从;救其末,百世不改也。”不从政治上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就会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局面,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正因为如此,我反复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政治问题要从政治上来解决”。我们把党的政治建设摆上突出位置,在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党的政治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不抓党的政治建设或背离党的政治建设指引的方向,党的其他建设就难以取得预期成效。
必须清醒看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政治建设取得了很多成绩,但党内存在的政治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同志忽视政治、淡化政治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四个意识”不强,有的将党的领导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有的对错误言行缺乏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和斗争精神,有的依然我行我素、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的仍然奉行潜规则、把商品交换原则运用到党内,等等。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任重道远,必须常抓不懈。
关于党的政治建设,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具体部署,我在不同场合也都提过要求,要全面抓好落实。这里,我再强调几点。
第一,把准政治方向。政治方向是党生存发展第一位的问题,事关党的前途命运和事业兴衰成败。红军过草地的时候,伙夫同志一起床,不问今天有没有米煮饭,却先问向南走还是向北走。这说明在红军队伍里,即便是一名炊事员,也懂得方向问题比吃什么更重要。如果在方向问题上出现偏离,就会犯颠覆性错误。对此,我们必须有十分清醒的认识。
我们所要坚守的政治方向,就是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就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就是要发挥政治指南针作用,引导全党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廓清思想迷雾,澄清模糊认识,排除各种干扰,把全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来;就是要推动全党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贯彻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经常对表对标,及时校准偏差,坚决纠正偏离和违背党的政治方向的行为,确保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发展;就是要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守正确政治方向的坚强战斗堡垒,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定不移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对在政治方向上有问题的人,必须严肃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要依照党纪进行处理。
第二,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没有党的领导,民族复兴必然是空想。历史和人民把我们党推到了这样的位置,我们就要以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承担起应该承担的政治责任。
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艰苦努力,全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意识是明显增强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一到具体工作中,有的地方和单位就落虚落空了。要建立健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最重要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这要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要引导全党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身体力行,在履职尽责过程中自觉在大局下行动,为全党做好表率。
第三,夯实政治根基。人民群众拥护和支持是我们党最可靠的力量源泉。当年,“唤起工农千百万,同心干”,为我们党依靠人民赢得革命胜利凝聚了强大力量。今天,我们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就是为了凝聚起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要紧扣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把赢得民心民意、汇集民智民力作为重要着力点。要站稳人民立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群众对我们拥护不拥护、支持不支持、满意不满意,不仅要看我们是怎么说的,更要看我们是怎么做的。实干方能兴邦、实干方能强国、实干方能富民。一切不思进取、庸政怠政、明哲保身、得过且过的思想和行为都是同人民群众期盼、同新时代新要求格格不入的。要教育和激励广大党员、干部锐意进取、奋发有为,把精力和心思用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上,用在破难题、克难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对敢抓敢管、真抓实干、勇于担当的干部组织上要为他们加油鼓劲、撑腰壮胆,对尸位素餐、光说不练、热衷于对实干者评头论足甚至诬告陷害的人要严肃批评、严格问责,在全党形成以担当作为为荣、以消极无为为耻的浓厚氛围。
第四,涵养政治生态。政治生态好,党内就会正气充盈;政治生态不好,党内就会邪气横生。党的十八大之前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和单位政治生态严重恶化,涣散了人心、带坏了社会风气,极大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政治生态有了明显好转,这一点大家都能亲身感受到。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党内政治生活随意化、形式化、平淡化、庸俗化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这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浚其源、涵其林,养正气、固根本,锲而不舍、久久为功。选人用人是风向标,直接影响着政治生态走向。要把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作为重要着力点,突出政治标准。要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让党员、干部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经常接受政治体检,打扫政治灰尘,净化政治灵魂,增强政治免疫力。党内政治文化“日用而不觉”,潜移默化影响着党内政治生态。要加强党内政治文化建设,让党所倡导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优良传统深入党员、干部思想和心灵。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和践行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以良好政治文化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五,防范政治风险。“于安思危,于治忧乱。”我们党在内忧外患中诞生,在磨难挫折中成长,在战胜风险挑战中壮大,始终有着强烈的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多次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就是要告诫全党时刻牢记“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新形势下,我国面临复杂多变的发展和安全环境,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也有可能演变为政治风险。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防范政治风险能力。
要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容易诱发政治问题特别是重大突发事件的敏感因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眼睛亮、见事早、行动快,及时消除各种政治隐患。要高度重视并及时阻断不同领域风险的转化通道,避免各领域风险产生交叉感染,防止非公共性风险扩大为公共性风险、非政治性风险蔓延为政治风险。要增强斗争精神,敢于亮剑、敢于斗争,坚决防止和克服嗅不出敌情、分不清是非、辨不明方向的政治麻痹症。
第六,永葆政治本色。最近查处的腐败案件,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来甚至延续到党的十九大之后。尽管党中央三令五申,一些干部仍然不收手、不收敛,心存侥幸、顶风作案。这表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必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定和执着,坚决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使我们党永不变质、永不变色。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坚决防范各种利益集团“围猎”和绑架领导干部。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做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模范。要织密监督的“天网”,扎紧制度的篱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清正干部、清廉政府、清明政治就在身边、就在眼前。
第七,提高政治能力。党的政治建设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上,就要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把握方向、把握大势、把握全局的能力,辨别政治是非、保持政治定力、驾驭政治局面、防范政治风险的能力。提高政治能力,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善于从政治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只有从政治上分析问题才能看清本质,只有从政治上解决问题才能抓住根本。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炼就一双政治慧眼,不畏浮云遮望眼,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6月29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牢记初心使命 推进自我革命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开展之际,今天,中央政治局以“牢记初心使命,推进自我革命”为题进行第十五次集体学习,目的是总结党的历史经验,结合新时代新要求,推动全党围绕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切实搞好主题教育。这也是中央政治局带头开展主题教育的一项重要安排。
我们党作为百年大党,如何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永葆青春活力,如何永远得到人民拥护和支持,如何实现长期执政,是我们必须回答好、解决好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我们党要求全党同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就是要提醒全党同志,党的初心和使命是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奋斗目标的集中体现,越是长期执政,越不能丢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色,越不能忘记党的初心使命,越不能丧失自我革命精神。
我们党的初心和使命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庄严宣告:“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我们党是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的政党,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和使命,并一以贯之体现到党的全部奋斗之中。忘记这个初心和使命,党就会改变性质、改变颜色,就会失去人民、失去未来。只要我们党牢牢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牢坚持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不断检视自己,不掩饰缺点,不文过饰非,坚决同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危害党的肌体健康的现象作斗争,就一定能够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回顾党的历史,为什么我们党在那么弱小的情况下能够逐步发展壮大起来,在腥风血雨中能够一次次绝境重生,在攻坚克难中能够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根本原因就在于不管是处于顺境还是逆境,我们党始终坚守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义无反顾向着这个目标前进,从而赢得了人民衷心拥护和坚定支持。革命战争时期,为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我们党百折不挠、浴血奋战,团结带领人民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建立了新中国,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我国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我们党迎难而上、艰苦奋斗,团结带领人民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取得社会主义建设重大成就。改革开放新时期,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带领人民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使中华民族大踏步赶上时代,以崭新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们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这值得我们自豪,但决不能因此而自满。我讲过:“功成名就时做到居安思危、保持创业初期那种励精图治的精神状态不容易,执掌政权后做到节俭内敛、敬终如始不容易,承平时期严以治吏、防腐戒奢不容易,重大变革关头顺乎潮流、顺应民心不容易。”我们千万不能在一片喝彩声、赞扬声中丧失革命精神和斗志,逐渐陷入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贪图享乐的状态,而是要牢记船到中流浪更急、人到半山路更陡,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永恒课题,作为全体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
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必须有强烈的自我革命精神。在新的征程上,我们要把党建设成为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人民衷心拥护、勇于自我革命、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朝气蓬勃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就必须牢记初心和使命,在新时代把党的自我革命推向深入。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我们党在全国执政也70年了。古人说:“生于忧患,死于安乐。”我们党作为世界第一大党,没有什么外力能够打倒我们,能够打倒我们的只有我们自己。古人说:“惟以改过为能,不以无过为贵。”应该看到,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各种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党的纯洁性的因素无时不有,各种违背初心和使命、动摇党的根基的危险无处不在,如果不严加防范、及时整治,久而久之,必将积重难返,小问题就会变成大问题、小管涌就会沦为大塌方,甚至可能酿成全局性、颠覆性的灾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是显著的,全国人民给予高度评价,但我们不能自满。要清醒认识到,党内存在的政治不纯、思想不纯、组织不纯、作风不纯等突出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已经解决的问题还可能反弹,新问题不断出现,“四大考验”、“四种危险”依然复杂严峻,党的自我革命任重而道远,决不能有停一停、歇一歇的想法。严重的问题不是存在问题,而是不愿不敢直面问题、不想不去解决问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靠全党共同努力来实现,每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常怀忧党之心、为党之责、强党之志,积极主动投身到这次主题教育中来。
马克思主义是指导我们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锐利思想武器。我们党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先后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推进社会革命和自我革命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我们党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形成了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丰富思想成果,如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从严管党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相结合,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党内监督,接受人民监督,不断纯洁党的思想、纯洁党的组织、纯洁党的作风、纯洁党的肌体,等等。这些都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经验,在这次主题教育中要充分运用并不断发展。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说到底是要解决党内存在的违背初心和使命的各种问题,关键是要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无论什么时候,问题总是客观存在的,我们要以“君子检身,常若有过”的态度来检视发现自身不足,做到知耻而后勇。要坚持问题导向,真刀真枪解决问题。讳疾忌医、有病不治,本来可以医好的病症就会拖成不治之症。从实际情况看,党内存在的各种突出问题表现多样,我们要全面查找、全面发力。在党的政治建设方面,要确保党的集中统一,促进全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净化政治生态,及时清除两面人等政治隐患,防范和化解政治风险。在党的思想建设方面,要坚持不懈加强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性质宗旨,强化党性修养,切实解决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识淡化等问题,不断增强全党同志党的意识、党员意识。在党的组织建设方面,要健全党的组织体系,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坚决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匡正用人导向,净化用人风气,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党的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方面,要坚持不懈整治“四风”,抓紧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持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铲除寄生在党的肌体上的毒瘤,永葆党的肌体健康。这次主题教育列出的8个方面突出问题,都是可能动摇党的根基、阻碍党的事业的问题,必须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加以解决。对党内的一些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往往看得很清楚。党员、干部初心变没变、使命记得牢不牢,要由群众来评价、由实践来检验。我们不能关起门来搞自我革命,而要多听听人民群众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我在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对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内涵作过归纳。