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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9次党委中心组学习资料

2019年10月14日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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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

习近平对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作出重要指示

近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举办网络安全宣传周、提升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是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网络安全工作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要坚持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形成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良性生态。要坚持促进发展和依法管理相统一,既大力培育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信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又积极利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引导新技术应用。要坚持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立足于开放环境维护网络安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19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开幕式16日在天津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宣部部长黄坤明在开幕式上宣读习近平的重要指示并讲话。他说,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把握信息化发展大势,积极应对网络安全挑战,充分发挥广大人民在维护网络安全中的主体作用,把四个坚持的原则要求落到实处,有力维护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切身利益。

  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从2014年开始每年举办一届。本届宣传周以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为主题,916日至22日期间将举办网络安全博览会、网络安全技术高峰论坛、网络安全主题日等活动。


 

习近平在视察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时发表重要讲话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锐意进取

满怀信心  继续把新中国巩固好发展好

王沪宁参加活动

 

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前夕,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019912日专程前往中共中央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瞻仰双清别墅、来青轩等革命旧址,参观香山革命纪念馆,观看《为新中国奠基》主题展览,回顾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全国胜利和党中央筹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光辉历史,缅怀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革命家的丰功伟绩。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起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满怀信心继续把新中国巩固好、发展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参加活动。

初秋的北京,气候宜人,喜庆祥和。12日下午,习近平从中南海乘车来到位于北京西郊香山公园内的香山革命纪念地视察。习近平首先来到双清别墅,瞻仰毛泽东同志当年办公居住的地方。修缮一新的双清别墅,保持了原有风貌,绿树成荫,格外幽静。别墅内,办公室、会客室、卧室、饭厅的家具陈设,床上的书籍和墙上的《中国解放区现势图》、《最新北平大地图》等的摆放,都一如原样。习近平仔细察看,不时询问历史细节,对别墅的维护、修缮和文物保护表示满意。

  接着,习近平步行来到不远处的来青轩,瞻仰了朱德、刘少奇、周恩来、任弼时同志的办公居住地,同大家一起缅怀老一辈革命家当年在香山工作生活情况。

离开来青轩,习近平来到香山脚下的香山革命纪念馆,参观了《为新中国奠基——中共中央在北京香山》主题展览。新建成的纪念馆庄重大气,“四梁八柱”的雨棚造型寓意党中央在香山为新中国搭建四梁八柱。28根廊柱,象征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到建立新中国28年的奋斗历程。南广场上矗立着高19.49米的国旗杆,寓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于1949年。主题展览由“进京‘赶考’”、“进驻香山”、“继续指挥解放全中国”、“新中国筹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永远奋斗”5个部分组成,按历史脉络,通过800多张图片、报照、地图、表格和1200多件实物、文献和档案,全景式生动呈现中共中央在香山期间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完成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使命、开启中国历史发展新纪元的光辉历程。

习近平走进纪念馆,认真听取了每一个单元的讲解。正在播放的《北平和平解放》、《西苑机场阅兵》、《开国大典》等珍贵影像纪录片,吸引了习近平的目光。他驻足观看,不时同大家交流,回顾当年党中央进驻北京的历史细节。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北京香山示意图和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专题展柜,习近平仔细听取介绍,对当年党中央筹建新中国的历史感慨良多。

参观结束时,习近平在纪念馆序厅发表了重要讲话。他表示,1949323日,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离开西柏坡前往北平,25日进驻北京香山,这里成为党中央所在地。在这里,毛泽东、朱德同志发布向全国进军的命令,吹响了“打过长江去,解放全中国”的伟大号角,中国人民解放军以摧枯拉朽之势向全国各地胜利大进军,彻底结束了国民党在大陆的统治。在这里,毛泽东同志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为新中国的建立奠定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在这里,中共中央同各民主党派、各界人士共同筹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通过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制定了一系列基本政策,描绘了建立建设新中国的宏伟蓝图。

习近平指出,中共中央在北京香山虽然只有半年时间,但这里是我们党领导解放战争走向全国胜利、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伟大胜利的总指挥部,是中国革命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的重要标志,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习近平强调,我们缅怀这段历史,就是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的革命到底精神,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勇于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坚决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使“中国号”这艘巨轮继续破浪前进、扬帆远航。

  习近平指出,我们缅怀这段历史,就是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革命情怀,始终赢得人民的衷心拥护,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紧密团结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习近平指出,我们缅怀这段历史,就是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进取精神,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赶考”的清醒和坚定答好新时代的答卷。

  习近平强调,历史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不仅善于打破一个旧世界,而且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展望未来,中国的发展前景无限美好。

  丁薛祥、陈希、蔡奇、尤权,中央宣传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北京市有关负责同志陪同考察。

 


 

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发扬斗争精神  增强斗争本领

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而顽强奋斗

王沪宁出席

 

2019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3日上午在中央党校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广大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经受严格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顽强奋斗。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王沪宁出席开班式。

  习近平指出,马克思主义产生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诞生和发展的历程充满着斗争的艰辛。建立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改革开放、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都是在斗争中诞生、在斗争中发展、在斗争中壮大的。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党领导的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我们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一系列重大风险考验。胜利实现我们党确定的目标任务,必须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

  习近平强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在前进道路上我们面临的风险考验只会越来越复杂,甚至会遇到难以想象的惊涛骇浪。我们面临的各种斗争不是短期的而是长期的,至少要伴随我们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过程。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斗争意志,当严峻形势和斗争任务摆在面前时,骨头要硬,敢于出击,敢战能胜。

  习近平强调,共产党人的斗争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大方向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凡是危害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原则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各种风险挑战,只要来了,我们就必须进行坚决斗争,而且必须取得斗争胜利。我们的头脑要特别清醒、立场要特别坚定,牢牢把握正确斗争方向,做到在各种重大斗争考验面前“不畏浮云遮望眼”,“乱云飞渡仍从容”。

  习近平指出,我们共产党人的斗争,从来都是奔着矛盾问题、风险挑战去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进入各种风险挑战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面临的重大斗争不会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国防和军队建设、港澳台工作、外交工作、党的建设等方面都有,而且越来越复杂。领导干部要有草摇叶响知鹿过、松风一起知虎来、一叶易色而知天下秋的见微知著能力,对潜在的风险有科学预判,知道风险在哪里,表现形式是什么,发展趋势会怎样,该斗争的就要斗争。

  习近平强调,斗争是一门艺术,要善于斗争。在各种重大斗争中,我们要坚持增强忧患意识和保持战略定力相统一、坚持战略判断和战术决断相统一、坚持斗争过程和斗争实效相统一。领导干部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习近平指出,要注重策略方法,讲求斗争艺术。要抓主要矛盾、抓矛盾的主要方面,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合理选择斗争方式、把握斗争火候,在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在策略问题上灵活机动。要根据形势需要,把握时、度、效,及时调整斗争策略。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斗争中争取团结,在斗争中谋求合作,在斗争中争取共赢。

  习近平强调,斗争精神、斗争本领,不是与生俱来的。领导干部要经受严格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在复杂严峻的斗争中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真正锻造成为烈火真金。要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创新理论,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夯实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思想根基,理论上清醒,政治上才能坚定,斗争起来才有底气、才有力量。要坚持在重大斗争中磨砺,越是困难大、矛盾多的地方,越是形势严峻、情况复杂的时候,越能练胆魄、磨意志、长才干。领导干部要主动投身到各种斗争中去,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在矛盾冲突面前敢于迎难而上,在危机困难面前敢于挺身而出,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坚决斗争。

  习近平指出,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有矛盾就会有斗争。领导干部不论在哪个岗位、担任什么职务,都要勇于担当、攻坚克难,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培养和保持顽强的斗争精神、坚韧的斗争意志、高超的斗争本领。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斗争是多方面的,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都需要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消除金融领域隐患、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治理生态环境、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全面依法治国、处理群体性事件、打击黑恶势力、维护国家安全,等等,都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领导干部要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战士。

  陈希主持开班式并讲话。他表示,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任务,作为全部工作的主题主线,自觉主动学、及时跟进学、联系实际学、笃信笃行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把初心和使命落实到本职岗位上、一言一行中,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丁薛祥、黄坤明出席开班式。 


 

专题二    中共中央  国务院文件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健全党领导农村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让广大农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第三条  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解决好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集中精力做好脱贫攻坚、防贫减贫工作,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四条  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切实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把农民拥护不拥护、支持不支持作为制定党的农村政策的依据;

  (三)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夯实党的农村政策基石;

  (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五)坚持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把农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筑牢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循序渐进,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六条 党中央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统一制定农村工作大政方针,统一谋划农村发展重大战略,统一部署农村重大改革。党中央定期研究农村工作,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根据形势任务研究部署农村工作,制定出台指导农村工作的文件。

  第七条 党中央设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定期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重要决策部署。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农村工作的领导,落实职责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农村工作合力。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定期研究本地区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九条 市(地、州、盟)党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第十条 县(市、区、旗)党委处于党的农村工作前沿阵地,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农村工作的要求和决策部署。县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市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加强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注重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和扩大脱贫攻坚成果。

  第十五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完善基层民主制度,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保证农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第十六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农民群众中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移风易俗。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七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等农村社会事业,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提升农民生活质量。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第十八条 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十九条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加强村党组织对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领导,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基层党建主体责任,坚持抓乡促村,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

  各级党委应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抓“三农”的行家里手。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健全培养锻炼制度,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把到农村一线工作锻炼、干事创业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

  农村工作干部应当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认真倾听农民群众呼声,不断增进与农民群众的感情,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大力提高乡村教师、医生队伍素质。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和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改革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推动作用。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推动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时俱进推动“三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投入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科技教育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引领作用。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把农业农村发展转到创新驱动发展的轨道上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乡村规划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导向作用。坚持规划先行,突出乡村特色,保持乡村风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科学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法治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保障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健全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抓好农村工作特别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贫困县精准脱贫成效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由上级党委统筹安排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应当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涉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职责,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群众,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819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 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十五条 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四条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91日起施行。20167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2012526日中共中央批准并发布 20198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制定工作,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进依规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三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制定党内法规,主要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

  (一)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职权职责;

  (二)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体制机制、标准要求、方式方法;

  (三)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监督、考核、奖惩、保障;

  (四)党的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监督。

  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vwin德赢体育 、党员义务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的要求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可以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的名称。

  第六条 党内法规一般使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七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坚持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出发;

  (三)坚持以党章为根本,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五)坚持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

  (六)坚持便利管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八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章 权限

  第九条 党的中央组织就下列事项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各类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职责的基本制度;

  (三)党员义务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方面的基本制度;

  (七)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凡是涉及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事项,只能由中央党内法规作出规定。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党的工作相关职责。

  确有必要的,经党中央批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委可以就特定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一)为贯彻执行中央党内法规作出配套规定;

  (二)履行党章和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根据党中央授权,就应当制定中央党内法规的有关事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先行制定党内法规,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根据党中央授权制定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应当严格遵循授权要求,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经报党中央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有关部委应当联合制定党内法规或者提请党中央制定中央党内法规。

  制定党内法规涉及政府职权范围事项的,可以由党政机关联合制定。

  第十四条 上位党内法规明确要求制定配套党内法规的,应当及时制定;没有要求的,一般不再制定。

  制定配套党内法规,不得超出上位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作出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除非必要情况,对上位党内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三章 规划与计划

  第十五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第十六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党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党中央审批。

  第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 起草

  第二十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等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特别重要的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组织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二十一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二十二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二十三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五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基层党员、干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六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五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

  (二)是否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四)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五)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六)是否就涉及的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七)是否存在谋求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问题;

  (八)是否符合制定权限、程序以及规范表述要求。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法规工作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中央党内法规草案的审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批准;

  (二)条例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三)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一般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四)对调整范围单一或者配套性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中央办公厅报党中央审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其领导机构会议审议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草案,由党委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法规工作机构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

  中央党内法规采用中央文件形式发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形式发布。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中央工作机关文件形式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采用党委文件或者党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发布时,党内法规标题应当添加题注,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发布日期。

  党内法规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外,应当在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门户网站等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以先试行。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六章 保障

  第三十一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严格遵循效力位阶要求:

  (一)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二)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中央予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一)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其他应当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形。

  不同部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作出的规定相冲突的,提请党中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党内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具体含义或者适用问题的,应当进行解释。中央党内法规由党中央或者授权有关部委解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制定机关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党中央备案。中央办公厅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审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坚持制定和实施一体推进,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培训力度,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内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党内法规清理工作,及时开展集中清理,根据需要开展特定内容或者特定范围的专项清理,在制定工作中同步开展即时清理。根据清理情况,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决定。

  第三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党内法规。视情可以采取修订、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等方式修改,对相关联的党内法规可以开展集中修改。修改后,应当发布新的党内法规文本。