这“四个自我”,既有破又有立,既有施药动刀的治病之法又有固本培元的强身之举。要在自我净化上下功夫,通过过滤杂质、清除毒素、割除毒瘤,不断纯洁党的队伍,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古人说:“天下不能常治,有弊所当革也;犹人身不能常安,有疾所当治也。”治病救人,哪能不吃药,对那些顽症须下点猛药才行,对有病毒扩散风险的肿瘤还得动刀子。要在自我完善上下功夫,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固根本,防源头、治苗头、打露头,堵塞制度漏洞,健全监督机制,提升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就像人一样,身子弱了就要补,免疫力下降就要加强。如果不管不顾,身体就会每况愈下,到问题严重的时候就追悔莫及,正所谓“蚁穴不填,终将溃堤”。要在自我革新上求突破,深刻把握时代发展大势,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勇于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各方面创新,通过革故鼎新不断开辟未来。要在自我提高上下功夫,自觉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加强党性锻炼和政治历练,不断提升政治境界、思想境界、道德境界,全面增强执政本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牢记初心和使命,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是要坚持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解决党内问题相统一,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敢于同一切弱化党的领导、动摇党的执政基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作斗争,坚决克服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拿出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但不能因为党内存在问题就削弱甚至否认党的领导,走到自断股肱、自毁长城的歪路上去。二是要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坚守党的性质宗旨、理想信念、初心使命不动摇,同时要以新的理念、思路、办法、手段解决好党内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提高自我革命实效。三是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统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捆住一些人乱作为的手脚,放开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手脚,把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激发出来,形成建功新时代、争创新业绩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四是要坚持组织推动和个人主动相统一,既要靠各级党组织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要靠广大党员、干部自觉行动,主动检视自我,打扫身上的政治灰尘,不断增强政治免疫力。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关键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领导干部要以上率下,带头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带头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带头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在这方面,没有局外人,任何人都不能当旁观者。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尤其要作好示范,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上为全党作表率。
最后,我想同大家重温毛主席讲的两段话。一段话是1945年4月24日毛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中讲的:“成千成万的先烈,为着人民的利益,在我们的前头英勇地牺牲了,让我们高举起他们的旗帜,踏着他们的血迹前进吧!”另一段话是1949年3月5日毛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的:“中国的革命是伟大的,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这一点现在就必须向党内讲明白,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我们有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器。我们能够去掉不良作风,保持优良作风。我们能够学会我们原来不懂的东西。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我们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6月24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8月20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了张掖市山丹培黎学校。习近平强调,西北地区因自然条件限制,发展相对落后。区域之间发展条件有差异,但在机会公平上不能有差别。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发展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我国经济要靠实体经济作支撑,这就需要大量专业技术人才,需要大批大国工匠。因此职业教育大有可为。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希望你们继承优良传统,与时俱进,大有前途。我支持你们!
(文字记者:张晓松、朱基钗 摄影记者:鞠鹏、谢环驰)
坚定信心 开拓创新 真抓实干 团结一心 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在甘肃考察时强调,要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信心,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团结一心,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各项工作,深化脱贫攻坚,加快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谱写加快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不断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的时代篇章。
初秋的河西走廊,金风送爽,瓜果飘香,祁连雪山和沙漠绿洲相映成辉。2019年8月19日至22日,习近平在甘肃省委书记林铎、省长唐仁健陪同下,先后来到酒泉、嘉峪关、张掖、武威、兰州等地,深入文物保护单位、农村、学校、草场林场、革命纪念馆、防洪工程、文化企业等,就经济社会发展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情况进行考察调研。
19日上午,习近平从北京乘机抵达酒泉市所辖敦煌市,即前往莫高窟考察了解莫高窟历史沿革和文物保护研究情况,并走进洞窟察看历史悠久的彩塑、壁画。他强调,要十分珍惜祖先留给我们的这份珍贵文化遗产,坚持保护优先的理念,加强石窟建筑、彩绘、壁画的保护,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保护水平,将这一世界文化遗产代代相传。
正在参观的游客看到总书记来了,激动地围拢上来,高声欢呼“总书记好!”“习主席好!”习近平向大家亲切招手致意,并不时走上前同大家握手问好,叮嘱大家在游览时注意爱护文物。
习近平接着来到敦煌研究院,察看珍藏文物和学术成果展示,听取文物保护和研究、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情况介绍,并同有关专家、学者和文化单位代表座谈。在认真听取敦煌研究院名誉院长樊锦诗、甘肃省文联原副主席苏孝林、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郑炳林发言后,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对敦煌文化保护研究工作表示肯定,强调敦煌文化是中华文明同各种文明长期交流融汇的结果。我们要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就要以更加博大的胸怀,更加广泛地开展同各国的文化交流,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借鉴世界一切优秀文明成果。研究和弘扬敦煌文化,既要深入挖掘敦煌文化和历史遗存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道德规范等,更要揭示蕴含其中的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文化胸怀,不断坚定文化自信。要加强对国粹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和扶持,加强对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研究,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推动敦煌文化研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加强同沿线国家的文化交流,增进民心相通。要加强敦煌学研究,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展示我国敦煌文物保护和敦煌学研究的成果。要关心爱护科研工作者,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为科研工作者开展研究、学习深造、研修交流搭建更好平台,提高科研队伍专业化水平。
20日上午,习近平来到嘉峪关,察看关城并听取长城保护情况介绍。嘉峪关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是我国明代万里长城的西端起点。习近平强调,长城凝聚了中华民族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和众志成城、坚韧不屈的爱国情怀,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要做好长城文化价值发掘和文物遗产传承保护工作,弘扬民族精神,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起磅礴力量。
离开嘉峪关,习近平来到张掖市高台县,瞻仰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碑和阵亡烈士公墓,参观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纪念馆,向革命先烈敬献花篮。80多年前,西路军转战河西、奋勇作战,创造了可歌可泣的不朽功绩。在纪念馆内,习近平详细了解当年战斗历史和感人事迹。他强调,新中国是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铸就的。要深刻认识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西路军不畏艰险、浴血奋战的英雄主义气概,为党为人民英勇献身的精神,同长征精神一脉相承,是中国共产党人红色基因和中华民族宝贵精神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讲好党的故事,讲好红军的故事,讲好西路军的故事,把红色基因传承好。
20日下午,习近平来到张掖市山丹县,考察山丹培黎学校。山丹培黎学校由伟大的国际主义战士、新西兰著名社会活动家路易·艾黎于1942年创办,突出职业教育特色和终身教育理念,培养了大批实用技术人才。习近平听取了学校情况介绍,参观了路易·艾黎故居,随后来到实训教学楼,走进现代制造技术实训室和智能家居实训室,观看职业技能实训,并同师生亲切交流。他指出,实体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撑,做强实体经济需要大量技能型人才,需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发展职业教育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山丹培黎学校是一所具有光荣历史和国际主义精神的职业学校。路易·艾黎先生提出“手脑并用,创造分析”的办学宗旨,对今天我们发展职业教育依然有借鉴意义。要继承优良传统,创新办学理念,为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培养更多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他希望同学们专心学习,掌握更多实用技能,努力成为对国家有用、为国家所需的人才。
离开培黎学校,习近平来到中农发山丹马场有限责任公司一场,参观场史馆,了解马场历史沿革和改革发展情况。8月的山丹马场,水草丰茂,骏马奔腾。习近平步入草场,察看草场和马群放养情况,听取祁连山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情况汇报。习近平指出,保护好祁连山的生态环境,对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对推动甘肃和河西走廊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环境的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只要贯彻新发展理念,绿水青山就可以成为金山银山。要正确处理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关系,积极发展生态环保、可持续的产业,保护好宝贵的草场资源,让祁连山绿水青山常在,永远造福草原各族群众。
21日上午,习近平前往武威市古浪县黄花滩生态移民区富民新村考察调研。当地针对古浪南部山区“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实际,走出了一条高深山区贫困群众易地搬迁脱贫致富和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扶贫开发新路子,6万多地处山区的贫困群众搬进了新房,通过发展牛羊养殖和蔬菜种植正逐步摆脱贫困。习近平对乡亲们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感到十分欣慰。在村党群服务中心便民大厅,习近平向工作人员询问各项惠民政策落实情况和搬迁后的便民服务措施。随后,他步行前往附近的富民小学,参加暑期兴趣班的孩子们有的正学习电子琴弹奏,有的正在进行体育锻炼。习近平走进音乐教室,认真观看正在进行的音乐课教学。操场上,正在练习足球的孩子们看到习爷爷来了,欢快地围拢过来。习近平同他们亲切交谈,询问他们的暑期学习生活情况,鼓励他们好好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离开学校时,习近平主动邀请孩子们一起合影留念,孩子们兴高采烈,脸上幸福得像花儿一样。
接着,习近平沿村道步行察看村容村貌。崭新的房屋、宽敞的道路、整洁的院落,一片祥和安乐。村民李应川一家热情邀请总书记到家里做客。习近平走进院子,屋里屋外仔细察看,了解住房改善和改水改厕情况。习近平同李应川一家拉起家常,详细询问家庭就业、收入、看病、社保、医疗保险、孩子上学等方面还有什么难题。李应川兴奋地向总书记汇报,孙子孙女就在家门口上学,家里还向村里报名新建1座日光温室大棚和4座养殖暖棚,日子越过越有奔头。习近平强调,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老百姓利益着想,让老百姓幸福就是党的事业。贫困乡亲脱贫是第一步,接下来要确保乡亲们稳定脱贫,扶贫政策和扶贫队伍要保留一段时间,从发展产业、壮大集体经济等方面想办法、找出路,让易地搬迁的群众留得住、能就业、有收入,日子越过越好。
随后,习近平乘车前往八步沙林场。林场地处河西走廊东端、腾格里沙漠南缘。上世纪80年代初,这里寸草不生、狂沙肆虐,侵蚀村庄农田。一代代林场人扎根沙漠、治沙造林,从沙逼人退到人进沙退,昔日漫漫黄沙变成如今郁郁葱葱。习近平举目远眺,察看林场整体风貌,听取武威市防沙治沙整体情况汇报和八步沙林场“六老汉”三代人治沙造林的感人事迹。几位林场职工正在进行“草方格压沙”作业,习近平走过去,向他们询问作业方法,并拿起一把开沟犁,同他们一起干起来。习近平对他们说,八步沙林场“六老汉”的英雄事迹早已家喻户晓,新时代需要更多像“六老汉”这样的当代愚公、时代楷模。要弘扬“六老汉”困难面前不低头、敢把沙漠变绿洲的奋斗精神,激励人们投身生态文明建设,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任何事业都离不开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只要共产党员首先站出来、敢于冲上去,就能把群众带动起来、凝聚起来、组织起来,打开一片天地,干出一番事业。
21日下午,习近平来到兰州,前往黄河治理兰铁泵站项目点,听取甘肃省和兰州市开展黄河治理和保护情况介绍。习近平登上观景平台,俯瞰堤坝加固防洪工程,沿步道察看黄河两岸生态修复和景观建设情况。习近平指出,黄河、长江都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母亲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甘肃是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补给区,要首先担负起黄河上游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的重任,兰州要在保持黄河水体健康方面先发力、带好头。正在休闲的群众看到总书记来了,纷纷涌上前,总书记同他们亲切交谈。习近平强调,城市是人民的,城市建设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幸福。金杯银杯不如群众口碑,群众说好才是真的好。
随后,习近平前往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在《读者》编辑部,习近平同工作人员交流,询问选稿、编辑、审校、排版等工作流程和发行情况。在创意中心,习近平详细了解公司适应市场形势、主动优化升级的做法。习近平指出,要提倡多读书,建设书香社会,不断提升人民思想境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中华民族的精神世界就能更加厚重深邃。为人民提供更多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善莫大焉。要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在坚守主业基础上推动经营多元化,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22日下午,习近平听取甘肃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对甘肃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希望甘肃各族干部群众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做好。
习近平强调,要深化脱贫攻坚,坚持靶心不偏、焦点不散、标准不变,在普遍实现“两不愁”的基础上,重点攻克“三保障”方面的突出问题,把脱贫攻坚重心向深度贫困地区聚焦,以“两州一县”和18个省定深度贫困县为重点,逐村逐户、逐人逐项去解决问题,坚决攻克最后的贫困堡垒。
习近平指出,要聚焦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功能完备、支撑有力的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加大改革攻坚力度,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积极发展高附加值特色农业,统筹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处理开发和保护的关系,加快发展生态产业,构筑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治理黄河,重在保护,要在治理。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
习近平强调,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公共服务项目优先安排,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看病难、行路难等问题,关心关爱受灾群众和城乡困难群众,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习近平强调,甘肃是一片红色土地,在中国革命历史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甘肃要运用红色资源,认真抓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准确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这个总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勇于解剖自己,敢于揭短亮丑,立查立改、即知即改。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持之以恒加强和改进作风,做好为基层减负的工作,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丁薛祥、刘鹤、何立峰和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考察。
值此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际,我谨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致以诚挚的问候!