  第三十九条 党内法规的编纂、汇编、出版等事宜,由制定机关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军队党内法规制定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1264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26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198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牵头办理本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二章 主体

  第五条 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多个党组织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党组织向共同的上级党组织报备。

  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工作机构办理。

  第六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向党中央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向地方党委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党组织范围,参照前款规定。

  第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系统内备案制度。

  党中央明确规定党组织将其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报送特定主体备查、审核的,从其规定,同时有关党组织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报备。

  逐步实行党的基层组织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报备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 报备

  第八条 应当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备。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备的,审查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必要时可以通报。

  第九条 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1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装订成册,并报送电子文本。

  备案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背景、政策创新及其依据、重要数据指标来源、征求意见、审议签批等情况。

  第十条 报备机关应当在每年21日前,将上一年度文件目录报送审查机关备查。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审查机关对符合审查要求的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登记,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三)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

  (四)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审查机关在审查中,应当注重保护有关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对内容复杂敏感、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可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或者进行会商调研。

  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同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建议。同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 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审查机关可以要求报备机关作出说明。

  报备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和依据,同时可以提出处理措施。

  第五章 处理

  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并督促报备机关及时办理。报备机关应当认真落实审查机关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审查中没有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应当直接予以备案通过,并及时反馈报备机关。

  审查机关发现已经备案通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可以重新启动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向报备机关提出建议:

  (一)有关规定基本合法合规,但需要在执行中把握好尺度的;

  (二)有关规定实施后上级精神发生变化或者新的改革措施即将出台,需要报备机关了解掌握的;

  (三)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

  (四)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名称使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报备机关。

  报备机关多次出现不规范情形的,审查机关可以视情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没有原则性问题,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可以予以备案通过,并对报备机关进行书面提醒:

  (一)有关政治表述不够规范的;

  (二)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可能产生偏差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有关规定不够合理的;

  (四)制定程序不规范的;

  (五)不符合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的;

  (六)其他需要提醒的情形。

  报备机关在收到书面提醒后应当主动整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方面,防范有关问题产生不利影响。审查机关要求报告处理情况的,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提醒后30日内报告。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备案通过,并要求报备机关进行纠正:

  (一)违背党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

  (三)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四)明显不合理的;

  (五)不符合制定权限的;

  (六)其他需要纠正的情形。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审查机关可以发函要求报备机关纠正,也可以由报备机关主动纠正。纠正可以采用修改原文件、印发补充文件等方式。

  报备机关应当在收到纠正要求后30日内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对复杂敏感、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纠正后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要求的,审查机关按程序予以备案通过。报备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纠正问题或者报告有关纠正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审查机关可以作出撤销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二十条 审查机关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审查处理决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发现问题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关一般在30日内完成审查处理工作。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处理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

  备案审查工作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关应当及时梳理总结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综合分析利用,推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面、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专网,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相关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履行政治责任不到位,对备案审查工作不重视不部署,组织领导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报备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备不规范、不及时甚至不报备,或者对审查机关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审查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审查不规范、不及时或者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7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20198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93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推动党内法规全面深入实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负有遵守党内法规、维护党内法规权威的义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执规是本职、执规不力是失职的理念,切实担负起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责任。

  第三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办公厅(室)统筹协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协助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严格监督的执规责任制,统分结合、各司其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地方各级党委对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支持和监督本地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

  第五条 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推动党委关于党内法规执行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党委职能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等,对主要规定其职权职责的党内法规,负有牵头执行的责任,并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有关党内法规。

  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党内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助配合牵头部门共同执行党内法规。

  第七条 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执行有关党内法规负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推进本单位(本系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第八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国有企业党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对本地区本单位执行有关党内法规负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其他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按照规定推动有关党内法规在本单位的执行。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以上率下、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认真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党内法规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党内法规执行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第十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带头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并对其他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第十一条 执行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要求:

  (一)担当作为,恪尽职守,不得不作为、乱作为;

  (二)严格执规,令行禁止,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三)公正执规,坚持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搞特殊、开后门;

  (四)规范执规,按照规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执行党内法规。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专题研究党内法规执行工作,将党内法规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牵头执行部门应当将党内法规宣传教育作为履行执规责任的重要方面,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力度。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党员干部的执规意识,提高执规能力,严格执规标准,规范执规程序,提升执规效果。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的监督,对重要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党组织应当重视发挥党员、群众和新闻媒体等在监督执规责任履行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形成执规工作合力。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应当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法治建设等考核相结合。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可以视情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督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推动党内法规实施。

  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应当列入实施评估范围的党内法规主要包括: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新规定的;规范和调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的;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意见反映较多的;试行期满或者没有规定试行期但试行超过5年的。

  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评估可以对1部党内法规或者其中的若干条款开展专项评估,也可以对相关联的若干部党内法规开展一揽子评估。实施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内法规执行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

  (二)履行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执规责任不力;

  (三)执行党内法规打折扣、搞变通或者选择性执行;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执规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军队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10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201959日)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这是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任务。现就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统筹谋划部署,在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产业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食品产业快速发展,安全标准体系逐步健全,检验检测能力不断提高,全过程监管体系基本建立,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控制,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保障,食品安全形势不断好转。

  但是,我国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微生物和重金属污染、农药兽药残留超标、添加剂使用不规范、制假售假等问题时有发生,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的影响逐渐显现;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制不够健全,一些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新业态、新资源潜在风险增多,国际贸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加深;食品安全标准与最严谨标准要求尚有一定差距,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等基础工作薄弱,基层监管力量和技术手段跟不上;一些地方对食品安全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与发展的矛盾仍然突出。这些问题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明显短板。

  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必须深化改革创新,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安全。

  ——坚持问题导向。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标本兼治、综合施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坚持预防为主。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供应链管理,提高风险发现与处置能力。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最大限度消除不安全风险。

  ——坚持依法监管。强化法治理念,健全法规制度、标准体系,重典治乱,加大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

  ——坚持改革创新。深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堵塞漏洞、补齐短板,推进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共治共享。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政府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形成各方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于风险分析和供应链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农产品和食品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7%以上,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基本得到控制,公众对食品安全的安全感、满意度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基本相适应。

  到2035年,基本实现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食品安全标准水平进入世界前列,产地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生产经营者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经济利益驱动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明显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体系运行有效,食品安全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三、建立最严谨的标准

  (四)加快制修订标准。立足国情、对接国际,加快制修订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到2020年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指标达到1万项,基本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产品标准、配套检验方法标准。完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标准制定。及时修订完善食品标签等标准。