志愿服务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积极响应党和人民号召,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走进社区、走进乡村、走进基层,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作贡献,充分彰显了理想信念、爱心善意、责任担当,成为人民有信仰、国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的生动体现。希望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工作者立足新时代、展现新作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继续以实际行动书写新时代的雷锋故事。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要认真履行引领、联合、服务、促进的职责,为广大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服务他人、奉献社会创造条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志愿服务搭建更多平台,给予更多支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凝聚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现就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改革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承担着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思政课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思政课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同时也要看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有的地方和学校对思政课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课堂教学效果还需提升,教材内容不够鲜活,教师选配和培养工作存在短板,体制机制有待完善,评价和支持体系有待健全,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需要深化,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思政课建设相对薄弱,各类课程同思政课建设的协同效应有待增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推动思政课建设的合力没有完全形成,全党全社会关心支持思政课建设的氛围不够浓厚。办好思政课,要放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看待,要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来对待。思政课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必须切实增强办好思政课的信心,全面提高思政课质量和水平。
2.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对思政课建设的全面领导,把加强和改进思政课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二是坚持思政课建设与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同步推进,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国民教育全过程。三是坚持守正和创新相统一,落实新时代思政课改革创新要求,不断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四是坚持思政课在课程体系中的政治引领和价值引领作用,统筹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推动各类课程与思政课建设形成协同效应。五是坚持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思政课教师队伍,积极为这支队伍成长发展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六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注重推动思政课建设内涵式发展,全面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理论素养,实现知、情、意、行的统一。
二、完善思政课课程教材体系
4.整体规划思政课课程目标。在大中小学循序渐进、螺旋上升地开设思政课,引导学生立德成人、立志成才,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把爱国情、强国志、报国行自觉融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之中。大学阶段重在增强使命担当,引导学生矢志不渝听党话跟党走,争做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高中阶段重在提升政治素养,引导学生衷心拥护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政治认同。初中阶段重在打牢思想基础,引导学生把党、祖国、人民装在心中,强化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思想意识。小学阶段重在启蒙道德情感,引导学生形成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集体的情感,具有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美好愿望。
5.调整创新思政课课程体系。加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思政课课程群建设。在保持思政课必修课程设置相对稳定基础上,结合大中小学各学段特点构建形成必修课加选修课的课程体系。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率先全面开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博士阶段开设“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硕士阶段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本科阶段开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专科阶段开设“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等必修课。各高校要重点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宪法法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设定课程模块,开设系列选择性必修课程。高中阶段开设“思想政治”必修课程,围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开设“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课程。初中、小学阶段开设“道德与法治”必修课程,可结合校本课程、兴趣班开设思政类选修课程。
6.统筹推进思政课课程内容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以政治认同、家国情怀、道德修养、法治意识、文化素养为重点,以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集体为主线,坚持爱国和爱党爱社会主义相统一,系统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系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遵循学生认知规律设计课程内容,体现不同学段特点,研究生阶段重在开展探究性学习,本专科阶段重在开展理论性学习,高中阶段重在开展常识性学习,初中阶段重在开展体验性学习,小学阶段重在开展启蒙性学习。
7.加强思政课教材体系建设。国家教材委员会统筹大中小学思政课教材建设,科学制定教材建设规划,注重提升思政课教材的政治性、时代性、科学性、可读性。国家统一开设的大中小学思政课教材全部由国家教材委员会组织统编统审统用,在教材中及时融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新经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最新研究进展。地方或学校开设的思政课选修课教材,由各地负责组织审定。研究编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程教材指导纲要,研究编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科技创新文化及总体国家安全观等进课程教材指南,编制中华民族古代历史和革命建设改革时期英雄人物、先进模范进课程教材图谱,分课程组织编写高校思政课专题教学指南,组织专家编写深度解读教材体系的示范教案,实施思政课优秀讲义出版工程,开列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著作、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籍书单,建设思政课网络教学资源库。
三、建设一支政治强、情怀深、思维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的思政课教师队伍
8.加快壮大学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各地在核定编制时要充分考虑思政课教师配备要求。高校要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在编制内配足,且不得挪作他用,并尽快配备到位。制定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中小学专职思政课教师配备。各地要统筹解决好思政课教师缺口问题。各高校可在与思政课教学内容相关的学科选择优秀教师进行培训后充实思政课教师队伍,可探索胜任思政课教学的党政管理干部转岗为专职思政课教师机制和办法,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参与思政课教学。高校要积极动员政治素质过硬的相关学科专家转任思政课教师。采取兼职的办法遴选相关单位的骨干支援高校思政课建设。各地应对民办学校指派思政课教师或组建专门讲师团。制定新时代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
9.切实提高思政课教师综合素质。以培育一大批优秀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家为目标,制定思政课教师队伍培养培训规划,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及地方党校(行政学院)面向思政课教师举办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研修班,办好“周末理论大讲堂”、骨干教师研修班,实施好思政课教师在职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建强高校思政课教师研修基地,依托首批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所在高校重点开展理论研修,依托高水平师范类院校重点开展教学研修,全面提升每一位思政课教师的理论功底、知识素养。建立一批“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研学基地”,组织思政课教师在国内考察调研,在深入了解党和人民伟大实践中汲取养分、丰富思想。组织思政课骨干教师赴国外调研,拓宽国际视野,在比较分析中坚定“四个自信”。完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三级培训体系。本科院校按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40元,专科院校按每生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提取专项经费,用于思政课教师的学术交流、实践研修等,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的政论、时政节目要积极推出优秀思政课教师传播理论成果,展示综合素质,增强社会影响力。
10.切实改革思政课教师评价机制。严把政治关、师德关、业务关,明确与思政课教师教学科研特点相匹配的评价标准,进一步提高评价中教学和教学研究占比。各高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要单独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别,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委员会要有同比例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专家。按教师比例核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各类岗位占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指标不得挪作他用。要将思政课教师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纳入学术成果范畴。实行不合格思政课教师退出机制。
11.加大思政课教师激励力度。增强教师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责任感,把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中的优秀分子纳入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在“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四个一批”等人才项目中加大倾斜支持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设立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岗位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相应核增学校绩效工资总量。要把思政课教师作为学校干部队伍重要来源,学校党政管理干部原则上应有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党和国家设立的荣誉称号要注重表彰优秀思政课教师,教育部门要大力推选思政课教师年度影响力人物等先进典型。对立场坚定、学养深厚、联系实际、成果突出的思政课教师优秀代表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2.大力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注重选拔培养高素质人才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研究和教育教学,统筹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构建完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本硕博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通过提前批次录取或综合考核招生等方式招收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本科生,给予推免政策倾斜鼓励优秀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本科生攻读硕士学位,采取硕博连读或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方式加强培养。深入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支持计划”,专门招收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并逐步按需增加招生培养指标。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发展党员力度,提高党员发展质量。
四、不断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
13.加大思想性、理论性资源供给。进一步建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的高校应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设为重点建设学科,为思政课建设提供坚实学科支撑。深入研究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提供多角度学术支持。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领航作用,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科体系建设。根据需求逐步增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支持有关高校联合申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组织思政课教师及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及时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14.加大思政课教研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大中小学思政课教师一体化备课机制,普遍实行思政课教师集体备课制度,全面提升教研水平。遴选学科带头人担任各门课集体备课牵头人,学校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思政课教师“手拉手”备课机制,发挥思政课建设强校和高水平思政课专家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网络集体备课平台”建设,完善思政课教师网络备课服务支撑系统。建立纵向跨学段、横向跨学科的交流研修机制,深入开展相邻学段思政课教师教学交流研讨。推动建立思政课教师与其他学科专业教师交流机制。大力推进思政课教学方法改革,提升思政课教师信息化能力素养,推动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思政课教学中应用,建设一批国家级虚拟仿真思政课体验教学中心。
15.切实加强思政课课题研究和成果交流。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等设立思政课教师研究专项,开展思政课教学重点难点问题和教学方法改革创新等研究,逐步加大对相关课题研究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参照设立相关项目并给予经费投入。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科研成果学术阵地建设,首批重点建设10家学术期刊和若干学术网站,支持新创办一定数量的思政课研究学术期刊。制定思政课教师发表文章的重点报刊目录,将《人民日报》、《求是》、《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中央媒体及地方党报党刊列入其中。委托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分片建立高校思政课教学创新中心,设立一批思政课教学质量监测基地。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中单列思政课专项,每2年开展1次全国思政课教学展示活动,定期开展优秀思政课示范课巡讲活动。打造一批思政课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探索建设融媒体思政公开课,推动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16.全面提升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水平。强化“马院姓马、在马言马”的鲜明导向,把思政课教学作为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基本职责,将马克思主义学院作为重点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作为重点学科、思政课作为重点课程加强建设,在发展规划、人才引进、公共资源使用等方面给予马克思主义学院优先保障。建好建强一批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和示范性马克思主义学院,依托有条件的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一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建立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体系,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航工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研究宣传上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全面推动各地宣传、教育等部门共建所在地区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实施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培养工程,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建设。
17.整体推进高校课程思政和中小学学科德育。深度挖掘高校各学科门类专业课程和中小学语文、历史、地理、体育、艺术等所有课程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解决好各类课程与思政课相互配合的问题,发挥所有课程育人功能,构建全面覆盖、类型丰富、层次递进、相互支撑的课程体系,使各类课程与思政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建成一批课程思政示范高校,推出一批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选树一批课程思政教学名师和团队,建设一批高校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
五、加强党对思政课建设的领导
18.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思政课建设主体责任。地方各级党委要把思政课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的标志性工程摆上重要议程,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思政课建设,抓住制约思政课建设的突出问题,在工作格局、队伍建设、支持保障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校和讲思政课特别是“形势与政策”课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学期结合学习和工作至少讲1次课。各地要把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院校纳入思政课建设整体布局。思政课建设情况纳入各级党委领导班子考核和政治巡视。
19.推动建立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带头抓思政课机制。加强和改进高校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学生工作,推动高校领导干部兼任班主任等工作,建立健全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及职能部门力量深入一线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服务学生发展的制度性安排。高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思政课建设第一责任人,要结合自身学科背景和工作经历,带头走进课堂听课讲课,带头推动思政课建设,带头联系思政课教师。高校党委常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思政课建设,高校党委书记、校长每学期至少给学生讲授4个课时思政课,高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学期至少给学生讲授2个课时思政课,可重点讲授“形势与政策”课。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讲话等要鲜明体现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把思政课建设情况纳入学校党的建设工作考核、办学质量和学科建设评估标准体系。
20.积极拓展思政课建设格局。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思政课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教育部、中央宣传部等部门要牵头抓好思政课建设,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要指导抓好军队院校思政课建设。教育部成立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指导委员会,加强对不同类型思政课建设分类指导。有关部门和各地要保证思政课管理人员配备,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强化中考、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对学生学习思政课的指挥棒作用,将思政课学习实践情况等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探索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评奖评优重要标准,作为加入中国少年先锋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参考。坚持开门办思政课,推动思政课实践教学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结合,思政小课堂和社会大课堂结合,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就近与高校对接,挂牌建立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完善思政课实践教学机制。制定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汇聚办好思政课合力。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推动形成全党全社会努力办好思政课、教师认真讲好思政课、学生积极学好思政课的良好氛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接受高标准严格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坚定“四个自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情况;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考核政绩观,主要看是否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是否具有“功成不必在我”精神,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考核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应当看全面工作,看推动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其他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注重考核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工作的实绩。
(四)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结合实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情况;深入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领导干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考核领导干部的政治品质,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考核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特别是应对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领导干部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情况和实际成效。考核党委(党组)书记的工作实绩,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成效,考核领导班子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应当加大抓党建工作的权重。
(五)廉。全面考核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
第九条 具体考核内容的确定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调整优化。
第十条 落实新发展理念,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改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绩考核,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和权重,突出对打好重点任务攻坚战的考核,加强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动创新发展、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工作的考核,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稳定、新增债务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权重。
第十一条 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体现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点。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的具体情形和评价标准,推动工作落实和担当尽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可量化、能定责、可追责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目标以及岗位职责规范,作为确定考核内容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应当突出重点。
考核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完成重点任务和反对“四风”等情况。
考核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
第十六条 平时考核主要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管理进行,可以采取下列途径:
(一)列席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工作会议,参加重要工作活动等;
(二)与干部本人或者知情人谈心谈话,到所在单位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三)开展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
(四)结合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纪委监委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工作督查、干部培训等进行深入了解;
(五)其他适当方法。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建立平时考核工作档案,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作为了解评价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干部一贯表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
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党委(党组)每年可以选定部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考核。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总结述职。召开会议,领导班子总结报告全年工作,领导干部进行个人述职。
(二)民主测评。根据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的要求设计测评表,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参加测评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原则,结合实际确定。
(三)个别谈话。与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干部群众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四)了解核实。根据需要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有关数据和信息、实地调研等方式,核实考核对象有关情况。
(五)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结果并及时反馈。
当年开展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换届考察、巡视巡察的,年度考核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简化程序。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对公共服务部门和窗口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优秀是指综合表现突出,出色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圆满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成绩显著。
良好、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好,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一般、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表现勉强达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有较大问题。
较差、不称职是指综合表现达不到领导职责或者岗位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出现重大错误。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考核等次具体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对兼任的其他工作以适当方式进行了解。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照现任职务进行考核,注意了解在原任职岗位的工作情况。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其交流任职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援派或者挂职锻炼的领导干部,由当年工作半年以上的地方或者单位进行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本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领导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其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专项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项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
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表现突出或者问题反映较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进行专项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专项考核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指标、程序步骤和工作要求等。
(二)听取考核对象的总结汇报。
(三)了解核实。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研、舆情分析、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核实印证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情况。
(四)形成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二十五条 专项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六章 任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 任期考核是对实行任期制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一般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
任期考核应当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任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了解核实、实绩分析、形成考核结果等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任期考核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七章 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果确定应当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历史、辩证地分析个人贡献与集体作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增长速度与质量效益、显绩与潜绩、发展成果与成本代价等情况,注重了解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感受和评价,防止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以及增长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票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绩效管理、工作督查、相关部门业务考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当全面准确反映考核对象情况,以考核报告、评语、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的,应当明确具体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当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班子总数的30%,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领导干部总人数的25%。
领导班子为优秀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可以适当上调,最高不超过30%;领导班子为一般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为较差等次的,其领导成员评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不得超过15%,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上级党委和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给予容错的,应当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六条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第八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采取个别谈话、工作通报、会议讲评等方式,实事求是地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传导压力、激发动力。
第三十九条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一)领导班子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二)领导班子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
(三)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
(四)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
(五)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 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干部:
(一)领导干部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表现突出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
(四)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五)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计算为晋升工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六)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进行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四十二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领导干部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应当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考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胜任考核工作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公道正派,组织纪律观念和保密意识强。考核人员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党组)可以组建和派出考核组。考核组组长根据每次考核任务确定并授权,应当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第四十六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核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考核人员应当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应当严肃认真、稳妥审慎,注意与日常工作相协调、相促进。根据不同考核对象和考核任务,改进创新考核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多在乡语口碑中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坚持在现场看、见具体事,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核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现实表现。