  (五)创新标准工作机制。借鉴和转化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简化优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流程,加快制修订进度。完善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制定机制。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完善配套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各方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积极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积极参与国际新兴危害因素的评估分析与管理决策。

  (六)强化标准实施。加大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宣传贯彻和培训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准确理解和应用食品安全标准,维护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对食品安全标准的使用进行跟踪评价,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标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的基础作用。

  四、实施最严格的监管

  (七)严把产地环境安全关。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程。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开展重点地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土壤风险排查和整治。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八)严把农业投入品生产使用关。严格执行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将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落实农业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指导农户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有关规定,防范农药兽药残留超标。

  (九)严把粮食收储质量安全关。做好粮食收购企业资格审核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入厂(库)和库存质量检验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加强烘干、存储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为农户提供粮食烘干存储服务,防止发霉变质受损。健全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十)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实行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过程持续合规。加强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监管。将体系检查从婴幼儿配方乳粉逐步扩大到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着力解决生产过程不合规、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十一)严把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关。建立覆盖基地贮藏、物流配送、市场批发、销售终端全链条的冷链配送系统,严格执行全过程温控标准和规范,落实食品运输在途监管责任,鼓励使用温控标签,防止食物脱冷变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保质期标识等规定,严查临期、过期食品翻新销售。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加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管,强化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

  (十二)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加工操作、清洗消毒、人员管理等规定。集体用餐单位要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保证购进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格落实网络订餐平台责任,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保证一次性餐具制品质量安全,所有提供网上订餐服务的餐饮单位必须有实体店经营资格。

  五、实行最严厉的处罚

  (十三)完善法律法规。研究修订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修订完善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刑罚规定,加快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研究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推动农产品追溯入法。加快完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推动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假售假行为“直接入刑”。推动建立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明确证据衔接规则、涉案食品检验认定与处置协作配合机制、检验认定时限和费用等有关规定。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依法严肃追究故意违法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十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再犯从严从重进行处罚。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依法从重判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积极完善食品安全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做好与民事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与配合,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十五)加强基层综合执法。深化综合执法改革,加强基层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确保有足够资源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执法力量向一线岗位倾斜,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率。农业综合执法要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点任务。加强执法力量和装备配备,确保执法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落实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十六)强化信用联合惩戒。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认定机制,加大对失信人员联合惩戒力度。

  六、坚持最严肃的问责

  (十七)明确监管事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压实各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行业管理责任。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对重大复杂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原则上由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市县两级监管部门配合,也可实行委托监管、指定监管、派驻监管等制度,确保监管到位。市县两级原则上承担辖区内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和执法事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八)加强评议考核。完善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制度,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约谈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并督促限期整改。

  (十九)严格责任追究。依照监管事权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监管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

  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二十)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实际设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确保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的法规知识抽查考核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风险高的大型食品企业要率先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规范生产行为,确保产品功能声称真实。

  (二十一)加强生产经营过程控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对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要主动监测其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十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和食品生产企业对其产品追溯负责,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国家建立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追溯平台,建立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追溯标准和规范,完善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加强全程追溯的示范推广,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接受政府监督,互通互享信息。

  (二十三)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推进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要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和风险分担机制。

  八、推动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四)改革许可认证制度。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优化许可程序,实现全程电子化。推进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双轨运行,探索对食品添加剂经营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完善食品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制度。利用现有相关信息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可查询。

  (二十五)实施质量兴农计划。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优质安全、绿色发展为目标,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全面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实施农业品牌提升行动。培育新型农业生产服务主体,推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农户的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逐步减少自行使用农药兽药的农户。

  (二十六)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食品产业布局,鼓励企业获得认证认可,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引导食品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建立优质原料生产基地及配套设施,加强与电商平台深度融合,打造有影响力的百年品牌。大力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冷链物流企业,保障生鲜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

  (二十七)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科技计划,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引导食品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机制。建设一批国际一流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加快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重点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依托国家级专业技术机构,开展基础科学和前沿科学研究,提高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和防范能力。

  九、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

  (二十八)加强协调配合。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跨地区协作配合,发现问题迅速处置,并及时通报上游查明原因、下游控制危害。在城市社区和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二十九)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强化培训和考核,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队伍建设,提高检查人员专业技能,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完善专业院校课程设置,加强食品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力量、专业装备建设力度。

  (三十)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推进国家级、省级食品安全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提升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监管、应急等工作水平。根据标准分类加快建设7个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标准研制重点实验室。健全以国家级检验机构为龙头,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市县两级检验机构为基础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打造国际一流的国家检验检测平台,落实各级食品和农产品检验机构能力和装备配备标准。严格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跟踪评价和能力验证,发展社会检验力量。

  (三十一)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应用,实施智慧监管,逐步实现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网上排查汇聚和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

  (三十二)完善问题导向的抽检监测机制。国家、省、市、县抽检事权四级统筹、各有侧重、不重不漏,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报送、统一结果利用,力争抽检样品覆盖到所有农产品和食品企业、品种、项目,到2020年达到4批次/千人。逐步将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与评价性抽检分离,提高监管的靶向性。完善抽检监测信息通报机制,依法及时公开抽检信息,加强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控制产品风险。

  (三十三)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修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完善食品安全事件预警监测、组织指挥、应急保障、信息报告制度和工作体系,提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能力。加强舆情监测,建立重大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响应机制。

  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三十四)加强风险交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开展风险解读,鼓励研究机构、高校、协会、媒体等参与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科学解疑释惑。鼓励企业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方式直接回应消费者咨询。建立谣言抓取、识别、分析、处置智能化平台,依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

  (三十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对各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持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合理膳食,开展营养均衡配餐示范推广,提倡“减盐、减油、减糖”。

  (三十六)鼓励社会监督。依法公开行政监管和处罚的标准、依据、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规行约和奖惩机制,强化行业自律。鼓励新闻媒体准确客观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有序开展食品安全舆论监督。

  (三十七)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十一、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

  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用5年左右时间,以点带面治理“餐桌污染”,力争取得明显成效。

  (三十八)实施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专项行动。系统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毒理学研究等基础性工作,完善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害物质、环境污染物、食品相关产品等风险监测,系统开展食品中主要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建立更加适用于我国居民的健康指导值。按照最严谨要求和现阶段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加快推进内外销食品标准互补和协调,促进国民健康公平。

  (三十九)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开展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5年内分期分批淘汰现存的10种高毒农药。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兽药抗菌药治理行动,遏制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强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和重金属污染区耕地风险管控与修复,重度污染区域要加快退出食用农产品种植。