第四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考核工作与其他业务考核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合考核力量,归并考核项目和种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五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认真受理有关举报、复核、申诉,严肃查处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党委和政府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1998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2009年7月1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七条 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第八条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第四章 定期奖励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及时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六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奖励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4日财政部令第9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9年3月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五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条 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9〕26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已经2019年3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科技部、教育部报告反映。
联系电话:科技部 010-58881715
教育部 010-66096298
科技部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科院
2019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高校和科研院所从事探索性、创造性科学研究活动,具有知识和人才独特优势,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简政放权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科技创新向纵深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实践发展需求。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科研活动、人才成长、成果转化规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充分调动单位和人员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单位发展与国家使命相一致。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全面领导,牢记国家使命,坚持国家目标导向,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组织开展工作,积极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将单位发展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服务国家目标过程中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一要求与分类施策相协调。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应符合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尊重科学规律,针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同特点精准施策,实行分类管理,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内部事务的微观管理和直接干预,加强对发展方向的总体把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内控机制建设,确保充分放权与有效承接、完善内部治理与加强外部监督、激励担当作为与严肃问责追责等有机结合、权力与责任相一致。
二、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
(三)完善章程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改革精神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组织所属高校完善章程,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利责任边界。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和业务范围开展科研活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管理机制。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
(四)强化绩效管理。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制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绩效目标及指标。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利效相统一和分类评价原则,减少过程管理,突出创新导向、结果导向和实绩导向,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实行中长期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作为单位财政拨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领导人员考评奖励、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的重要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参考评价结果。
(五)优化机构设置管理。科技部门要按照功能定位清晰、布局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与布局的规划,推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国家战略需求、行业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趋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可自主设置、变更和取消单位的内设机构。
三、优化科研管理机制
(六)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完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组织实施机制,围绕国家需求改进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布局、数量及体量,优选研发团队,强化责任落实与结果考核,简化过程管理。科技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精简项目申报流程,减少不必要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期间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各类过程性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评估、规范和动态调整第三方审计机构。整合科技管理各项工作和计划的材料报送环节,实现一表多用。建立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权限开放制度,凡是信息系统已有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科技、财政、教育部门和中科院等要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积极营造有利于潜心研究的环境。
(七)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改革间接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方式,不再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直接核定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加快推进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试点经验和做法。落实横向经费使用自主权,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审计检查依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科技、教育部门适时选择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开展国内差旅费报销改革试点。
(八)改进科研仪器设备耗材采购管理。简化采购流程,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采取更灵活便利的采购方式。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再走招投标程序。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管理制度,对确需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方式的采购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放而不乱。
(九)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科研自主权。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自主组织科研团队。具有相应授权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中,要向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优秀团队和导师倾斜。探索基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加强博士研究生培养,完善培养成本分摊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落实公务卡管理自主权,允许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十)改革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修订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取消职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管理程序。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为进一步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探索路子。
四、改革相关人事管理方式
(十一)自主聘用工作人员。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研活动需要,制定招聘方案,设置岗位条件,发布招聘信息,自主组织公开招聘,规范聘后管理,畅通人员出口,实现聘用人员市场化退出。对本土培养人才与海外引进人才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支持和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以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业等方式从事创新活动。允许科研院所完善内部用人制度,自主聘用内设机构负责人。高校和科研院所正职和领导班子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内设研发机构负责人可依法依规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和股权奖励,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兼职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政策。
(十二)自主设置岗位。高校和科研院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科技创新事业发展需要,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已全面实行聘用合同、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灵活用人机制的单位,可在编制内适当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调整情况按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备案。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设置创新型岗位和流动性岗位,引进优秀人才从事创新活动。对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需求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设置一定数量的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涉及编制事宜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程序专项审批。完成相关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十三)切实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事后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部分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可自主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等方式。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明确标准、程序和公示公开的前提下,开辟评审绿色通道,评审标准不设资历、年限等门槛。
(十四)完善人员编制管理方式。教育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加快制订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和试点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在总结评估科研院所编制备案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五、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
(十五)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向科研人员倾斜力度。高校和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结构、考核办法、分配方式、工资项目名称、标准和发放范围,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创新岗位、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在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中,要向高层次人才集中、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倾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工资制度。
(十六)强化绩效工资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对全时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加大高校和科研院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期权激励力度,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六、确保政策落实见效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科技、教育部门要会同组织、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制度,建立政策落实沟通反馈和动态调整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效果评估。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在半年内完成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的修订,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充分放权,加强支持保障和绩效管理。相关改革试点工作要在半年内启动,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及时总结评估、复制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
(十八)落实主体责任。高校和科研院所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抓好组织实施,把自主权政策落实到科研一线。抓落实的成效作为单位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年内要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配套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十九)实施有效监管。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实现内控体系全面、有效实施,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用得好、不出事,防止滋生腐败。
各相关部门要跟踪高校和科研院所履行职责、行使自主权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督查、第三方绩效评估等方式督促推动改革政策落实,对落实不到位的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实行科研项目责任人预算绩效负责制,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构建公开公示和信用机制,将诚信状况作为单位获得科研相关自主权的重要依据,将单位行使相关自主权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
(二十)鼓励担当作为。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创新。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与工作对象理解相关政策不一致时,监督检查部门要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及时调查澄清。对在担当作为中发生无意过失的干部,要按照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容纠并举等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妥善处理,该容的大胆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
本意见适用于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中央级科研院所。现行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
教政法〔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形成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为学校(含幼儿园)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根据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
1.着重加强学校安全事故预防。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校舍、场地、消防、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等事项的监管,指导学校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学校安全管理vwin德赢体育
和责任体系,健全问责机制。各级各类学校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落实安全标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排查和防范机制,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并严格执行学校教职工聘用资质检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安全风险,杜绝责任事故。健全学校安全隐患投诉机制,对学生、家长和相关方面就学校安全存在问题的投诉、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办理回复。
2.规范学校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各级教育部门要指导、监督学校健全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制定处置预案、明确牵头部门、规范处置程序,完善报告制度,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预案,及时开展救助。发生重大事故,要建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处置机制,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学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牵头处理。学校应当建立便捷的沟通渠道,及时通知受伤害者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告知事故纠纷处理的途径、程序和相关规定,主动协调,积极引导以法治方式处置纠纷。学校要关心受伤害者,保障受伤害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的知情权和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的权利。
3.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法律服务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律师做好代理服务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合理提出诉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法律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纠纷处理过程中,需要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经当事人申请,由主持调解的机构、组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要通过财政补贴、家长分担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推动设立学校安全综合险,加大保障力度。要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补贴。学校可以引导、利用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置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或者开展互助计划,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赔偿机制。
二、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
5.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机制。学校安全事故责任明确、各方无重大分歧或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重人文关怀,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学校应当指定、委托协商代表,或者由法治副校长、学校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主持或参与协商。协商一般应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条件的场所进行。受伤害者亲属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并相对固定。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推动学校建立专业化的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统筹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
6.建立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制度。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治副校长、教育和法律工作者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或能力的人员参与调解。建立由教育、法律、医疗、保险、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咨询库,为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市县两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需要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学校难于自行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纠纷实现能调尽调。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教育部门、人民法院加强对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完善受理、调解、回访、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确保调解依法、规范、公正、有效进行。地方教育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直接组织行政调解。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可以加强合作,联合建立事故纠纷调处机制。
7.依法裁判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学校安全事故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明确划分责任,及时依法判决;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诉讼调解、裁判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双方权利,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并做好判后释疑工作。
8.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原则上,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请求较大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
三、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
9.及时制止“校闹”行为。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10.依法惩处“校闹”人员。实施下列“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11.严厉打击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置。
四、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12.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风险防控。各地要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城镇幼儿园、中小学周边全面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校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公安机关要加强校园及周边警务室建设,加强校园周边巡逻防控,及时受理报警求助。
13.有效应对涉及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舆情。学校要做好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规定主动、适时公布或者通报事故信息;在处置预案中明确接待媒体、应对舆情的部门和人员,增强舆情应对的意识和能力。对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学校要及时发声、澄清事实。对有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事件,属地教育部门应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工作。对于虚假报道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学校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追究其侵权责任。
14.营造依法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社会氛围。推动学校安全法律制度建设,鼓励各地制定或修改、完善学校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司法行政机关要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培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推动形成依法理性解决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共识。要通过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多种方式拓宽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的渠道,加强对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形成和谐家校关系。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15.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地方教育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学校安全,切实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除学校后顾之忧,保障学校安心办学、静心育人。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6月25日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教〔2019〕25号
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等有关要求,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激励职业院校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提升技能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经国务院同意,从2019年起扩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
(一)增加高职院校国家奖学金名额。从2019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5万名增加到6万名,增加的名额全部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高职院校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扩大高职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从2019年起,将高职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覆盖面提高10%,即由3%提高到3.3%,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扩大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将高职学生国家助学金覆盖面提高10%,平均补助标准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补助标准同时从每生每年3000元提高到3300元。
二、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从2019年起,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2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等因素分配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各地在分配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当对办学质量较高的学校,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学生特别是职业院校学生学习、生活的关心。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领会政策精神,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使更多学生享受力度更大的国家资助,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优先获得资助。对包括公办、民办在内的各类职业院校一视同仁,确保民办职业院校按规定享受同等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现行渠道和分担方式共同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纳入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各地要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有关要求,统筹安排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应承担的资金,及时下达预算,加强资金管理,督促省以下各级有关部门及各校做好奖助学金发放以及2019年春季学期助学金增补工作。
各地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学金评审等工作,并加强与2019年高职院校扩招有关工作的衔接。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宣传解读,提高资助育人水平,切实把调整政策落到实处。
财政部 教育部
2019年6月28日
教高函〔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情况,我部制定了《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高校秉承“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教育部
2019年7月10日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要求,深入推进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国创计划)工作,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造就创新创业生力军,加强国创计划的实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创计划是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的优秀项目,是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国创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旨在通过资助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国创计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重点支持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目标明确、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项目。国创计划实行项目式管理,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国创计划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创计划实施的有关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相关信息。
(二)制定国创计划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项目立项、结题验收等工作,加强项目的规范化管理。
(三)制定国创计划成效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评价。
(四)组建国创计划专家组织,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研究,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经验交流。
(五)组织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学术交流和成果推介。
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指导、规范本区域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运行和管理,推动本区域高校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二)负责组织区域内高校国创计划立项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向教育部报送相关材料。
(三)负责区域内参与国创计划高校交流合作、评估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高校是国创计划实施和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管理办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
(二)负责国创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开展项目遴选推荐、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
(三)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引导教师和学生参与国创计划。
(四)为参与项目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实验设备等条件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五)搭建项目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相关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六)做好本校国创计划年度总结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项目发布与立项
第八条 教育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求,结合创新创业教育发展趋势,确定重点资助领域,制定重点资助领域项目指南,引导国创计划项目申请。
第九条 国创计划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选题,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二)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三)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文化。
(四)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成员基本稳定,专业、能力结构较为合理。每位学生同一学年原则上只能参与一个项目。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
(五)项目申请团队应选择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作为导师,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
(六)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2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获得经费支持平均不低于10万元/项。高校根据学科专业特点,确定项目资助额度标准。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国创计划申报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项目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高校评审遴选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发布立项通知。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高校应加强对国创计划的管理,成立由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国创计划管理机构,确定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落实条件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国创计划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导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并组织好相关报告撰写工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国创计划经费应专款专用。学生要在相关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国创计划项目所在高校应建立国创计划师生培养培训机制,加强对国创计划项目团队成员和导师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项目团队积极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
第十七条 推动国创项目不断提高整体水平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高校应充分发挥国创计划引领示范作用,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支持高校通过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等方式加强国创计划成员之间的学习交流。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公布