  (四十)实施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面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自查报告率要达到100%。完善企业批批全检的检验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常态化机制。禁止使用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规范标识标注。支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建设自有自控奶源基地,严格奶牛养殖饲料、兽药管理。促进奶源基地实行专业化、规模化、智能化生产,提高原料奶质量。发挥骨干企业引领作用,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培育优质品牌。力争3年内显著提升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

  (四十一)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保证校园食品安全,防范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鼓励家长参与监督。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及食品销售单位实行全覆盖监督检查。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

  (四十二)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主战场,全面清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实现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用23年时间,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净化农村消费市场,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十三)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推广“明厨亮灶”、餐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支持餐饮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提升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规范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鼓励餐饮外卖对配送食品进行封签,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包装。大力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范“地沟油”流入餐桌。开展餐饮门店“厕所革命”,改善就餐环境卫生。

  (四十四)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全面开展严厉打击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犯罪行为。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大力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打击传销。完善保健食品标准和标签标识管理。做好消费者维权服务工作。

  (四十五)实施“优质粮食工程”行动。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健全为农户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粮食产后烘干储存销售服务体系。开展“中国好粮油”行动,提高绿色优质安全粮油产品供给水平。

  (四十六)实施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将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经营企业、国内进口企业等纳入海关信用管理体系,实施差别化监管,开展科学有效的进口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控,完善企业信用管理、风险预警、产品追溯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严防输入型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多双边国际合作信息通报机制、跨境检查执法协作机制,共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严厉打击食品走私行为。

  (四十七)实施“双安双创”示范引领行动。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积极性,持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总结推广经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八)落实党政同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食品安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明确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自觉履行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主管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各级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压实监管责任,加强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四十九)加大投入保障。健全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必要的监管执法条件。企业要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品安全专业化服务领域,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五十)激励干部担当。加强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忠实履行监管职责,敢于同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爱护一线监管执法干部,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为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激励广大监管干部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五十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改革任务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会商,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严格督查督办,将实施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评内容,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制定颁布《条例》,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宣传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宣传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党中央关于宣传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中央宣传部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宣传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宣传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一系列重要会议、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宣传工作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做好新形势下宣传工作,迫切需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我们党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宣传工作形成的宝贵经验和有效做法,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宣传工作提供基本遵循。

  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将《条例》列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按照党中央要求,中央宣传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条例》稿。20194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629日,党中央印发《条例》。

  《条例》是宣传领域的主干性、基础性党内法规,以刚性的法规制度为全党开展宣传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和支撑,标志着宣传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在党的宣传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框架。

  答:《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工作地位作用、目标任务、职责使命、实践要求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贯穿其中。《条例》共1353条,大致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包括总则、组织领导和职责两章,主要是目的依据、定位作用、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工作原则,以及机构设置、党委和党委宣传部职责等管总的内容。第二板块是第三章到第十一章,规定了宣传领域各方面工作,包括理论、新闻舆论和出版、思想道德建设、文化文艺、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对外宣传、基层宣传工作、意识形态管理、加强党对宣传工作的全面领导等。第三板块包括保障和监督、附则两章,主要是机制保障、经费保障、表彰激励、调研舆情和信息化保障、法治保障、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规定。

  问:请问《条例》关于宣传工作定位作用、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有哪些规定?

  答:关于宣传工作的定位作用,《条例》规定,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加强党的思想政治领导、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的重要方式,是为实现党的主张和奋斗目标动员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所进行的理论武装、舆论引导、思想教育、文化建设、文明培育等工作和活动。宣传工作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关于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条例》规定,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促进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保证、舆论支持、精神动力和文化条件。

  《条例》提出了“一个高举”、“两个巩固”、“三个建设”的宣传工作根本任务,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强大感召力和影响力的中华文化软实力。

  问:请问《条例》对各级党委承担的宣传工作职责有哪些规定?

  答:做好宣传工作需要全党动手。各级党委对宣传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加强对宣传领域重大战略性任务的统筹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条例》规定了党委的7项主要职责: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宣传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指示精神,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做好宣传工作;二是定期研究部署宣传工作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每年向党中央或者上一级党委报告宣传工作情况;三是研究制定宣传工作的重要政策,按照权限制定宣传工作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动制定宣传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四是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五是统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六是领导宣传部门做好宣传工作,选优配强宣传系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加强宣传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七是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本部门本单位本领域宣传工作。

  《条例》还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等,参照党委履行相应宣传工作职责。

  问:请问《条例》对各级党委宣传部承担的工作职责有哪些规定?

  答:党委宣传部是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牵头协调部门。《条例》规定了党委宣传部的16项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党对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拟订宣传工作重要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二)统筹协调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协调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开展专项检查;(三)指导协调理论研究、学习、宣传工作;(四)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工作,协调开展新闻发布工作;(五)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统筹指导广播电视工作,组织指导“扫黄打非”工作;(六)统筹指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组织指导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七)统筹协调精神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协调组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推动群众文化建设;(八)指导协调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以及旅游业发展,指导协调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工作;(九)宏观指导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建设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十)统筹开展对外宣传工作,指导对外文化交流合作工作,协调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工作,协调人权宣传工作;(十一)协调推进宣传领域法治建设;(十二)统筹指导舆情信息工作;(十三)负责宣传工作的内容建设和口径管理;(十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宣传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十五)指导下级党委宣传工作;(十六)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宣传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问:请问《条例》对加强基层宣传工作有哪些实招?

  答:考虑到基层宣传工作相对薄弱,《条例》把基层宣传工作单列一章,对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的宣传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在机构设置和工作力量上,规定乡镇(街道)党组织明确1名党委(党工委)委员负责宣传工作,村(社区)党组织配备宣传员;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设置宣传工作机构;高校党委设立宣传部;国有参股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宣传员;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宣传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在阵地建设上,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加强基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广播电视机构、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文体广场等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在经费保障上,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农村文化建设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和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加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问:请您谈谈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答:学习贯彻《条例》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任务。按照《条例》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纳入监督执纪问责范围。

  中央宣传部将从以下方面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学习宣传。推动将《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阐释,让党员干部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和主要内容。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统筹谋划,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宣传领域法规制度,把《条例》各项规定落细落小、落到实处。三是做好督促落实。适时开展专题调研,深入了解《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推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专题三    教育部等部委文件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创优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教党函〔2019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党委: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创优行动”工作方案》已经教育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992

 