第十八条 国创计划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结题验收,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一)国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所在学校组织。学校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国创计划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年度向教育部报送本区域高校国创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并组织开展项目抽查。
(三)教育部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验收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布。
第十九条 国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结论的申诉。国创计划项目团队成员、导师,如对结题验收结论有异议,可向高校有关部门提出。
第二十条 国创计划项目结题信息公开对外服务。相关网站向公众提供结题信息服务,助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深入发展。
第六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校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团队成员可根据实际贡献给予学分认定,对导师给予相应工作量认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国创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制度。高校要按年度编制国创计划项目进展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整体概况、教育教学改革探索、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支持措施和实施成效等。年度报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国创计划项目执行较好的高校可向教育部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国创计划实施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均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函〔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今年9月10日是我国第35个教师节,组织做好2019年教师节庆祝工作,集中展示教育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进展成效,展现广大教师爱国奋斗、立德树人的精神风貌,对于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努力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教师节的主题是:庆祝新中国七十华诞,弘扬新时代尊师风尚。教育部将组织开展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全国教书育人楷模推选、新时代教师形象在线宣传、乡村特岗教师巡回报告,展播《一生只为一事来》《我是班主任》等教师题材影视片,会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开展“寻找最美教师”活动(教师节当晚播出),各地各校也要围绕主题,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相关活动。现就教师节庆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引领,围绕节日主题精心开展活动。各地各校要将第35个教师节庆祝活动作为教育战线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深入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围绕教师节主题,精心部署安排,开展内涵丰富、形式多样、富有历史纪念意义、师生广泛参与的宣传庆祝活动,充分展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工作和对广大教师的亲切关怀,全面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生动展示新时代人民教师良好精神风貌。要大力弘扬尊师重教传统,将尊师文化贯穿活动始终,引领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关心关爱教师、理解支持教师,营造尊师重教浓厚氛围。要将教师节庆祝活动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机结合,有力引导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厚植爱国主义情怀,牢记为民服务宗旨,教育报国守初心、立德树人担使命,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弘扬高尚师德,广泛展示人民教师时代风采。各地各校要在节庆活动中突出师德第一标准,深入宣传表彰优秀教师典型,大力弘扬高尚师德。通过组织推荐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和评选表彰本地本校优秀教师,加大优秀教师典型选树和先进事迹的挖掘宣传,确保让推荐评选过程同时成为宣传学习的过程,让身边的教师典型带动感召更多的教师见贤思齐。要全方位、立体式宣传立德树人先进事迹,通过表彰会、报告会、专题研讨、主题讲座等多样形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弘扬主旋律,讲好师德故事。同时,要进一步深化落实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完善师德失范问题防范与查处工作体系,深入宣传和全面解读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崇德修身、潜心教书育人。
三、加强服务保障,全面抓好强师惠师政策落实。各地各校要深入推进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本地的贯彻实施意见,确保国家各项强师惠师政策举措全面落地见效。要加大对师范院校支持力度,大力振兴教师教育,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从源头上培养高素质教师。要落实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要关心教师健康,依法维护教师权益,落实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的法律规定,保证教师身心健康。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和走访慰问,特别关心乡村一线教师、离退休老教师、特岗教师、以及因公殉职教职工家属,倾听教师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要以庆祝教师节为契机,宣传和弘扬尊师文化,大力推进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创新尊师公共服务和教师优待举措,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为教师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四、坚持节俭务实,全力打造寓教于学的节庆活动。各地各校要发扬求真务实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反对铺张浪费,勤俭节约、隆重简朴开展教师节宣传庆祝各项活动。要将国庆70周年和第35个教师节的重大意义、有关活动安排及时在本地本校广泛宣传,发动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寓教于学、寓教于做,让重大节庆的纪念意义入脑入心,让弘扬尊师的风尚入心见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将活动安排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好庆祝活动,并指导本地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好庆祝活动,确保广大教师过一个喜庆、祥和的节日。
教育部
2019年7月15日
高校“课程思政”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实施意见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的根本问题,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育人作用,全面加强高校“课程思政”建设,全面提高课程育人质量,全面提升立德树人成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会议精神,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思想政治工作体系贯通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促进高校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加强面向全体学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大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各环节,构建新时代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三全育人”大格局,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主要目标
坚持将思想政治教育覆盖到所有专业全部课程,融入到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教学研究等所有资源全部要素,贯穿于教材选用、课堂教学、考核评价等所有环节全部过程,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知识体系教育的有机统一,促进专业课教学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紧密结合、同向同行,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以专业教育全课程、教育教学全要素、教学管理全过程为主要抓手,实施“课程思政百千万工程”,以“课程思政”为主线,融通“思政课程”,推动“专业思政”,通过三年时间,建设100个省级“专业思政”示范专业,200个省级示范教学团队,1000门省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包括 100门思想政治理论示范课程、300门综合素质类“课程思政”示范课程、600门专业教育类“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带动建设10000门校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建设一批立德树人标杆学校。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全课程思政建设。全面修订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将立德树人目标作为制定培养方案、设置课程的主要依据。优化课程设置,完善教学设计,深度挖掘每一门课程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在构建课程体系、制定各门课程达成目标中强化育人导向,在所有课程、各个教学阶段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强化“课程思政”教育研究,全面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强化每一位教师的立德树人意识,明确所有课程的育人要素和责任,着力打造课程育人共同体,做到课程门门有思政,教师人人讲育人。
(二)切实加强课堂教学建设。提高课堂教学建设责任意识,强化课堂教学工作责任,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坚持依法依规,规范课堂教学管理,严肃课堂教学纪律,强化教师授课纪律约束,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课堂教学管理的根本要求。进一步规范教材选用制度,学校党委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选用进行政治把关,对引进教材选用负总责,确保选用教材价值导向正确。要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公共基础必修课程、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优先在国家公布的目录中选用。要加强课堂教学过程管理,建立校、院(系)两级领导听课制度,加强教学督导团队建设,健全学生评教制度,确保对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全过程有效管理。
(三)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水平。突出思想政治理论课在价值引领中的核心地位,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重要阵地,作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核心课程来建设。坚持基于学生思想特点、发展需求、能力提高、素质提升,结合学生专业分层分类教学,因材施教。积极推进四川红色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四川实践进课堂,大力开展“中国系列”“四川实践”选修课建设,建设一批思想政治理论示范课程。
(四)实施“课程思政”建设计划。组织开展“课程思政”专题研讨、交流培训,根据不同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和专业能力素质要求,科学设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深入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把好教材选用关、管理关,广泛应用启发式、讨论式、翻转课堂等新型教学方式。在每一门课程中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建设一大批通识教育类、专业教育类“课程思政”示范课程,全面提高“课程思政”教学质量。在新一轮省级“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与教学改革项目”中立项一批“课程思政”相关课题,选树一批“课程思政”示范课堂、优秀教师。
(五)探索实践“专业思政”建设。各高校要研究制定 “专业思政”建设方案,探索“专业思政”建设的内容、途径、方法及有效载体。通过“专业思政”示范专业、示范教学团队建设,推动形成“专业思政”建设的有效机制。要以教研室为单位,组织开展“专业思政”教研教改,深入挖掘专业课程、专业教育蕴含的思想政治元素,建设专业与思政有机结合的优质教学资源。要促进专业负责人增强责任意识,主动承担起“专业思政”建设的责任,提高相关业务能力和水平。国家级、省级“卓越人才计划”所在专业、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应用型示范专业等要在“专业思政”建设方面开拓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六)进一步落实“三全育人”职责。各高校党政要不断完善顶层设计,注重统筹推进,细化落实任务,强化日常部署,切实打通“三全育人”的最后一公里,形成可转化、可推广的一体化育人制度和模式。学校党政工团,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单位、部门都要在年度工作计划、安排、考核中落实立德树人责任,全面提高“三全育人”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党组织要自觉把落实立德树人纳入日常工作,进一步发挥好高校基层教学组织、教师党支部在“课程思政”“专业思政”建设中的推动作用。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统筹协调。教育厅组织成立四川省“课程思政”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加强“课程思政”改革建设研究、工作推进指导和经验总结推广,协助组织实施“课程思政百千万工程”,指导推进全省高校“课程思政”改革建设。各高校要落实“课程思政”建设主体责任,立足本校实际,以校级建设为基础,做到“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与“专业思政”试点工作全覆盖,切实加强“课程思政”示范课堂、优秀教师的选树和培育工作,持续推动“课程思政”工作落到实处、走向深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课程思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课程思政”建设推进会,协调解决“课程思政”建设相关问题。要加强调研和实践指导,密切关注和支持一线教师和党支部书记在深化“思政课程”“课程思政”“专业思政”建设中的生动实践,把立德树人、“三全育人”成效真正转化到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上来。
(三)全面落实任务。各高校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制定“课程思政”建设计划,积极组织建设工作,扎实推进建设任务。要将“课程思政”建设相关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具体建设方案,完善健全管理制度。“课程思政”建设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高校管理行政负责人、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要积极扛起“课程思政”“专业思政”建设的责任,基层党组织要继续发挥好组织推动作用。
(四)强化条件保障。各高校应为“课程思政”建设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对相关课程教材、教学资源、师资培训、教学团队等提供建设经费、培训经费等,为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教师参与“课程思政”建设与教学改革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注重总结推广。各高校要注重总结凝练学校加强“课程思政”建设、健全“三全育人”格局、形成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的经验做法,加强宣传、交流和推广。要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转化为理论成果和相关制度,进一步夯实人才培养核心地位,整体提升学校办学质量和育人水平。
四川省教育厅
2019年4月16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办发〔2017〕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35号)以及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19〕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围绕中央、省委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以“科学保护、提高能力、弘扬价值、发展振兴”为主要任务,把握导向、立足学术、着眼传承,加强传承发展体系建设,系统谋划研究阐释、保护利用、国民教育、宣传普及等工作,加大非遗保护传承创新发展,推动非遗保护传承见人见物见生活,让非遗保护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民众,为加快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传承。保护与利用并举,聚焦重点任务,补齐工作短板,加大保护力度,加强探索实践,推动传承机制创新,促进非遗资源转化,创造新的非遗形态和表达方式,提升四川非遗传承创新能力。
——坚持融合发展。发挥非遗的资源优势和多重价值,促进与旅游深度融合。以打造旅游目的地为目标,围绕观光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旅游等开发特色非遗旅游线路及非遗产品,提升食、住、行、游、购、娱各个旅游环节的文化内涵。
——坚持彰显特色。加强四川独有的非遗项目推广,加大四川非遗保护成果宣传,推动非遗“走出去”,大力彰显巴蜀文化和以藏羌彝为代表的民族文化的独特魅力,不断提升四川文化旅游的国际影响力。
——坚持见人见物见生活。尊重非遗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和创造性表达权利,加大传承人培训力度,提升传承人的传承能力和内生动力,促进非遗融入当代生活,不断增强非遗的生命力和传承活力,实现发展振兴。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非遗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健全,非遗保护名录体系更加完备,国家级和省级非遗项目得到有效保护,市(州)级和县(市、区)级非遗项目保护条件明显改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结构更加合理,非遗保护设施进一步完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取得新进展,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实施有力,非遗保护与文化旅游经济深度融合,非遗保护传承、发展利用水平步入全国前列,在助力乡村振兴、促进文旅融合、推动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
四、重点任务