“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创优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高质量办好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现就实施“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创优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高校思政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关键课程作用,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思政课教师队伍,培育一批优质教学资源,打造一大批内容准确、思想深刻、形式活泼的优质示范课堂。教育引导学生深化对马克思主义历史必然性、科学真理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认识,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坚定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提升大学生对思政课的获得感,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思路

  聚焦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在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政课教师队伍作为关键,以高水准教材为遵循,以高水平教学资源为支撑,以高质量示范课堂为抓手,以高效率工作机制为保障,以高标准教学质量为目标,深入推进思政课思路创优、师资创优、教材创优、教法创优、机制创优、环境创优,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优化工作格局、加大精准施策力度,展现新时代高校思政课新气象新作为新担当,全面提升思政课质量和水平。

  三、工作举措

  (一)抓好思路创优,发挥思政课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进”主渠道作用,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

  1.推动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的思政课课程群建设。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推动37所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所在高校率先全面开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等作为教学遵循;加强“形势与政策”课建设,及时深入宣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持续讲、深入讲、跟进讲,久久为功;推动高校紧紧围绕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开设与思政课必修课相配套的系列选修课。

  2.完善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的顶层设计。研究制定《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进一步明确思政课教师的职责要求、配备选聘、培养发展、管理考核等;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培养规划(20192023年)》(教社科函〔201910号),完善国家、省(区、市)、高校三级培训体系,在五年内实现全国高校思政课专职教师集中培训全覆盖,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3.提升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水平。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标准(2019年本)》;适时开展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督察,推动有关高校落实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方案;系统开展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对口支援建设专项工作,选派一批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到相对薄弱的马克思主义学院挂职锻炼;全力推动有关部门共建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

  4.召开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政课改革创新现场推进会。拟于2019年下半年召开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全面交流展示各地各学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3·18”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学校思政课改革创新进行再部署再推进。

  (二)抓好师资创优,引导思政课教师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思政课教师队伍

  5.加快壮大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推动各地各高校按规定的师生比设置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在编制内配足,且不得挪作他用,并尽快配备到位;推动党政机关、社科研究机构、党校、讲师团等方面专家到高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挂职兼职;推动高校在其他学科优秀教师中遴选合适人员培训后加入思政课教师队伍;推动普遍建立思政课特聘教授制度,统筹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专家、社科理论界专家、各行业先进模范以及高校党委书记校长、院(系)党政负责人、名师大家和专业课骨干教师、日常思想政治教育骨干等八支队伍上思政课讲台。

  6.实施“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支持计划”。规范专项支持计划研究生培养工作,推动落实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招收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本科生的工作部署,建立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理论本硕博学科教学体系,加大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并完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本硕博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

  7.高水平开展思政课教师示范培训。把学深悟透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思政课教学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为主要培训内容,每年举办12期高校思政课骨干教师示范培训班;以习近平总书记在《领导干部要重视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的篇目为基础,依托“全国高校思政课教师网络集体备课平台”,汇聚理论界优质师资,面向全国高校思政课教师开设“周末理论大讲堂”,重点开展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导读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学。

  8.实施高校思政课教师社会实践专项工作。整合社会其他方面的组织力量和优质资源,开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发生的历史性变革为主的案例式社会实践研学,在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单位、大型国企等设立一批“新时代高校思政课教师研学基地”,在深入了解党和人民的伟大实践中汲取养分、丰富思想。开展以红船精神、井冈山精神、长征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沂蒙精神、抗战精神、大庆精神、红旗渠精神、“两弹一星”精神、雷锋精神、劳模精神、焦裕禄精神等中国革命精神谱系为主的体验式社会实践研修,引导思政课教师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依托教育系统自身组织力量和相关资源建设一批“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研修基地”。实施思政课教师国外研修项目,组织思政课骨干教师赴国外调研,帮助教师丰富比较教学素材,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9.改革思政课教师评价机制。坚持以思政课教学为核心的科研导向,强化对思政课教学实绩和思想政治工作实践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教学和教学研究占比,坚决克服唯文凭、唯论文、唯帽子等问题;推动高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工作中单独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别,按教师比例核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各类岗位占比;丰富科研成果认定形式,要将思政课教师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发表的理论文章纳入学术成果范畴。

  10.加大思政课教师激励力度。把思政课教师纳入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人才项目中对思政课教师加大倾斜支持力度,给予更多关心和支持;推动将思政课教师作为学校干部队伍的重要来源;因地制宜推动实施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实施高校示范马克思主义学院和优秀教学科研团队建设项目,建设一批示范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科研部门)、教研室,设立“高校思政课教师银龄工作室”,建设一批全国高校“思政课名师工作室”,择优资助一批思政课优秀青年教师;实行不合格思政课教师退出机制。

  (三)抓好教材创优,着重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融入思政课教材,集中建设优质教学资源

  11.编好用好马工程高校思政课教材。强化教材研究,加强高校思政课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工作;做好新修订马工程高校思政课教材从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讲深讲准、讲清讲透新教材所体现的党的理论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推动大中小学思政课课程教材一体化建设,实现各学段教学内容和目标循序渐进、螺旋上升。

  12.定期研制印发《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要点》。每年春、秋季学期,教育部党组专门研究《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要点》,紧密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把增强学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贯穿教学全过程,有针对性地指导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

  13.研制各门思政课必修课专题教学指南及配套课件教案。指导教育部高校思政课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新修订马工程高校思政课教材,针对本科和高职高专不同教学需求分课程编写专题教学指南,精心开发配套课件,编写深度解读教案,供全国思政课教师参考使用。

  14.加强思政课立体化教材体系建设。组织力量分课程编写教学辅助材料,编写与统编教材相配套的教师参考书、疑难问题解析、教学案例解析、学生辅学读本等教学用书,组织编发高校思政课教学活页。

  (四)抓好教法创优,坚持政治性和学理性相统一、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建设性和批判性相统一、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统一、主导性和主体性相统一、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不断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

  15.全面开展高校思政课教师“手拉手”集体备课。确定每门课集体备课牵头人,建立思政课教师“手拉手”备课工作机制,通过遴选若干所思政课建设强校和若干名高水平思政课专家,以包课包片包校等方式建立相对固定的集体备课机制,推动高校深入开展集中研讨提问题、集中备课提质量、集中培训提素质活动,整体提升思政课教师的业务能力和育人水平;加强“全国高校思政课教师网络集体备课平台”建设,完善网络集体备课制度,建立健全高校思政课教指委专家、思政课教学名师在线答疑机制,为每位教师提供个性化、精细化、高水平、高效率的备课服务。

  16.深入实施思政课教学方法改革项目择优推广计划。定期遴选教学方法新、教学效果好、受学生欢迎的优秀思政课教学方法改革项目予以资助,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推广,同时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基于优质在线开放课程应用的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讲授思政课,激发思政课课堂活力。

  17.开展全国高校思政课教学展示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国高校思政课教学展示活动,覆盖高职高专、本科和研究生各门思政课必修课,强化教学导向,引导思政课教师潜心从教、热心从教。2019年启动首届全国高校思政课教学展示活动。

  18.设立一批高校思政课教学创新中心。在华北、东北、华中、华东、华南、西南、西北地区建立高校思政课教学创新中心,建立健全教学需求实时收集和反馈机制,不间断地为思政课教师提供丰富多样、易学易教的教学资源。

  (五)抓好机制创优,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为思政课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9.进一步落实思政课建设主体责任。实施“一省一策思政课”集体行动,针对各地实际,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资源支持,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作方案并深入实施;健全部、省、校三级听课制度,实现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和分管领导对思政课必修课听课全覆盖,思政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班子成员对所有授课教师听课全覆盖,省级教育工作部门对属地高校听课全覆盖,教育部高校思政课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飞行听课对所有地区全覆盖。

  20.全面开展优秀思政课示范课巡讲活动。组建“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示范课百人巡讲团”,把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融入示范课,分赴各地各校交流共享。

  21.生动开展思政课建设优秀成果巡礼活动。面向全国遴选思政课建设优秀成果,分类别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开展巡礼活动,把好经验好做法“送上门”开展横向交流,促进各地各校与思政课建设先进典型对标对表,深入推动思政课改革创新。

  22.严格开展思政课建设专项巡察。坚持问题导向,抽调相关方面的骨干力量分赴各地巡察,深入学校调研指导,与地方和学校有关负责同志一起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制定改进工作的方案,做到揣着问题下去、带着举措回来,推动党中央关于学校思政课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六)抓好环境创优,推动形成全党全社会努力办好思政课、教师认真讲好思政课、学生积极学好思政课的良好氛围

  23.进一步落实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带头责任。推动高校党委书记、校长带头走进课堂,带头推动思政课建设,带头联系思政课教师;推动高校党政干部密切联系学生,关心参与思政课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安排;把思政课建设情况纳入高校党委领导班子考核和政治巡视。

  24.完善高校思政课建设格局。积极建设“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大格局,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使各类课程与思政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推动思政课教学与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思政课实践教学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统筹起来;加强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思政课建设,推动向民办高校选派思政课教师,或组建专门讲师团、教授团承担相关民办高校思政课教学任务;建立家庭参与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工作机制。

  25.营造有利于思政课改革创新的良好舆论环境。积极联系中央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等媒体的政论节目、时政节目,推出优秀思政课教师传播理论成果,扩大其社会影响;推动重点建设一批思政课方面的学术期刊,支持思政课教师发表研究成果;加大宣传力度,配合中央主流媒体常态化报道各地各高校加强思政课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联网安〔20191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能源、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现将《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2019726

 

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部署,为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推动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护航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实施,现就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围绕设备、控制、网络、平台、数据安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健全制度机制、建设技术手段、促进产业发展、强化人才培育,构建责任清晰、制度健全、技术先进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覆盖工业互联网规划、建设、运行等全生命周期,形成事前防范、事中监测、事后应急能力,全面提升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筑牢安全,保障发展。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谁运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安全和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统筹指导,协同推进。做好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结合各地实际,突出重点,分步协同推进,加快构建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分类施策,分级管理。根据行业重要性、企业规模、安全风险程度等因素,对企业实施分类分级管理,集中力量指导、监管重要行业、重点企业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能力,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融合创新,重点突破。基于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特性,创新安全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鼓励推动重点领域技术突破,加快安全可靠产品的创新推广应用,有效应对新型安全挑战。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制度机制方面,建立监督检查、信息共享和通报、应急处置等工业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构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制,制定设备、平台、数据等至少20项亟需的工业互联网安全标准,探索构建工业互联网安全评估体系。技术手段方面,初步建成国家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保障平台、基础资源库和安全测试验证环境。产业发展方面,在汽车、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能源等重点领域,形成至少20个创新实用的安全产品、解决方案的试点示范,培育若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企业。

  到2025年,制度机制健全完善,技术手段能力显著提升,安全产业形成规模,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备可靠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工业互联网安全责任落实

  1.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业互联网企业明确工业互联网安全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重点设备装置和系统平台联网前后的风险评估、安全审计等制度,建立安全事件报告和问责机制,加大安全投入,部署有效安全技术防护手段,保障工业互联网安全稳定运行。由网络安全事件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进行处置。

  2.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相关政策制定、标准研制等综合性工作,并对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及通信等主管行业领域的工业互联网安全开展行业指导管理。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用工业互联网的工业企业的安全工作,同步推进安全产业发展,并联合应急管理部门推进工业互联网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作用;地方通信管理局监管本行政区域内标识解析系统、公共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的安全工作,并在公共互联网上对联网设备、系统等进行安全监测。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能源、国防科技工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本行业领域工业互联网推广应用的安全指导、监管工作。

  (二)构建工业互联网安全管理体系

  3.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围绕工业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风险评估、数据保护、信息共享和通报、应急处置等方面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企业的安全监管。

  4.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建立工业互联网行业分类指导目录、企业分级指标体系,制定工业互联网行业企业分类分级指南,形成重点企业清单,强化逐级负责的政府监管模式,实施差异化管理。

  5.建立工业互联网安全标准体系。推动工业互联网设备、控制、网络(含标识解析系统)、平台、数据等重点领域安全标准的研究制定,建设安全技术与标准试验验证环境,支持专业机构、企业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加快标准落地实施。

  (三)提升企业工业互联网安全防护水平

  6.夯实设备和控制安全。督促工业企业部署针对性防护措施,加强工业生产、主机、智能终端等设备安全接入和防护,强化控制网络协议、装置装备、工业软件等安全保障,推动设备制造商、自动化集成商与安全企业加强合作,提升设备和控制系统的本质安全。

  7.提升网络设施安全。指导工业企业、基础电信企业在网络化改造及部署IPv6、应用5G的过程中,落实安全标准要求并开展安全评估,部署安全设施,提升企业内外网的安全防护能力。要求标识解析系统的建设运营单位同步加强安全防护技术能力建设,确保标识解析系统的安全运行。