(一)夯实非遗保护工作基础。结合文化和旅游资源大普查,有针对性地对非遗项目开展深入、系统、客观的调查,系统梳理其历史发展脉络,摸清项目的存续状态、生存环境、传承人员、传承情况和存在问题,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制定文旅融合发展规划。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各类非遗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优先记录历史文化价值高、传承困难的濒危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加强记录成果转化利用。实施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程(2018-2020),对65岁以上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抢救性记录。建立非遗资源数据库,对已有非遗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深入开展扎实的田野调查和非遗理论研究,建强各级非遗专家库,支持非遗学科和专业建设,加大理论研究成果推广运用力度。〔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规范非遗保护管理工作。完善非遗保护名录项目申报评审制度,优化专家遴选和管理办法,严格评审标准,把展现四川突出价值和鲜明特色的非遗项目列入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制定各级非遗保护规划和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和保护单位责任,制定非遗保护名录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完善非遗实物、资料的征集和保管制度。建立非遗保护工作考评制度,定期对主管部门和保护单位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三)壮大非遗传承人队伍。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加大优秀中青年传承人在各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中的比例,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制度。依托省内外高等院校开展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对深度贫困地区传承人开展成建制培训,支持代表性传承人、民间工艺大师利用文化阵地和非遗传习所开展规模化、常态化的传承人培训。把具有代表性的非遗项目纳入当地中小学校课程,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建立非遗小讲堂和传习所,鼓励普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以及职业技术学校培养专门人才,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文化和旅游厅牵头,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配合,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促进非遗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把非遗保护传承与发展现代服务业、乡村文化振兴相结合,将四川独特的非遗资源转化为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和服务。挖掘传统民俗节庆活动文化内涵,以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为重点持续打造自贡灯会、彝族火把节、羌历年等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文化旅游品牌。保护和利用各地特色非遗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业,打造以非遗刺绣、年画、竹编、陶艺等为主要特色的传统乡镇、传统村落,支持开展非遗小镇、非遗特色乡村建设。对传统表演类项目进行挖掘整理、加工提炼,创作一批以藏羌彝为代表的民族歌舞节目,打造一批有影响的景区演出剧(节)目,培育一批知名民族艺术演艺品牌。发挥川剧、川酒、川菜、川茶、川药、川竹的独特文化价值,推出一批在全国叫得响的川剧新人新作,提升川酒“六朵金花”品牌辨识度和影响力,推动川菜传统烹饪技艺申报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推进四川名小吃保护传承和品质提升。依托传统医药开发康养文化旅游产品。支持非遗文创产业园区、特色街区、特色小镇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一批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四川非遗衍生品商标、民族文化地理标识、民族文化区域品牌。筹建四川省非遗博物馆(工艺美术博物馆),建成集展陈、研究、传习和非遗体验等功能于一体的传统文化活态传承示范基地。〔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配合,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推进振兴传统工艺和“非遗+扶贫”协同发展。建立四川省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制度。发掘运用传统工艺包含的独特文化元素和工艺理念,改进设计,改良制作,改善功能,丰富产品题材和品种,满足当代审美需求,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培育和公布一批民间工艺大师,支持设立传统工艺大师工作室,落实职称评定、资金支持等人才激励政策,鼓励传统工艺高技能人才开展技术培训、技能创新。鼓励高校、企业和机构在非遗资源富集地区设立传统工艺工作站,搭建创意设计、工艺提升和推广销售平台,大力推进文化和旅游部支持的中央美术学院驻四川成都、唯品会驻四川凉山传统工艺工作站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战略。因地制宜探索“非遗+扶贫”模式,选取面广量大,有助于群众居家就业、增收致富的项目进行重点扶持。支持设立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对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传统技能培训,带动群众就业增收。〔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局、省妇联等配合,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六)推动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对非遗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落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建立专业机构和保护队伍,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探索将文化生态保护区与全域旅游发展相结合,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区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天府旅游名县、文化旅游特色小镇、传统村落等规划的衔接,打造文化旅游精品项目,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注重在移民搬迁中完整保护其文化传承。持续加强四川省国家级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开展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试点。〔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配合,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七)加大非遗展示传播力度。坚持常办常新,推动文旅深度融合,精准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创新宣传传播渠道,高水平办好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求,彰显我省非遗保护新理念、新实践和新成果,扩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影响力。组织好“文化和自然遗产日”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办好各地传统节庆和民俗活动,推动传统节日振兴。各级地方政府要抓好非遗展示场馆建设,定期举办非遗展演展示和学术讲座等活动,将满足广大群众需求的非遗传承展示活动列入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组织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深入乡村、社区、校园、企业、景区开展文化服务活动。建立专业传播队伍,推动主流媒体加大非遗宣传传播力度,发挥微信、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独特优势,创新传播渠道,丰富传播手段,增强四川文化旅游的知名度、美誉度、吸引力。要广泛宣传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依托国家海外文化阵地和海外机构,开展非遗保护利用国际交流与合作。〔文化和旅游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外办、省广播电视局等配合,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切实担负起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主体责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全省非遗保护工作新格局。建立非遗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把非遗保护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研究制定非遗保护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根据工作职能抓好非遗保护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长效的非遗保护资金保障机制,将非遗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强经费统筹和资金监管。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向优势项目、重点项目、濒危项目倾斜,向民族地区、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向能够带动困难群众就业增收的项目倾斜。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相关政策,积极争取和落实项目资金、土地划拨、设施建设、财税金融、人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金融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非遗保护提供资金和金融支持。
(三)加强队伍建设。要根据当地非遗保护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非遗保护专门机构,配备与保护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民族自治地方应在非遗保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予以适当倾斜。要加强非遗保护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培训、进修、上挂、下派等方式,提升各级非遗保护管理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创新意识、管理经验和工作能力。要建立非遗保护专家库,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决策咨询服务。
(四)形成强大合力。推动各地结合实际成立非遗保护协会,建立非遗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遗研究,建立非遗教学、研究基地,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非遗保护、传承等专业人才。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或传承人设立非遗传习所,鼓励向非遗保护机构捐赠实物和资料或委托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支持各级文化场馆、艺术团体、旅游景区和企业参与非遗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和展演展示活动。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办发〔2017〕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35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巴蜀书画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部署,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把握导向、立足学术、着眼传承,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源泉,植根于生活,服务于人民,不断丰富巴蜀书画文化内涵与时代价值,不断提升巴蜀书画创造力、影响力、竞争力,为加快建设文化强省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书画传习与立德树人紧密结合。凝聚各类资源,以书画传习提升文化认同和文化自信,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大美之艺绘传世之作,在书画传习中陶冶性情,提升素养。
坚持保护传承与创新发展紧密结合。尊重巴蜀书画的传统文化内涵、技艺手法,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丰富表现内容,创新表现形式,研发创作材料,拓展传播渠道。
坚持教育普及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在青少年中普及推广和传授基本知识和技能,在人民群众中加强引导和提升文化认同,在专业艺术院校和艺术机构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1个巴蜀书画在线传习展示平台,建设 10 个巴蜀书画艺术研究中心,培育50个巴蜀书画艺术传习基地,评选500所巴蜀书画传习特色学校,培训5000名书画艺术教师,提升巴蜀书画保护、传承、创新能力。培养一批青少年书画爱好者,培育一批巴蜀书画名家名师,创作一批巴蜀书画精品,取得一批巴蜀书画研究成果,基本形成特色鲜明的巴蜀书画传承振兴发展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巴蜀书画整理与研究。整合省内外科研机构、高校等力量,对历代巴蜀书画珍品、巴蜀书画名家等开展系统研究,丰富巴蜀文化内涵、凝炼巴蜀文化精神,形成一批巴蜀文化研究成果,为巴蜀书画传承发展明确传习方向。探索建设巴蜀书画博物馆。依托省内高校和有关机构,建设巴蜀书画区域研究中心,建立巴蜀书画美育研究中心、巴蜀书画交流(贸易)中心、书法教育研究中心、西南少数民族书画研究中心等。
责任单位: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省艺术研究院,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加强传统书画进课堂工作。落实教育部关于艺术教育的课程标准,培养学生书法、绘画等艺术专长或爱好,建立和完善课堂教学、课外活动、书画展示、校园文化建设“四位一体”的书画传习模式。落实教育部《中小学书法教育指导纲要》,在义务教育阶段语文课程中,按照课程标准要求开展书法教育,其中,小学3—6年级每周安排1课时用于毛笔字学习。普通高中在语文等相应课程中设置与书法有关的选修课程,有条件的中职学校开设书法或绘画选修课程。把硬笔、毛笔书法教育列入师范教育类普通高校必修课程,鼓励非师范教育类高校开设书法选修、书画鉴赏等课程,书画课程纳入学分制管理。加快我省书法、美术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建立书法学院或增设书法专业,有序增加书法专业招生高校数量,不断扩大招生名额,办好绘画等相关专业。鼓励学校利用课后服务、课外活动等时段,组织学生开展书画传习。鼓励学生艺术社团、兴趣小组等传习书画和开展系列活动。在大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中融入巴蜀书画元素,让学生受到潜移默化的熏陶和教育。鼓励各级学校编写巴蜀书画校本教材。
责任单位:教育厅,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三)加强传统书画展览展示。定期举办高水平的书画艺术作品展。鼓励支持少年儿童、农民工等不同群体的优秀书画作品进入专业美术馆、书画院等展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师生传统书画艺术展演展示活动。组织优秀书画作品(含传统经典书画复制品)以流动美术馆、巡回展览的形式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进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等。结合学校教育实际及不同年龄段学生身心特点,组织学生走进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等观看传统书画作品,组织各级书法家协会、美术家协会、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团体和书画艺术工作者到学校开展书画交流,鼓励赠送书画作品供教学、研习、临摹使用。各地组织优秀书画作品评选,优秀作品可予以结集出版。中小学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的艺术节、艺术嘉年华等活动,将书画作品展览展示作为艺术节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联,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
(四)加强传统书画示范与引领。命名一批巴蜀书法与绘画名家工作室、工作坊等,命名一批巴蜀书法与绘画名家名师,组织德艺双馨的书画艺术家到高校、社区、企业等建立工作室、工作坊等。探索传统书画传习改革试点县(区、市)工作,促进城市与农村同步推进、学校与社区共建共享、学生与家庭成员共习共乐,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传统书画传承发展工作经验典型。引导和支持50个左右有固定场所、有稳定师资、有较高艺术成就的高校、高职学院、专业艺术院(所、馆)等单位创建书画艺术传习基地,作为书画教师的培训基地和学生书画研学目的地。评选500所参与度高、氛围浓厚、活动丰富、成效明显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书画特色学校,将书画传习作为重要评选内容。将书画传习列为优秀学生艺术团评选项目之一。
责任单位: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各市(州)教育行政部
(五)加强传统书画传承人才建设。组织开展书画名家名师大讲堂活动,聘请书法名家、绘画名家授课,提高书法、美术教师的审美鉴赏力和艺术创作能力。推动各级书法、绘画艺术家作为文艺志愿者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军营,通过公益性讲座、现场创作展示等活动,提升干部群众艺术修养和鉴赏水平。文艺志愿服务情况要作为推荐表彰、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作为各级文艺家协会、学会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师范类院校要重视培养师范生的书法和绘画教育能力,在书法和绘画两门学科中必修一项、选修另一项。各级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校内外书法教师、绘画教师专长,形成专兼结合的书画教师队伍,提升其教学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引导书法与绘画教育团体到学校开展书画辅导。
责任单位:教育厅,省文联,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六)加强传统书画传习阵地建设。推进学校规范化建设,按标准配备专用美术教室、书画教室,配备多媒体教学辅助设备,添置必备的碑帖、挂图、书籍等教学用具。逐步推进在中小学校建设书画廊、书画坊、美术馆,支持高校建设美术馆、博物馆和作品陈列室,鼓励高校艺术场馆向中小学生开放。遴选和命名一批美术馆、名家工作室为“中小学美育实践基地”,为学生传习巴蜀书画或书画研学旅行提供指导和服务。各地的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等公共艺术场馆设施要向学校师生、社会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责任单位:教育厅、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省文联,各市(州)党委宣传部
(七)加强传统书画宣传与推广。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巴蜀书画的传承发展工作实践和典型案例,推评一批传承发展巴蜀书画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一批经典书画公开课,建设网上网下书画教育资源。鼓励与“一带一路”等国家加强交流,推动优秀巴蜀书画作品走出国门、走向世界,扩大影响力。
责任单位:教育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委宣传部,省文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和文联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切实担负起巴蜀书画传承发展的重要责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巴蜀书画传承发展新格局。
(二)加强工作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巴蜀书画产业,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推动利用现有财政政策,为巴蜀书画传承发展工作的教师培养培训、作品展览展示、教材编订出版等提供必要资金支持。优秀书画作品版权、版税获得的合法收入,依法受法律保护。
(三)加强任务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文联要细化任务清单、工作进度表,建立完善有关考核评估制度,适时召开巴蜀书画传承发展工程现场推进会等。各级书法、绘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地实施。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