  8.强化平台和工业应用程序(APP)安全。要求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平台建设,在平台上线前进行安全评估,针对边缘层、IaaS层(云基础设施)、平台层(工业PaaS)、应用层(工业SaaS)分层部署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健全工业APP应用前安全检测机制,强化应用过程中用户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

  (四)强化工业互联网数据安全保护能力

  9.强化企业数据安全防护能力。明确数据收集、存储、处理、转移、删除等环节安全保护要求,指导企业完善研发设计、工业生产、运维管理、平台知识机理和数字化模型等数据的防窃密、防篡改和数据备份等安全防护措施,鼓励商用密码在工业互联网数据保护工作中的应用。

  10.建立工业互联网全产业链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依据工业门类领域、数据类型、数据价值等建立工业互联网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开展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监测,完善重大工业互联网数据泄露事件触发响应机制。

  (五)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手段

  11.建设国家、省、企业三级协同的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保障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保障平台。工业基础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期试点建设省级技术保障平台。支持鼓励机械制造、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重点行业企业建设企业级安全平台,强化地方、企业与国家平台之间的系统对接、数据共享、业务协作,打造整体态势感知、信息共享和应急协同能力。

  12.建立工业互联网安全基础资源库。建设工业互联网资产目录库、工业协议库、安全漏洞库、恶意代码病毒库和安全威胁信息库等基础资源库,推动研制面向典型行业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安全事件现场取证等工具集,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资源储备。

  13.建设工业互联网安全测试验证环境。搭建面向机械制造、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行业的工业互联网安全攻防演练环境,测试、验证各环节存在的网络安全风险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解决方案,提升识别安全隐患、抵御安全威胁、化解安全风险的能力。

  (六)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公共服务能力

  14.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评估认证。构建工业互联网设备、网络、平台、工业APP等的安全评估体系,依托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为工业互联网企业持续开展安全能力评测评估服务,推动工业互联网安全测评机构的审核认定。

  15.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网络安全企业等提供安全诊断评估、安全咨询、数据保护、代码检查、系统加固、云端防护等服务。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等依托专业技术优势,加强与工业互联网企业的需求对接,输出安全保障服务。

  (七)推动工业互联网安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

  16.支持工业互联网安全科技创新。加大对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强化标识解析系统安全、平台安全、工业控制系统安全、数据安全、5G安全等相关核心技术研究,加强攻击防护、漏洞挖掘、态势感知等安全产品研发。支持通过众测众研等创新方式,聚集社会力量,提升漏洞隐患发现技术能力。支持专业机构、高校、企业等联合建设工业互联网安全创新中心和安全实验室。探索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17.促进工业互联网安全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网络安全产业园(基地)等形式,整合相关行业资源,打造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发展平台,形成工业互联网安全对外展示和市场服务能力,培育一批核心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能力强、辐射带动范围广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企业。在汽车、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能源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示范,遴选优秀安全解决方案和最佳实践,并加强应用推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在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的统一指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部省合作,构建各负其责、紧密配合、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各地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能源、国防科技工业等主管部门及地方通信管理局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创新环境。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业互联网发展现状,优化政府支持机制和方式,加大对工业互联网安全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安全应用,加快建设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手段,推动安全产业集聚发展。

  (三)发挥市场作用,汇聚多方力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工业互联网企业的安全需求为着力点,形成市场需求牵引、政府支持推动的发展局面。汇聚政产学研用多方力量,逐步建立覆盖决策研究、公共研发、标准推进、联盟论坛、人才培养等的创新支撑平台,形成支持工业互联网安全发展合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快人才培养。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安全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培养复合型、创新型高技能人才。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网络安全意识。开展网络安全演练、安全竞赛等,培养选拔不同层次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从业人员。依托国家专业机构等,打造技术领先、业界知名的工业互联网安全高端智库。


 

专题四    典型案例

1、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原院长被“双开”。马洪军,男,汉族,云南华坪人,大学文化,19634月生,198112月参加工作,1985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经查,马洪军在担任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期间,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熊掌和长时间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纪并涉嫌犯罪。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93日,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省监委委员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马洪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及款物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吉林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原副书记孙永利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85日,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原副书记孙永利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孙永利,男,汉族,19628月出生,吉林白城人,19847月参加工作,1984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经查,孙永利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处长、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对负责和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负有直接责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单位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赤峰学院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曹熙被“双开”。89日,赤峰学院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曹熙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曹熙,男,汉族,19633月出生,研究生学历,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人,19779月参加工作,1985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经查,曹熙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失守,无视党的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规使用超标准公务用车,利用职权要求下属单位支付个人旅游费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背组织原则,违规提拔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职务调整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违规收受礼金;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使用、出借财政资金;贪财好贿、利欲熏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超越权限处理公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曹熙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曹熙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4、渤海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杨延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杨延东,男,蒙古族,19601月出生,辽宁凌源人,1982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博士学位,教授。经查,杨延东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拒不执行上级决定,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在工作安排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设立“小金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未按规定申报境外存款。

杨延东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隐瞒境外存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延东开除党籍处分;由辽宁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5、山西省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晋原平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晋原平,男,汉族,19635月生,山西原平市人,大学文化程度。19839月参加工作,1986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经查,晋原平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不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带坏了队伍,败坏了风气;搞封建迷信活动,向管理服务对象乱摊派购买“风水石”;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处置信访举报线索;违反组织原则,纵容下属篡改干部档案谋取人事利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纪法底线失守,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为谋私利送人情的工具,为他人在教师招聘、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

晋原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晋原平开除党籍处分;由山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忻州市第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6、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党委原副书记、院长特力更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特力更,男,蒙古族,195711月出生,内蒙古科左后旗人,函授大学学历,19768月参加工作,1985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经查,特力更理想信念丧失,不讲党性原则,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规为他人安排工作,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家风不正,全家上阵吃老板,甘之如饴被围猎,把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对配偶、女儿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对锡林郭勒职业学院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负有直接责任。

特力更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特力更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7、山西省忻州职业技术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邬计林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2012年至2019年,邬计林先后多次收受该院学生食堂负责人刘某某、李某某赠送的礼金、购物卡。此外,邬计林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96月,邬计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缴违纪所得。

8、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汉荣被"双开"日前,经教育部党组同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陕西省纪委监委对西安交通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张汉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汉荣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借用业务关联企业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纵容、默许亲属向业务合作方借款;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张汉荣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党性原则和法纪观念淡漠,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研究并经教育部党组决定,给予张汉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经陕西省监委会议研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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